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曉洋貨櫃船於新北市石門區外海與茂凱8號漁船碰撞致漁船進水後沉沒重大水路事故調查報告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發布:曉洋貨櫃船於新北市石門區外海與茂凱8號漁船碰撞致漁船進水後沉沒重大水路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10年8月10日約0107時 ,上海錦江航運有限公司所屬一艘貨櫃船曉洋,船籍港為中國香港,IMO 編號8813611,總噸位9949,從基隆港駛往臺中港航行途中,於新北市石門區外海(萬里外海)與漁船茂凱8號,總噸位14.98,漁船編號CT2-5596發生碰撞,茂凱8號左船身破損進水致沉沒,2名船員輕傷,曉洋船體無結構損壞,左船身有多處刮痕,20名船員均安,本事故無環境污染情況。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錦江航運有限公司代表)、茂凱8號船東。本調查報告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經本會第44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發布。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共5項:
- 曉洋航行當值船員未有效應用自動雷達測繪裝置(ARPA雷達)及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電子航儀設備,未遵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5條之規定隨時保持正確瞭望規定,導致在海況及能見度良好情況下,最終發生海上碰撞事故。
- 碰撞前茂凱8號位於曉洋輪右舷方位,茂凱8號之紅色舷燈(及甲板照明燈光)應為曉洋輪駕駛員所目視,故曉洋輪依避碰規則為讓路船,茂凱8號為直行船,依規定曉洋輪應向右避讓。
- 茂凱8號航行中未從事漁撈作業,未發現曉洋逐漸接近,未依照國際避碰規則之規定,落實執行正確瞭望,導致海上碰撞事故之發生。
- 茂凱8號船長對全球定位系統(GPS)告警功能之錯誤依賴,而忽略正常航行當值之規定,導致未發現對方來船之海上碰撞事故。
- 茂凱8號航行中開啟甲板照明已成常態,未考慮周全駕駛室前方甲板照明燈光所產生之光暈現象(如同夜間開車時於駕駛座開啟較亮的燈光),導致妨礙茂凱8號夜間航行目視瞭望之視野範圍。
「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 曉洋船長未要求駕駛員對自動雷達測繪裝置(ARPA雷達)重要參數之設定,顯示駕駛臺航儀管理鬆懈風險意識不足,嚴重影響駕駛臺航行操作之安全。
- 茂凱8號駕駛室外觀設計,可能受駕駛室前緣工作甲板上方日光燈照明燈光影響所致,若未能遠距發現曉洋於左前方,待兩船逐漸接近且相對方位愈大時,將更不易於發現來船。
「其他調查發現」共2項:
- 曉洋碰撞事故前未採取任何避讓措施,未作出任何聲光音響警示信號作為,碰撞後未發現事故繼續航行。
- 曉洋簡易型航行資料紀錄器(S-VDR)未符合IMO MSC.333(90)船舶航程紀錄器之國際性能標準,未能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等助航設備訊息記錄並完整呈現,影響船舶運行監控及事故調查的效率。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3項:
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以及了解可能碰撞之潛存危險因素,以避免事故發生 。(TTSB-MSR-22-11-017)
致 「上海錦江航運有限公司」
- 宣導船隊駕駛臺資源管理有關電子航儀設備之有效利用,加強駕駛臺航儀管理,落實航行雷達之使用及目視之瞭望,確保維護航行之安全。(TTSB-MSR-22-11-018)
- 確認船隊簡易型航行資料紀錄器(S-VDR)均符合IMO MSC.333(90)船舶航程紀錄器之國際性能標準,確保下載及備份套件齊全,列入專人負責之安全管理項目。(TTSB-MSR-22-11-019)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主任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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