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修改日期 | 2023-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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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狀態 | 現行法規 |
內容 |
修正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一、 為辦理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權責區分如下: (一)政府有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有關機關)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應依限填具附件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及就可行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填具附件二「重大運輸事故分項執行計畫與辦理情形表」。 三、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程序如下:(如附流程圖) (一)運安會審核分項執行計畫認具體可行者,提報行政院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並納入追蹤。 |
最後異動時間
1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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