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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和致通運QAE-976小貨車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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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發布:和致通運QAE-976小貨車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8年8月24日,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致)所屬QAE-976號營業小貨車,上午約0640時,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288巷與上竹路口,駕駛員因酒後駕車且行經彎道有超速情形,造成車輛失控撞擊道路右側之4名環保志工(以下簡稱志工)及1名行人,並碰撞4輛停於路邊之自小客車。本事故共造成志工2人及行人1人送醫後不治死亡,另志工2人、駕駛員及乘客受傷送醫。

調查報告於民國109年9月4日經運安會第1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結論:

  1. 事故駕駛員於駕駛期間飲用含酒精之飲料,並超速行駛於事故路段,以約98公里/小時之車速進入事故彎道,煞車不及,失控撞擊路旁之路人及車輛。
  2. 事故駕駛員未持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核發之有效駕駛執照,於夜間執行貨物運送勤務前,未有充足之休息時間。
  3. 和致未建立控管所屬駕駛員工時及休時之相關機制,無法預防所屬駕駛員可能疲勞駕駛的狀況,增加因疲勞駕駛而發生事故之風險。
  4. 和致未完整建立可駕駛該公司車輛執行送貨業務之駕駛員名冊、未使用監理服務網查詢所屬駕駛員駕照狀況,亦未針對實際駕駛送貨車輛之駕駛員進行管理,無法確認駕駛員皆持有效駕照執行業務。
  5. 桃園監理站依據公路總局訂定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在事故發生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及108年7月19日分別對和致施予實地查核工作,對該公司車輛嚴重違規案件施予公路法第77條掣單處分,並函請該公司限期改善作為。惟查核過程未能有效確認相關紀錄及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未有彙整並分析業者之各項改善作為是否確實有效執行之積極作為,無法達到考核要點用以了解及監督業者公司營運安全管理狀況,並輔導業者改進之目的。
  6. 事故道路之彎道路段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設置適當之禁制/警告標誌或標線。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6

對「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強化駕駛員(包括靠行)安全管理作為,以維護所屬駕駛員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包括:
  • 建立可執行公司送貨業務之駕駛員名冊,定期確認駕照狀況,並落實出勤前之駕駛員身分及駕照查驗工作;
  • 建立控管駕駛員工時及休時之相關機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的風險;
  • 強化酒駕及超速等違規行為之管理措施,加強宣導違規行為對個人及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及風險,確實做好駕駛員自身行車安全管理。
  1. 評估運用相關車載資訊系統,強化駕駛員於行車時危險駕駛行為之警示管理。

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查核人力及執行方法,督導業者落實及強化安全管理,以確保能達到對貨運三業營運安全管理之監理,並輔導業者改進之目的。
  2. 要求發生重大事故之貨運三業業者,於所屬車輛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以落實行車安全速度管理。

對「桃園市政府」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考量事故彎道路段之平曲線半徑及設計速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於事故道路設置適當之禁制/警告標誌或標線,以確保用路人之安全。
  2. 利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系統,全面檢視及盤點轄內設計速率遠低於速限之彎道,並於此類急彎路段設置適當之禁制/警告標誌或標線。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專員 楊依紋

電話:02-77276217

電郵: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09-09-21
點閱次數 14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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