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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zheng 7" Workboat Capsized While Towing "Micronesia 102"Fishing Boat in Kaohsiung 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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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of Casualty
Capsize/Listing
Type of Ship
Working Craft
Date
2025-05-23
Area
Kaohsiung Port

Description

On May 23, 2025, at 1108 hours, two domestic workboats, 'CHUNG CHENG No. 7' and 'CHUNG CHENG No. 3', were assisting the foreign fishing vessel 'MICRONESIA No. 102' with its unberthing operation outside the Jong Shyn Shipbuilding in Kaohsiung Port. During the operation, 'CHUNG CHENG No. 7' capsized, resulting in the death of its captain who fell overboard. The workboat subsequently experienced water ingress. No oil pollution occurred in this occurrence.


 

Conclusions

Safety Recommendation

    致交通部航港局
  1. 颱風期間執行外國滯留船舶廣播警示時,海岸電臺報文資訊,應至少包含:請船舶行駛至安全水域,並提供颱風7級風暴風範圍等資訊。
  2. 確實要求國籍船舶營運應符合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之規定。
  3. 落實船舶檢查規則之規定,建立制度及完整紀錄使受檢船舶符合適航標準。
  4. 加強離島客船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鑑以符合安全管理制度之船舶營運安全操作體制及應急事件準備之目的。
  5. 加強國籍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鑑以符合安全管理制度之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建立適當預防措施及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目的。    
  6. 協助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引水人離船之規定,以符合引水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國際間有關引水人主要功能之定義。
  7. 召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港引水人辦事處,共同協商訂定「天候不良」及「特殊狀況」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標準、通報程序及應急方案,俾利引水人領航船舶遵循,以確保航行安全。
  8. 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檢討,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9.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參考指引,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10. 參考 FAO/ILO/IMO 2005 年小型漁船設計、構造及設備之非強制性準則,及 2012 年船長大於 12 公尺甲板漁船及無甲板漁船之安全建議,評估於船舶檢查規則或其他相關規範增加漁船最低舷牆高度規定,以降低船員落海風險。
  11. 落實管理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建置有效管控機制。
  12. 持續宣導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估將工作船納入評鑑之可行性。
  13. 建置港區或沿岸航行國籍工作船船旗國安全抽查機制。
  14. 參照國際公約及中國驗船中心相關規範,及檢視我國船舶檢查規定之完整性,研擬相關規範(如:書面審查程序,現場試驗判定準則或檢查表)並作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檢查人員參考及執行依據。
  15. 將東京備忘錄的歷史紀錄,納入我港口國管制船舶風險新檢驗制度之參考因素,落實與國際接軌,確實呈現船舶風險實際狀況。
  16. 增加港口國管制船舶檢查頻率,落實管制以淘汰或降低次標準船之危害。
  17. 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協調並加強橫向聯繫機制,高風險船舶或特定區域商船之樣態異常航跡,並視需要對監控目標提出安全告警資訊。
  18. 重新檢視船舶海難救護與打撈管理法規,加強外國籍船舶遇險後之應變作為。
  19. 為確保國籍船舶遵守狹窄水道航行及保持正確瞭望之規定,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於執行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規則(NSM)評鑑時,要求當值航行員必須熟悉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國際公約及國際海上避碰章程之航行安全規定。
  20. 督導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依據引水法第16條之規定落實引水人將船舶領航出強制引水區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21. 加強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落實監理引水人登離輪規定,提供行政作業規範,提升引水品質符合國際標準,確遵強制引水區內皆需引水在船之規定,保護港口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22. 落實國籍船舶涉及外海航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之評鑑、審查機制,確保船上作業人員之配置與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一致,並符合船舶安全航行之要求。
  23. 督導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24. 依據國際引水人在職訓練及相關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 1引水人必要之知識和技術訓練內容,納入我國引水法制修法範圍,以確保引水人的持續熟練業務能力和更新知識。
