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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資料發布日期 1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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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23-09-27
有效狀態 現行法規
內容

修正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一、 為辦理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權責區分如下:

(一)政府有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有關機關)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應依限填具附件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及就可行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填具附件二「重大運輸事故分項執行計畫與辦理情形表」。
(二)各分項執行計畫之主(協)辦機關(構)應依核定分項執行計畫如期完成各項工作。
(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運輸事故調查法檢視處理報告及追蹤各分項執行計畫執行情形,並提出管考建議。

三、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程序如下:(如附流程圖)

(一)運安會審核分項執行計畫認具體可行者,提報行政院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並納入追蹤。
(二)有關機關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將前六個月執行情形送運安會。
(三)運安會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檢討分析各列管事項之執行情形,並填列管考建議提報行政院。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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