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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我國籍昭伸二號挖泥船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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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昭伸二號(以下簡稱昭伸)挖泥船於臺北港北堤外引擎失火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9年9月15日,我國籍昭伸自航式挖泥船,總噸位565,船舶號數009818,配置2部柴油機作為船舶推進動力,執行由台北港裝載之碎石至桃園外海進行拋石業務。約0910時昭伸於臺北港北堤外約1.5浬處,後甲板左側引擎失火,造成船艉2部引擎燒損,本次事故無人員傷亡及環境污染。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調查報告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會第32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發布。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1. 昭伸左側引擎燃油管路無固定支撐,引擎操作運轉時因震動導致支撐強度不足之燃油管路斷裂,燃油自油管斷裂處噴濺至高溫排氣管造成引擎失火。
  2. 昭伸左側引擎失火後,因引擎旁有氣體鋼瓶擴大火勢;延燒至駕駛臺後方之燃油櫃,其內燃油洩漏燃燒,擴大後甲板火災區域,致兩具引擎燒毀。

「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共8項:

  1. 昭伸公司了解最低安全人員配額證書員額及資格規定,僅安排3名船員操作昭伸,增加船舶操作之風險。
  2. 事故前,昭伸公司的岸上修理工人曾到昭伸船上工作,並將氣體鋼瓶留置於船上。
  3. 昭伸船員對於使用船上滅火器具不熟悉,發現火災時錯失第一滅火時機。
  4. 昭伸船員對機器設備異常時,不具備能力做正確處置,增加本事故發生火災後所造成損害。
  5. 昭伸公司未依據船舶檢查規則,自行變更船舶設備,如變更引擎、燃油櫃及燃油供回油管線,影響船舶操作之安全。
  6. 昭伸公司所安排之維修人員,缺少船舶設備相關專業技能。
  7. 昭伸尚無機械設備定期維護保養制度。
  8. 航港局對於工作船船員符合最低安全人員配額證書之員額管理查核機制未盡完善。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4項

  1. 應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額證書規定,派遣足額適格船員並提供船員必要之熟悉訓練。
  2. 加強船員在職訓練以熟悉滅火及安全系統之操作狀況。
  3. 考慮變更船舶重要設備時,應遵守法規及審慎評估其風險。
  4. 檢視工作船操作風險,宜考慮建立船上安全管理機制。

「交通部航港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4項

  1. 落實管理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建置有效管控機制。
  2. 持續宣導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估將工作船納入評鑑之可行性。
  3. 建置港區或沿岸航行國籍工作船船旗國安全抽查機制。
  4. 參照國際公約及中國驗船中心相關規範,及檢視我國船舶檢查規定之完整性,研擬相關規範(如:書面審查程序,現場試驗判定準則或檢查表)並作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檢查人員參考及執行依據。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專員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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