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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11-009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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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09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後座乘客於所有道路皆應繫安全帶之規定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管考狀態
列管中
交通部113年上半年曾提出以下具體工作內容:「本部刻正研擬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預計112年6月底前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確認相關草案之可行性。」,惟交通部於113年下半年刪除上述內容。 考量所提具體工作內容尚未能符合改善建議內容,且本會後續多次於其他調查案提出相同改善建議,以及有關交通部擬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強化遊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責任部分亦尚未完成,建議持續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俟交通部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俟交通部提出預定完成期限後始能估計結案日期。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07/25交運字第1145010093號

一、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般道路尚未納入強制規定。
二、 另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
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現行遊覽車客運業出車前,不論行駛一般道路或高快速公路,皆會依規定向乘客告知繫妥安全帶資訊,並未侷限於高(快)速公路。
三、 有關強制大客車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實施道路範圍,經本部運輸研究所蒐集國際上多數國家係針對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
輸之大客車訂有規定,考量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駛速度較快,未繫安全帶致生風險性較高,且一般道路市區公車允許乘客站立,實務上無法規範所有乘客均繫安全帶,另山區道路之認定尚無一致標準,現行部分市區公車亦有行駛山區道路,故尚難所有道路皆適用,爰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僅針對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大客車需強制繫安全帶,暫未包含一般道路。
四、 本案經再評估,建議仍宜先強化遊覽車客運業提醒乘客繫妥安全帶,本部業以114年7月8日交運字第11400103841號函請公路局於114年10月31日前研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送部,以強化遊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責任。本部將據以修正相關規定,本案建議由本部自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2

114/01/17交運字第1145000772號

一、有關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一節,查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 條第7 項規定,已規範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現行遊覽車客運業出車前,不論行駛一般道路或高快速公路,皆會依規定向乘客告知繫妥安全帶資訊,交通部公路局亦已透過發布新聞稿及制作宣導影片向民眾宣導出遊應選擇合法遊覽車業者,且搭乘時務必繫妥安全帶。

二、另考量客運業除遊覽車客運業外,尚有其他市區客運、公路客運等不同業別需否一體適用課題,政策推動須妥善與各界溝通,以確保實務可以執行,爰本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並由交通部公路局持續加強宣導遊覽車乘客全程繫妥安全帶,促請遊覽車公會轉知相關業者所屬駕駛人宣導提醒乘客搭車全程使用安全帶,並加強所屬駕駛人行車安全教育,強化客運業者及乘客安全風險意識。

具體工作內容03

113/9/13交運字第1130022101號

本部刻正研擬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預計113年12月底前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確認相關草案之可行性。

管考建議: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交通部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後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4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本部刻正研擬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預計112年6月底前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確認相關草案之可行性。

管考建議: 列管

待交通部修訂搭乘遊覽車之乘客於所有道路皆應繫安全帶相關法規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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