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修改日期 | 2019-11-08 |
---|---|
有效狀態 | 現行法規 |
內容 |
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一、為辦理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分項執行計畫之主(協)辦機關(構)(以下簡稱有關機關(構))應依核定計畫如期完成各項工作。 (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追蹤各分項執行計畫執行情形,並提出管考建議。 三、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程序如下:(如附流程圖) (一)運安會審核分項執行計畫認具體可行者,提報行政院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構),並納入追蹤。 (二)有關機關(構)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將前六個月執行情形送運安會。 (三)運安會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檢討分析各列管事項之執行情形,並填列管考建議提報行政院。 |
最後異動時間
109-09-29
點閱次數
90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