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01立揆輪貨櫃船與臺港14402號拖船高雄港碰撞事故
船舶種類
貨櫃船
事故類別
碰撞
發生時間
110-08-01
發生地點
高雄港
事故簡介
於高雄港靠泊110號碼頭時碰撞拖船,無傷亡。
調查階段
調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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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天候不良影響下,事故引水人對船舶周遭狀況警覺不足,港內操船應急處理過程略顯慌張,呈現引水人對安全領航專業能力缺乏自信,事故前指揮拖船14402 過程不當,進港前無拖船靠泊協助計畫,最終導致靠泊船碰撞拖船之意外事故發生。
- 事故引水人與拖船14402 於夜間暴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彼此皆未利用雷達觀測周圍環境,正確做出判斷及避讓,導致2 船碰撞之事故。
- 立揆船艏向由穩定並快速朝右壓回,船速由6.3 節增加至7.0 節,立揆於快速右轉中碰撞拖船14402 右舷船舯部位。
- 拖船14402 未確認立揆位置即冒然動俥前進,停俥後等待位置恰好在立揆右轉行進路線上,實屬冒險不符夜間航行安全之作為。
與可能肇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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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引水人登輪後,在與拖船相互關係不明確時刻,未先考慮拖船之安全,冒然給予不利於拖船之指令,實屬應急操作不當。
- 立揆受瞬間風壓影響,船艏向快速朝左偏移,後續才有事故引水人的加俥、右滿舵、前俥全速向右及催促拖船14402 趕快過來協助等作為。
- 立揆船艏向快速朝左偏航,導致拖船14402 呈現於立揆船艏向偏右位置,以上方位改變皆為立揆偏航結果,非拖船14402 移動位置所致。
- 船長及事故引水人對國際避碰章程,尤其能見度不良轉向需鳴笛示警皆無作為,無法達到聲光音響警告之目的。
- 高雄港二港口VTS 管制員在能見度驟降期間,未持續監控立揆船舶動態,提供拖船14402 或引水人即時安全資訊,達到類似危機前警告之作為。
- VTS 管制員對「進港船引水人登輪後,只要安全事項已確認,後續將轉移監控目標」之作法,實有考慮不甚周延之處,不符IMO 對VTS 當值管制員對動態中船舶監控之職責。
- 高雄港二港口VTS 管制員作業手冊對於「監控船舶之動態」,具體工作規定不明確,無提供能見度資料之規定。
與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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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引水人催促拖船14402 趕快過來協助推頂期間,立揆船艏向已由穩定並快速朝右壓回,換言之,從開始偏航至穩定壓回經過2 分鐘時間,不需要拖船14402 之協助亦可安全快速返回原航向。
- 整起事故過程則是兩船間的操作瑕疵,非大船與拖船間碼頭靠泊之意外事故。
- 我國引水人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未包括持續提升引水人的專業能力及新知識吸取之內容,且與國際海事組織有關引水人之訓練規範不符。
其他
改善建議
- 改變VTS管制員對「進港船引水人登輪後,只要安全事項已確認,後續將轉移監控目標」之作法,重新教育以往港內動態船舶監控之思維,達到符合安全及專業之期待。
- 評估並加強教育訓練各港口VTS管制員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能力,隨時提供船舶動態安全訊息服務,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緊急應變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 檢視船舶進出港管制規定,研擬必要措施將港內低能見度列為考量因素,參考國際海事組織A.857(20)決議文研擬相關訓練手冊及辦理訓練事宜。
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督導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 依據國際引水人在職訓練及相關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 1引水人必要之知識和技術訓練內容,納入我國引水法制修法範圍,以確保引水人的持續熟練業務能力和更新知識。
- 規劃執行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持續熟練且知識更新並與時俱進,符合國際規範保持最高專業水平之技能,以提升我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 主管機關應落實監管責任,管考引水人領航品質,持續督導引水業務執行成效,修訂引水人督導考核制度,納入引水人退場機制,明定廢止執業證書或停止執業之程序與標準,以提升我國港口航行及靠泊安全。
致交通部航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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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資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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