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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中遠之星客貨滾裝船於臺中港內與臺港15001號拖船碰撞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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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中遠之星客貨滾裝船(以下簡稱中遠之星)於臺中港內與臺港15001號拖船(以下簡稱臺港15001)碰撞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8年11月27日,中國廈門閩臺輪渡有限公司所屬之中遠之星,船籍港為香港,船舶總噸位26847,船舶IMO編號9073440,自臺中港19A碼頭離港啟航前往中國福建省廈門港。2111:19時,中遠之星於臺中港北迴船池附近與正在返回港內拖船靠泊船渠之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臺港15001,船籍港為高雄港,船舶總噸位496,發生碰撞,造成中遠之星左舷船艏凹陷,臺港15001右船艏破洞、煙囪排氣管變形及桅杆歪斜等損壞,本事故無人員傷亡及環境污染情況。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廈門遠洋運輸公司及安舫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香港海事處為授權代表。本調查報告於民國111年1月7日經本會第34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發布。

本次事故之調查發現共計8項:

  1. 臺港15001夜間航行未開啟使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瞭望;在港內行駛未遵守法規緩輪慢行及臺中港進出港指南,落實守聽港埠頻道之規定。
  2. 中遠之星夜間航行時駕駛臺團隊未善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瞭望,僅採目視瞭望航行未能及早發現與臺港15001之碰撞危機;使用港內安全速度行駛前,未確認其前提必須是當時周圍環境為安全無虞之情況。
  3. 臺中港務分公司航管中心VTS管制員手冊,無管制員對港區船舶動態監控、分析與判斷之作業項目及程序,未能有效落實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無法發揮VTS提供即時警示,避免航行船舶發生事故之功能。
  4. 事故引水人提前於臺中港內港港渠航道,非規定離船點中止領航任務離船,VTS管制員對引水人離船時未將動態及時回報視同默許;事故引水人未遵守臺中港現行離輪規定,亦不符引水法港區內強制引水之規定。
  5. 中遠之星和臺港15001之船舶及人員各項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兩艘船舶船長及船員於事故前靠泊臺中港之休息紀錄均顯示正常,排除疲勞議題。
  6. 事故期間臺中港區風力約5級,能見度7浬,顯示事故發生時天氣狀況良好,天候因素與發生事故無關。
  7. 中遠之星和臺港15001所有航儀設備正常,排除設備故障議題。
  8. 兩船碰撞岸上燈光並未影響駕駛臺人員之目視瞭望。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有關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其中有關引水人離船之規定,本會已有前案「ANSAC CHRISTINE NANCY散裝船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安全調查改善建議。

致交通部航港局

  • 「協助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引水人離船之規定,以符合引水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國際間有關引水人主要功能之定義。
    (TTSB-MSR-21-09-005)」

致交通部

  • 「落實引水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訂定及公告我國引水區域,並公布引水人登輪、離船點之位置,以提升港口航行安全。
    (TTSB-MSR-21-09-006)」,

前揭兩項改善建議仍在列管中,調查小組於本案不再建議。

 對「廈門遠洋運輸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檢討駕駛臺資源管理訓練成效,加強宣導船隊航行瞭望之重要性,要求當值船員善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以符合公約及章程航行安全之規定。

 對「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2項

  1.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航行時需使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航行;確實執行瞭望及落實守聽作業頻道,遵守港口航行基本準則,以期完全瞭解其處境及維持港內安全航行之目的。
  2. 遵守商港法第31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船舶在港內應緩輪慢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之規定。

 對「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與交通部航港局協調合作,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落實引水人於規定離船區結束領航船舶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3項

  1. 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其中有關引水人離船之規定,將船舶安全領航出港以及讓引水人安全離船返港,納入交通部航港局及引水人建議,以符合引水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2. 加強訓練各港口信號臺管制員對AIS與雷達數據的專業性,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立即反應之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3. 整體規劃所屬港口VTS管制員席位之明確責任歸屬及分工,真正落實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提供船舶動態訊息服務,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國際商港之標準。

 對「交通部航港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2項

  1. 督導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依據引水法第16條之規定落實引水人將船舶領航出強制引水區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2. 加強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落實監理引水人登離輪規定,提供行政作業規範,提升引水品質符合國際標準,確遵強制引水區內皆需引水在船之規定,保護港口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主任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1-04-07
點閱次數 7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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