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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3苗豐甲醇罐槽車台61線往北白沙屯路段翻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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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單位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類別
汽車貨運業
事故類別
危險物品事故
發生時間
112-03-23
發生地點
台61線北上111K+365

事故簡介

民國112323日,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1輛營業貨運曳引車拖運裝有甲醇之罐槽體半拖車,執行往返臺中港與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載運甲醇之駕駛勤務。約於0931分行經台61線北向111K+522處(白沙屯路段)內側車道時,車速約為104公里/小時,事故車輛向左跨越至內側路肩逐漸往中央分隔護欄靠近,隨即曳引車頭突然右轉後又立刻左轉,使車身不穩並往右側傾斜,於車速過快且曳引車頭右偏狀態下,半拖車受慣性影響朝左前方移動,使曳引車頭被半拖車往左側拉扯後整車向左側翻覆,曳引車與半拖車分離;翻滾過程中罐槽體與地面磨擦破損,使甲醇洩漏流至對向車道並沿途燃燒。本起事故造成事故駕駛員傷重死亡。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1. 事故駕駛員於超速行駛過程中,因不明原因向內側路肩偏駛,隨後又因曳引車頭急速向左右兩側過度轉向,使得事故車輛產生不穩定之傾斜狀態後,以左側車輪壓上中央分隔護欄,當事故車輛被導回車道後,曳引車頭過度右偏導致半拖車向左側傾斜,曳引車頭亦受到半拖車往前滑行之拉力致整車向左側翻覆。

    與風險有關
    1. 苗豐與長春雖訂有相關管理制度與規範,並且知悉事故駕駛員平時超速駕駛之情況,但兩者仍未能落實或精進其控管機制,以抑制駕駛員之不當行為,使得駕駛員之駕駛觀念仍無法被導正,提升事故發生之風險。
    2. 苗豐雖並非主責班表之安排,但仍知悉趟次時間與駕駛員工作型態,當發現長春派遣趟次可能導致駕駛員有工作超時之狀況時,應善盡其管理責任與長春協調妥適之趟次與工作時間安排,避免超時工作狀況發生。
    3. 現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要點未強制規定進行安全考核時需檢查駕駛員之工作時間;勞政單位偕同公路局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時,難以對所有貨運業者進行勞動檢查;公路局亦未利用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監控載運危險物品之駕駛員工時。以上顯示載運危險物品之駕駛員駕車時間未被嚴格控管。

    其他
    1. 事故駕駛員於事故發生過程中可能未繫安全帶,使其身軀無法被安全帶固定於座椅,當車輛傾斜時,事故駕駛員無法維持正常駕駛坐姿,進而影響後續操控。事故駕駛員可能因未繫安全帶,而於車輛翻覆並撞擊外側護欄之過程中拋出車外,致有創傷性顱腦損傷以及肢體多處外傷骨折之情形,死因為創傷性出血性休克。
    2. 事故車輛翻覆過程中,因罐槽體受力大於其所能承受之規範值,造成外殼破裂使裝載之甲醇洩漏,繼而因罐槽體與地面摩擦,產生火花而引燃洩漏之甲醇。
    3. 事故車輛雖每日皆有超速行為,但並未有連續5分鐘或10分鐘之超速情形,公路局難以透過現行機制發現事故車輛間歇性超速之異常狀態。
    4. 道路線形由較高設計速率下坡路段銜接較低設計速率轉彎路段,在部分超高率不足的條件下,一般車輛行經此路段將承受超速失控之潛在風險,尤其是大型重車。
    5. 公路局以目視巡檢方式檢視車道,未能有效察覺車轍鋪面損壞之程度,據以判斷損壞程度及應採取之養護措施。

改善建議

    致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 落實駕駛員管理制度,確實要求駕駛員改善其不安全行為,並建立駕駛員管理之...
  2. 與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確認載運貨物實際所需之駕車時間,避免載運...
    致交通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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