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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興旺發707號漁船與MOAMAEU漁船碰撞事故」調查報告(修正版)


資料發布日期 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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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生於民國111 年6月8日「興旺發707號漁船與MOAMAEU漁船於距巴布亞紐幾內亞拉包爾港東方約310浬處碰撞事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已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完成調查並對外發布報告。惟興旺發公司(船東)於民國114年7月函送新證據資料(船員幹部執業證書及農業部漁業署相關函釋)並請本會修正調查報告,經本會於114年9月23日第78次委員會決議重新調查。

本會依據重新調查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修正相關事實資料、分析內容、結論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並於民國115年1月9日經本會第82次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興旺發707號漁船與MOAMAEU漁船碰撞事故」調查報告(修正版)。本修正版之調查報告,提出調查發現共計7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計3項。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1. 兩船碰撞前約30分鐘應可互見,監視錄影顯示MOAMAEU位於興旺發左船艏方向約15至20度,兩船逐漸接近時,MOAMAEU當值駕駛員未依1972年國際海事避碰規則,應避免通過權利船前方,反而突採往左轉向,意圖通過興旺發船艏,雖興旺發採取鳴笛示警,並以倒俥方式減速,仍無法避免兩船碰撞。
  2. 興旺發駕駛臺2名普通船員未持有該國核發的船員證,事故發生時駕駛臺當值普通船員瞭望知識不足及缺乏操船技能,未能適當應處緊急狀況,以避免事故發生。

本次事故「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共1項:

  1. 兩船皆未依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未及早採取避讓措施。

本次事故「其他調查發現」共4項:

  1. 事故當時天氣良好,能見度佳。
  2. MOAMAEU船已沉沒,本會調查小組於蒐證過程中資料取得不易,訪談過程中無法獲得更多事證以分析該船安全議題。
  3. 興旺發於民國110年7月出港時所聘僱之外籍普通船員符合我國當時法規,無須持有該國核發的船員證。
  4. 興旺發於民國111年6月19日進港安檢紀錄,雖曾登載興旺發缺少2名一等船副,惟依據興旺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所提文件資料,該船2名國籍船員持有之萬那杜共和國船長證書,經漁業署函釋,得比照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領有國籍國核發之合格適任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資格,擔任該船除船長外之幹部船員。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3項:

致「興旺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落實所屬船隊於船舶航行時,需安排適任船員於駕駛臺航行當值,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致「Kirikore Fisheries Co Ltd

  1.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當值駕駛員需完全了解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相關規定,以避免船舶碰撞。
  2. 宣導船隊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以及了解可能碰撞之潛存危險因素,以避免事故發生。

 

修正後之調查報告全文可自本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秘書室主任 張雅婷

電話: 02-77276210

電郵: yating@ttsb.gov.tw

 

業務承辦人

水路調查組 主任調查官 陳威仲

電話: 02-77276246

電郵: willis@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5-01-29
點閱次數 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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