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216龍泰遊覽車新港鄉縣道159線往北追撞事故
案件編號
45052
營運單位
龍泰通運有限公司
營運類別
遊覽車客運業
事故類別
造成死傷事故
發生時間
114-02-16
發生地點
嘉義縣新港鄉縣道159線與縣道166線交岔路口
事故簡介
民國114年2月16日約0754時,1輛龍泰通運有限公司遊覽車於嘉義縣新港鄉縣道159線與縣道166線交岔路口,追撞前方1輛華晉通運有限公司遊覽車後,前方遊覽車再繼續往前方推撞1輛自用小客車,本次事故共造成27人受傷。
調查階段
事故座標位置
調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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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駕駛員在駕車過程中長時間從事多項分心行為,且事故車輛在事故前為超速狀態,事故駕駛員同時受到隨團服務人員交談之影響,使其對車前狀態注意力降低,致過晚使用主煞車減速,使車輛未能有足夠之距離煞停而撞上前方遊覽車。
與可能肇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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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所調查案件已有2案(含本案)係因駕駛員對於輔助煞車及主煞車使用時機不當之事故,其一為駕駛員對於輔助煞車之認知不完全正確,欲利用輔助煞車將車輛大幅減速而非直接使用主煞車;另本案係因駕駛員分心所導致煞車操作過晚,2案雖為不同原因導致事故發生,但均顯示駕駛員對煞車系統操作及理解係為影響事故發生之重要因素。
- 事故駕駛員、事故車輛隨團服務人員及部分乘客於事故時未繫妥安全帶,使其於事故車輛追撞前方遊覽車時,未能受到安全帶之保護而降低受傷機會或程度。
與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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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車輛之輪胎及轉向系統、煞車系統無異常狀況;事故駕駛員持有公路局核發之有效駕駛執照,其過去違規紀錄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亦無證據顯示本事故與酒精及藥物有關。
- 事故車輛共乘載39人,事故後23人受傷,其中2人重傷,21人輕傷;重傷傷勢主要為腿部骨折,輕傷傷勢以頭部與四肢之擦、挫傷為主。前方遊覽車3人輕傷,傷勢為頭部撕裂傷;前方小客車1人輕傷,傷勢為背部挫傷、頸部挫傷及拉傷。
- 依據緊急煞車輔助系統限制條件,因事故駕駛員於撞擊前方遊覽車時有使用油壓減速器及主煞車,因此緊急煞車輔助系統在事故發生時無法制動。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