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1140124 WEI SEN NO.8貨輪於連江縣北竿外海擱淺及船員罹難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5-01-07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1140124 WEI SEN NO.8貨輪於連江縣北竿外海擱淺及船員罹難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14年1月24日約2316時,貝里斯籍貨輪,船名WEI SEN NO.8(以下簡稱「巍」輪),該輪航行於連江縣北竿鄉東方外海1.9浬處觸礁擱淺,船長宣布棄船並對外求救。在救援過程中,船長不幸落海遇難,餘7名船員安全獲救上岸。本事故造成船長罹難及船體進水沉沒。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本會為負責本次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貝里斯商船登記處及印尼PT Hoki Sejahtera Bahari公司。

  本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函送相關機關(構)提供意見;經彙整相關意見後,最終調查報告草案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經運安會第81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本次事故調查綜整事實資料及分析結果,提出調查發現共計9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計2項。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共3項:

  1. 開航前,「巍」輪船長使用不適合沿海航行的小比例尺海圖規劃航線,該海圖水深解析度不足,規劃時不易發覺可能擱淺的風險,且於航行中依未修正磁差(5°18' W)之磁羅經操作航向,致該輪航向偏離原訂航線
  2. 「巍」輪夜間航行期間,由1名幹練水手操舵,船長未持續使用航儀監控、定位及修正船位偏差,於夜間及近滿漲潮情況下難以目視礁石,致「巍」輪偏離預定航線7浬,並駛入三連嶼礁石區擱淺。
  3. 「巍」輪船長於夜間撤離時,因海象不佳及船體晃動因素落海,後經海巡署巡防艇人員尋獲時該船長已無生命跡象,確認為溺水窒息死亡。

「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1. 「巍」輪船長將航線規劃於馬祖北竿島東側暗礁密佈僅6浬寬水道,夜間航行期間未採取持續定位等措施,大幅提高船舶擱淺風險。
  2. 「巍」輪擱淺前後期間,海象為東北風5至6級、陣風8級,浪高約2 至3公尺,致船員撤離至巡防艇的過程困難,並增加船員失足落水的風險。

「其他調查發現」共4項:

  1. 「巍」輪船長及船員皆持有船旗國貝里斯及印尼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適任證書。
  2. 「巍」輪航行期間其主機、舵機、船體結構與航行設備未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
  3. 「巍」輪沉沒造成相關證據滅失,駕駛臺航儀設備及紙本海圖定位紀錄無法取得。
  4. 事故前72小時「巍」輪4名當值船員作息規律且睡眠充足,並無長期過勞或疲勞問題。「巍」輪擱淺後,4人均能及時應變與協助撤離,無證據顯示疲勞因素與本次事故相關。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2項:

印尼PT. Hoki Sejahtera Bahari 公司

  1. 製作航行計畫時應明確標示高風險水域(如:礁石區、視線受限航段),並搭配必要之安全措施,如:頻繁檢查船舶航向、船位及航速;使用磁羅經航行、夜航或天候不佳時應善用視覺、聽覺、各式航儀及適合當前環境可使用之方法,保持正確瞭望。
  2. 監督所屬船隊應遵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之船員當值制度。船長應於高風險水域親自監控航向及船位,當值駕駛員應運用各項導航設備交叉確認船位、航向與水深變化,如有異常應及時調整航行計畫。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秘書室主任 張雅婷

電話:02-77276210

電郵:yating@ttsb.gov.tw

 

業務聯絡人

水路調查組 主任調查官 官文霖

電話:02-77276202

電郵:michael@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5-01-07
點閱次數 16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