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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巴拿馬籍ANSAC CHRISTINE NANCY散裝船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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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ANSAC CHRISTINE NANCY(以下簡稱NANCY)散裝船於臺中港離港時觸碰南外堤及燈塔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8年11月6日約0200時,PACIFIC NEW WAVE S.A.公司所屬巴拿馬籍NANCY散裝船,船舶總噸位20992,船舶IMO編號9614311,由臺中港30號碼頭啟航離港。0318時NANCY船艏左側觸碰臺中港南外堤及燈塔,左船艏有擦撞痕跡,南外堤及燈塔受損。本事故無人員傷亡及環境污染情況。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本調查報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會第30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發布。

本次事故之調查發現為:共3項
1. NANCY船長於到臺中港前與抵港後並在開船前,未對港口地理環境及引水人之特殊規定作瞭解,也未要求代理提供本地港口的重要資訊;未充分掌握船隻之航向及速度、未利用船上之雷達及海圖設備瞭解航道導航標誌之分布情況,亦未充分利用駕駛臺相關資源及諮詢船頭大副有關該船前方之動態及狀況,致使該船觸碰南外堤及燈塔而發生事故,顯示事故船長應具備之專業素養及駕駛臺資源管理之能力不足。
2. 臺中港務分公司航管中心VTS管制員手冊,無管制員對港區動態船舶監控之作業項目及程序,未能有效落實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以避免航行船舶發生碰撞事故。
3. 臺中港進出港指南第5條之規定無法完全滿足引水人安全領航之功能;另交通部尚未依引水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訂立相關港口引水區域及引水人登輪、離船點位置之規則,影響港口之航行安全。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PACIFIC NEW WAVE S.A.船舶管理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加強船長專業素養及駕駛臺資源管理能力之精進,例如:對不熟悉港口地理環境及引水人之特殊規定之瞭解、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海圖設備、諮詢及利用有助於航行安全之所有資源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3項
1. 完善所屬港口VTS管制員作業手冊之內容及程序,以符國際海事組織之建議標準。
2. 加強訓練各港口VTS管制員對AIS與雷達數據的專業性,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立即反應之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3. 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引水人離船之規定,以符合引水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國際間有關引水人主要功能之定義。

「交通部航港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協助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引水人離船之規定,以符合引水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國際間有關引水人主要功能之定義。

「交通部」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落實引水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訂定及公告我國引水區域,並公布引水人登輪、離船點之位置,以提升港口航行安全。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專員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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