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1121130小客車使用先進駕駛輔助系統於國道1號往北大雅路段追撞工程緩撞車事故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營運單位
不適用
營運類別
非汽車運輸業
事故類別
對人民生命財產有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事故
發生時間
112-11-30
發生地點
國道1號北上176.4K

事故簡介

民國11211302128時,1輛自用小客車使用先進駕駛輔助系統,於國道1號北上176.4K大雅路段撞擊停於該處內側車道之工程緩撞車,造成自用小客車車頭變形受損,工程緩撞車之車尾緩撞設施受撞擊凹陷及破裂,本次事故無人傷亡。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1. 在此次事故調查中,無論是否有啟用或未配備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的車輛,發生追撞國道工程緩撞車事故之主要原因多數與駕駛員恍神、精神不濟或分心等人為因素有關。
    2. 目前各廠牌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皆未達駕駛人可完全仰賴之自動化駕駛等級,且系統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其偵測及反應限制。因此,駕駛人僅可利用此系統輔助駕駛工作。在此次事故調查所有涉及開啟ADAS功能並追撞工程緩撞車之事故中,部分駕駛人未充分瞭解上述系統之限制,而造成過度依賴,以致產生分心及恍神等,導致未能及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適當反應措施,為導致追撞工程緩撞車之主要原因。

    與風險有關
    1. 訪談紀錄顯示,各車廠在車輛販售或交車時,大多未詳細說明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功能限制及注意事項,若銷售人員在消費者購車時未能仔細說明使用情境並告知條件限制,將可能導致駕駛員有不正確的認知而誤用ADAS。
    2. 無論工程緩撞車之緩撞設施是否展開,其形式均屬於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限制所提及的車輛類型,加上工程緩撞車通常係以緩速或靜止之狀態位於內側車道上,確實可能導致ADAS無法辨識,而使車輛直接撞上工程緩撞車。
    3. 事故A車行經標誌車3時為行駛於內側車道,其右前方有一貨櫃車行駛外側車道,可能有遮蔽標誌車3警示燈與LED標誌顯示板之狀況,且事故A車與標誌車3間隔2車道,在時速超過90公里/小時情況下,確實有可能無法辨識內側車道管制之訊息。

    其他
    1. 事故A車駕駛員持有交通部核發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無任何違規紀錄,無證據顯示駕駛員於駕車中曾受任何酒精及藥物影響;事故當時為晴天且行車視線良好;事故A車輪胎胎紋、胎壓及煞車來令片檢測結果為正常,驗車符合法規之規定,且無相關異常紀錄。
    2. 調查小組盤點73件因開啟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而造成之追撞事故,所有事故車輛之ADAS係對應SAE J3016自動化駕駛等級1或等級2,依據SAE J3016之說明,事故駕駛員必須隨時注意道路狀況,即時介入操控和解除事故車輛之ADAS,全權負責車輛之駕駛工作。
    3. 目前市面上販售的新車大多都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且可能皆已通過UNECE R152之檢測要求,然而,在我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未要求須通過UNECE R152檢測基準規範的情況下(即未制定對應UNECE R152之檢測基準),車廠仍有責任確認其所販售車輛之AEB系統是否可正常作動。
    4. 緩撞設施之緩衝及能量吸收設計,可有效降低撞擊產生之衝擊力,除可對於肇事車輛之乘員產生保護作用外,亦可達到保護施工車輛及施工人員之功效,藉以降低行經該路段用路人及施工團隊之安全風險。
    5. 本事故發生時為移動性內側車道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布設,該布設方式符合「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規定。
    6. 美國在進行移動性內側車道施工時,於內側路肩配置多部標誌車,可有效提供警示效果;愛爾蘭則透過在外側路肩設置多部標誌車,彌補內側路肩無法設置標誌車的限制,可進一步提升警示效果。相較之下,我國高速公路內側路肩僅1公尺,無法停放標誌車,僅在外側路肩配置一部標誌車,警示效果較低。因此,我國交通管制設施布設方式及施工警示宜更周延,以利駕駛人用路之安全。

改善建議

    致交通部
  1. 參照 SAE J3016 之自動化駕駛等級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已經制...
    致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 強化移動性內側車道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布設方式,使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駕駛員...

相關照片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