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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1121121竹塘鄉公所幼童專用車樹腳村往東路口交岔撞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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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1121121竹塘鄉公所幼童專用車樹腳村往東路口交岔撞事故」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12年11月21日1611時,一輛幼童專用車與一輛自用小客車於彰化縣竹塘鄉樹腳村自強路與竹林路一段大新巷口發生交岔撞事故,本次事故造成15人受傷。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內容,本會為負責本次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事故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公路局、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於民國114年3月完成,依程序於民國114年4月11日經運安會第74次委員會議初審修正後函送相關機關(構)提供意見;經彙整相關意見,調查報告於民國114年5月9日經運安會75次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調查報告。

本次事故調查經綜合事實資料及分析結果,獲得之調查發現共計11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計5項。

壹、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

  1. 兩車駕駛員之行車視線均受到路旁植栽遮蔽,且雙方未能透過反射鏡及時發現對方來車,另兩車駕駛員行經路口前皆缺乏停讓之安全意識,再加上事故B車有超速通過路口情形,造成本次事故發生。

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

  1. 雖道路養護機關竹塘鄉公所已於事故交叉路口東北側設置1面反射鏡,但在駕駛員不清楚速限、超速行駛,及未有停讓之不安全操作下,難以解決此路口視線受到嚴重遮蔽之問題。
  2. 竹林路一段大新巷與自強路兩端連接縣道152線及鄉道彰176線、彰127線,沿途均未設置速限標誌或地面標字,若不熟悉道安規則之駕駛員則無交通工程設施可遵循,容易在路況交通良好之情況下有超速的駕駛行為。
  3. 事故路口未設置劃分幹、支線道之標誌、標線或號誌,且兩路段之車道數相同,並無所謂幹、支線道之區分;大部分駕駛人在行進過程中,難以分辨自己為右方或左方車,或可能未能察覺正在接近路口,在非號誌化路口若未設有明確之標線或標誌等輔助交通工程設施,駕駛人難以辨識幹、支線道,可能使駕駛人忽略應有停、讓之安全意識,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
  4. 本次事故及另一起發生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之幼童專用車事故中,由於車內幼童及隨車人員皆因未繫安全帶,在遭受側面撞擊時離開原座位,導致撞擊座椅、車身玻璃、車內結構,或互相擠壓而受傷,顯示於車輛遭受側面撞擊類型之事故時,未能透過固定乘員身軀位置,提供減低衝擊之保護。
  5. 本次事故及另一起發生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之幼童專用車事故中,駕駛員及隨車人員因受傷及受困,無法於事故後第一時間對車上幼童提供協助,若駕駛座有配備空氣囊、隨車人員座椅有配置安全帶,或可減輕乘員受傷程度。

其他調查發現

  1. 事故A車及事故B車之煞車來令片、輪胎胎紋深度均正常,雖事故A車右前輪輪框變形及輪胎失壓,經調查小組檢視,並非本次事故肇因;兩事故駕駛員持有公路局核發之有效駕駛執照,亦無證據顯示本事故與駕駛員疲勞、酒精及藥物有關;另,幼兒園對幼童專用車之管理尚符合現行相關法規之規定。
  2. 由於村里道路主管機關未訂定相關規範檢視其視距情形,許多村里道路間未設置最高速限標誌,且村里道路中非號誌化路口多未劃分幹、支線道;因此,若能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進行交通工程設施改善,應可大幅提升村里道路之行車安全。
  3. 隨著造車技術的日新月異,現今汽車可透過主動預防、被動保護及智慧監測等機制,提升行車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發生機率與乘員傷亡程度;我國幼童專用車於幼童座椅、安全帶及其他主動、被動安全輔助系統方面仍有提昇之空間。
  4. 韓國兒童校車要求裝設及使用安全帶,於車輛遭受碰撞類型之事故時,對乘員之保護較充足。
  5. 日、韓兩國針對幼童專用車及兒童校車之幼童座椅及安全帶已制定相關規範或安全提昇指引,值得我國參考。

貳、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致彰化縣竹塘鄉公所

  1. 強化所屬幼童專用車駕駛員之行車安全意識,在行經行駛於未有明確幹、支線道劃分之無號誌路口時,應注意各向來車,尤其在視線受遮蔽路段應有減速停讓之駕駛行為,以避免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事故。
  2. 檢視所轄村里道路無號誌路口之行車安全視距,若有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之情形,應劃分幹、支線道並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或利用適當之交通工程手段,確保駕駛人於路口前落實停讓;另評估於村里道路適當地點設置速限標誌,提醒駕駛人道路速限,以提升行車安全。

致彰化縣政府

  1. 督導轄下公、私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駕駛員之行車安全意識,在行經行駛於未有明確幹、支線道劃分之無號誌路口時,應注意各向來車,尤其在視線受遮蔽路段應有減速停讓之駕駛行為,以避免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事故。
  2. 督導轄下各公所,檢視其村里道路無號誌路口之行車安全視距,若有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之情形,應劃分幹、支線道並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或利用適當之交通工程手段,確保駕駛人於路口前落實停讓。

致交通部

  1. 參考國際間針對幼童專用車最新之安全法規與實務做法,研議我國幼童專用車安全性提昇目標,並擬定推動策略與配套措施,進一步保障幼童專用車使用者之安全。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秘書室主任 張雅婷

電話:02-77276210

電郵:yating@ttsb.gov.tw

 

業務聯絡人

公路組組長 曾仁松

電話:02-77276270

電郵:jstseng@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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