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獅子山共和國籍KING MIDAS雑貨船與多哥共和國籍CHAN FONG油輪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1-01-21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KING MIDAS(以下簡稱米達斯)雑貨船與CHAN FONG(以下簡稱昌豐)油輪於彰化縣三豐外海擱淺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8年12月6日,一艘獅子山共和國籍雜貨船米達斯,總噸位499,國際海事組織編號8879055。船上有船長1人及船員9人,共計10人。於越南海防港裝貨後計畫開往中國黃海水域途中,於0944時擱淺於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外海2.8浬沙洲水域。米達斯擱淺後船體無明顯損傷,無環境污染,船上10名船員未受傷。

多哥共和國籍油輪昌豐,總噸位4173,國際海事組織編號7350260。船上有船長1人及船員6人,共計7人。該船舶長期於臺灣海峽活動,運載任務不明確。民國108年12月12日昌豐船長接到興達勝股份有限公司(SING DA SHENG CO., LTD.)船東代表指示,至彰化縣三豐村海域協助拖救已擱淺之米達斯。當時,昌豐船艏吃水4.27公尺,船艉吃水5.49公尺,無運載油貨。12月13日1136時,昌豐於拖救過程中其船體底部接觸到海底。1400時昌豐左傾7度,擱淺於米達斯東北方約0.3浬處。船體部分損壞,無環境污染,船上7名船員無傷亡。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本調查報告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會第33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發布。
本次事故之調查發現:共11項

  1. 米達斯無舶船定位管理制度、海圖資料未更新、當值駕駛員未確認船位,未與淺水沙洲區域保持安全距離,以致擱淺事故。
  2. 昌豐係為油輪,不適合執行船舶的拖救工作。昌豐船長理解米達斯拖救任務之風險,但未行使船長之安全裁量權,導致昌豐擱淺。
  3. 米達斯所屬船公司並未提供米達斯船員航行所需的足夠資源,致米達斯航行中未能獲得足夠且正確的航行水域資訊,以評估船舶操作之風險。
  4. 昌豐擱淺前,米達斯所屬船公司(或代理人)違反商港法規定,未向航港局提交拖救計畫。
  5. 米達斯無整體之航行計畫;氣象傳真機屬故障狀態,無法接收天氣資訊。
  6. 米達斯事故前一日受惡劣天氣因素影響,船身搖晃劇烈無法有效操控。事故發生時,事故區域之風力達蒲氏風級8級,能見度差。
  7. 昌豐所屬船公司未盡安全管理之責,致昌豐多項證書過期,且未配置足額且適格之船員。
  8. 昌豐於人力不足、缺少拖救專業技能,且未獲得航港局核准情況下,貿然執行拖救任務。
  9. 我國海域發生船舶擱淺事故後,相關機關(構)之橫向協調機制與外籍次標準船資訊分享不足。
  10. 我國現有的岸際雷達設備足以監控與識別臺灣海域內船舶之樣態異常軌跡。
  11. 昌豐發生擱淺期間,事故區域之天氣為晴天、西北風向、微風、能見度良好。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與航港局協調並加強橫向聯繫機制,高風險船舶或特定區域商船之樣態異常航跡,並視需要對監控目標提出安全告警資訊。

「交通部航港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2項

  1. 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協調並加強橫向聯繫機制,高風險船舶或特定區域商船之樣態異常航跡,並視需要對監控目標提出安全告警資訊。
  2. 重新檢視船舶海難救護與打撈管理法規,加強外國籍船舶遇險後之應變作為。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主任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1-01-21
點閱次數 778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