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614通勇丙酮混合物聯結車國道1號往北竹北路段翻覆事故
營運單位
通勇貨運有限公司
營運類別
汽車貨運業
事故類別
對人民生命財產有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事故
發生時間
112-06-14
發生地點
國道1號北向90.4公里處
事故簡介
民國112年6月14日04:44,通勇貨運有限公司1輛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載運丙酮混合物之半拖車,於國道1號北向竹北路段90K+412處擦撞右側護欄後翻覆,造成車上載運物品洩漏起火燃燒及駕駛員1人受傷。
調查階段
事故座標位置
調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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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駕駛員因精神狀況不佳,在行經施工路段時未能保持足夠之警覺及專注度,使其無法穩定操作致車輛偏駛撞擊外側護欄;碰撞後,事故駕駛員未適當操作導致車輛轉向過度,且事故車輛超載可能導致操作困難,隨後造成車輛翻覆。
- 事故半拖車上之中型散裝桶(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 IBC)掉落至地面後,隨即被半拖車擠壓並拖行,使其桶身超過負荷而破裂,洩漏出桶內丙酮混合物,因丙酮混合物具易燃特性,遇車身撞擊所產生之火花後而引燃,最終導致事故車輛全數燒燬。
與可能肇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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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駕駛員於夜間值勤時,雖可分段小睡或暫時休息以緩解疲勞,惟其主要睡眠時段為白天,並非正常睡眠時間,可能因生理時鐘紊亂而難以入睡或睡眠結構遭破壞,加上連續夜間勤務安排,使事故駕駛員難有足夠的恢復性睡眠以緩解疲勞。
- 通勇僅依業務量安排勤務,造成事故駕駛員常有出勤時間過長及休息時間不足之情形,顯示通勇未確實管理駕駛員之出勤狀況及休息時間,增加疲勞駕駛的風險。
- 美國及歐盟對於貨運駕駛員工作、休息及駕車時間均有明確之要求,而我國貨運駕駛員僅適用勞基法中工作時間之規定,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對於貨運駕駛員之休息及駕車時間並無任何規範。
- 監理機關依現行安全考核機制檢查貨運業駕駛員工作時間時,難以察覺工作時間是否正常,例如本次事故中事故駕駛員之工作或駕車時間過長及休息時間不足之情形。
- 南寶樹脂未對於使用中之中型散裝桶(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 IBC)建立管理程序,可能因為使用來源不明、未經檢驗及測試或狀況不佳之IBC桶,進而導致危險物品之裝載、儲存及運送之風險。
- 相較聯合國危險物品國際公路運送協議(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對於中型散裝桶(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 IBC)之製造、測試及定期檢驗等有完整的規定和標準,我國僅就危險物品容器中之散裝罐槽體(高壓)及固定式罐槽體(常壓及高壓)制定相關規範,缺少針對IBC桶的管理措施,使得使用人選用IBC桶時,除選購經國外驗證機構認證之型式外,無從得知其品質良莠,對於使用中的IBC桶亦未進行檢驗,無法確保使用IBC桶載運危險物品時的安全性及可靠度。
- 通勇之集貨場未配置地磅設施,未能有效掌握車輛實際總重量,事故車輛經計算之實際總重超過最大總聯結重量20 %,事故車輛過度超重可能導致事故駕駛員操作困難。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雖制定地磅站作業要點供各地磅站遵循,惟各地磅站確實存在同一時段皆未開磅之情況,以致無法有效對貨運車輛之載重執行過磅作業,並使超載之貨運車輛立即改正(卸貨、分裝)或禁止通行,可能導致貨運車輛因超重而產生操作不易及車輛不穩定之情形。
與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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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勇知悉危險物品載運相關法規,仍指派不符合資格的駕駛員,使用缺乏足夠警示的車輛,並在未確認貨品內容的情況下運輸危險物品,顯示通勇對於載運危險物品未有充分之風險認知。
- 監理機關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時,未針對載運危險物品業者規定相關考核項目,對其考核與一般貨運業者無異,無法發現如同本次事故車輛載運危險物品不符合規定之狀況。
- 對照美國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anual on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s, MUTCD)與我國管制守則之規定,於夜間施工開放路肩通行時,若於外側護欄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或黃色反光導標,將可提供駕駛員清晰的視覺導引,並可提升行車安全。
其他
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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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高速公路各地磅站間之協調機制,避免因各地磅站停磅時段相同而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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