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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3-03-006


資料發布日期 1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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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台21線3477-ZK採茶貨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3-03-006
受建議單位 南投縣政府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執行採茶車攔查勤務時,應依其違規事實製單舉發,並詳實記錄其違規態樣,例如超載及座椅改裝情形,以遏止違規載運採茶工之情況持續發生。

回覆往來紀錄

112/09/26 投警交字第1120061916號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同細則第13條規定:「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
  2. 本局將依前揭規定要求所屬於執行採茶車攔查勤務時,依其違規事實製單舉發及詳實記錄其違規態樣,以遏止違規載運採茶工之情況持續發生,另有關座椅改裝部分之取締告發,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6月20日警署交字第1030108205號函略以,員警取締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違規案件,以於稽查現場本於職權可直接認定者,或對違規事實以錄影、照相蒐證後,函請管轄公路監理機關召回車輛實施臨時檢驗;否則須會同公路監理機關採「聯合稽查」勤務方式實施取締或由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檢驗時,依職權自行舉發。
  3. 車輛設備監理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業管,故警察機關係配合各地區相關監理,共同規劃執行「監警聯合稽查」勤務,以執行取締車輛違規改裝情形,汽機車非法改裝涉及車輛構造專業認定,警察於執行前項勤務時僅得就違規超載予以舉發,非法改裝座椅部分,將每月持續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加強稽查取締。

管考建議: 列管。

經檢視南投縣政府所提供之112年3月至7月取締違規紀錄,無法確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是否詳實記錄採茶車違規態樣,建議持續追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17
點閱次數 4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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