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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勝利輪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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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明)所屬勝利貨輪,於接近布袋商港時因低潮時刻水深不足,擱淺後進水沉沒水路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8年8月1日,嘉明所屬勝利貨輪(以下簡稱勝利輪)離開澎湖縣龍門尖山港,目的港為嘉義縣布袋商港。船上包含1名船長及6名船員,無載客,裝載雜貨、廢鐵及空櫃10餘個。勝利輪於備俥準備進入布袋商港,沿航道北側外緣向港口方向前進。於距離港口約0.72浬處,船艏開始向北偏離原航向,船速驟減接近停滯。勝利輪在接近擱淺期間,船長曾操作倒車試圖讓船脫離淺灘,但龍骨以下餘裕水深不足,船舶運轉能力受到限制未能讓船脫困,復加船體受風和漲潮流的影響,將勝利輪推擠移至靠北堤岸邊後擱淺。船長判斷船體進水狀況無法挽救,下令所有船員集合後棄船。事故後,勝利輪賸餘燃(柴)油及滑油皆已回收清除,無環境污染情況。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為:

本事故發生時,布袋管理處剛完成港口監視系統之建置,惟未建立船舶管制機制及政策,未對事故船舶於全年最大潮汐的最低潮時段進港進行管制,以致該船因龍骨下水深不足而擱淺。

本次事故「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1. 布袋管理處發布之航道水深資訊,因疏濬後水深變化頗鉅,實不足為航行船舶操作之依據。
  2. 嘉明尚未執行「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4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

(1) 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

(2) 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

(3) 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議:共1項

  1. 改善所屬船隊之管理,並宣導於最大潮汐的最低潮時段,須以安全為優先考量之保守態度及作為,待最低潮時段過後再行進港。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議:共2項

  1. 在航道水深未能有效維持情況下,落實並有效執行商港法第33條規定,針對吃水受限或具擱淺風險之船舶,於最低潮時段執行進出港管制。
  2. 改善浚深航道方式,讓疏濬航道淤泥工程持續有效進行,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副研究員 劉震苑
電話: 89127388-6286
電郵:sherry@ttsb.gov.tw
網址: https://www.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09-06-18
點閱次數 33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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