  25. 規劃執行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持續熟練且知識更新並與時俱進,符合國際規範保持最高專業水平之技能,以提升我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26. 督導達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維修作為,以落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7. 重視DAIHATSU DK系列柴油發電機之安全議題,要求國輪船舶所有人,應參照其技術通報內容,進行DK系列柴油發電機之減震器更換或保養,以降低潛在風險。
  28. 依據國際引水人在職訓練及相關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 1引水人必要之知識和技術訓練內容,納入我國引水法制修法範圍,以確保引水人的持續熟練業務能力和更新知識。
  29. 規劃執行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持續熟練且知識更新並與時俱進,符合國際規範保持最高專業水平之技能,以提升我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30. 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督促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建立安全規範,大型船通過70號碼頭轉彎處,應確實安排運用港內適宜拖船協助領航。
  31. 協助各引水人辦事處檢討其所排定之引水人班表,以減少引水人連續領航而可能產生疲勞並造成船舶事故之風險。
  32. 依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研擬專用引水船之規範與指引,督導引水人辦事處建立引水船之風險評估管理機制,強化配置人員落水後之救生設備,以確保引水船與引水人登離船作業之安全。
  33. 嚴格督導引水業務之執行成效,確保引水服務領航品質,要求強制引水港口引水人善盡領航作業之責任,預防類似原因事故再發生,以維港口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34. 確實按照船舶設備規則,執行遠洋漁船各種救生設備及求救設備之檢查,以降低遠洋漁船遭遇惡劣天氣之風險。
  35. 落實航路標識條例及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規定,針對未依彰化風場航道航行之船舶採取適當作為,以提升彰化風場航道航行安全。
  36. 強化彰化風場航道安全資訊蒐集與應變機制,以有效掌握風場航道之動態風險資訊,並周知相關權責機關(構)。
  37. 將東京備忘錄年度公告之船旗國表現度屬黑名單者,納入我港口國管制船舶風險新檢驗制度之評比因素,落實與國際接軌確實呈現船舶風險實際情況。
  38. 為確保自用遊艇遭遇海難後,能即時發出求救訊號,及時獲得救援,以降低海難後無法取得救援之風險。檢討小船管理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評估載客小船及自用遊艇應裝置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或其他自動求援裝置之必要性。
  39.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參考指引,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40. 督導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41. 依據國際引水人在職訓練及相關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 1引水人必要之知識和技術訓練內容,納入我國引水法制修法範圍,以確保引水人的持續熟練業務能力和更新知識。
  42. 規劃執行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持續熟練且知識更新並與時俱進,符合國際規範保持最高專業水平之技能,以提升我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43. 主管機關應落實監管責任,管考引水人領航品質,持續督導引水業務執行成效,修訂引水人督導考核制度,納入引水人退場機制,明定廢止執業證書或停止執業之程序與標準,以提升我國港口航行及靠泊安全。
  44. 參照IMO A.960(23)號決議文建議,督導各區引水人辦事處強化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與安全領航職責。
  45. 檢討船舶風險新檢查機制(New Inspection Regime, NIR)之評分標準,將東京備忘錄年度公告之船旗國黑名單、灰名單及認可機構表現度,優先列入我國港口國管制遴選機制,俾利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46. 盤點我國國際商港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 PSCO)人力,以強化檢查機制,並持續培訓專職且適任的檢查員。
  47. 督導和平港引水人辦事處辦理人員晉用規劃,以及檢討其他港引水人支援加註之相關規範及實質成效,督導支援引水人確實熟悉各港口環境,發揮支援功能。
  48. 通盤檢討及研擬增加全國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最低名額,為因應時代變遷港口作業環境改變,基於國家勞工健康制度考量,避免引水人員工作疲勞,亦應有足夠人員輪流值勤,以防止避免引水人因疑似過勞而發生港內海事事故。
  49. 督導所屬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或疑似發生時,確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9條及「交通部航港局海難災害防救應變標準作業流程」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50. 檢討現有老舊鋼製小船(如船齡高於 12 年)之檢查機制,增加船殼鋼板厚度檢測項目,並提供檢查人員必要的訓練課程。
  51. 與港務公司協調及合作,對基隆港區之小船造冊納管,預防小船從事與執照不符的業務與航行於不適航水域。
  52. 協助港務公司強化基隆國際商港管制界限之安檢作為,落實船舶進出港區管理;委請海巡署協助通報船舶違規事件。
  53. 於我國海域及商港範圍發生重大水路事故時,確保轄下相關單位遵守運輸事故調查法,必須考量安全調查之證據保全作為,將船舶放行前需徵求運安會同意。
  54. 參考IMO A.960(23)號決議文,依臺中港港埠設施與水文條件,適時檢討改善臺中港進港貨船引水登輪區位置。
  55. 檢討國際商港引水船設備並與國際接軌,考量各港地緣關係及天候狀況而建置該港適用引水船,確保引水人登離輪安全,以達強制引水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56. 以本案為例,週知全國引水人「救生衣須穿著於所有衣物最外層」,以確保救生衣於不慎落海時能發揮應有效能。
  57. 參考其他國家引水人協會作法,研擬引水人登輪和離船之操作準則,以保護引水人及船員之安全。
  58. 評估提昇我國引水人體格檢查制度與配套措施,至少包括: 強化引水人體格檢查相關標準,提供指引說明各項檢查重點,及評估流程供檢驗醫師依循,以確保體格檢查結果之一致性。 提昇引水人體格檢查內容詳盡程度,確保其健康狀況足以勝任工作,以維護自身與船舶進出港口安全。
  59. 修訂引水人管理規則,引水人於執行領航業務時,非天候因素,在強制引水港區不得於港內中途離船。
  60. 為確保臺灣國際商港港內交通安全,監督各港引水辦事處,落實引水人於強制引水區內全程執行引航船舶之任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
  61. 為降低引水人領航風險與事故,協助各港引水人辦事處建立安全管理體系,落實獨立的安全管理監督系統。
  62. 監督引水人,建立港區工事資訊管理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引水人熟悉港區工事之重要資訊,並確保其船舶之領航安全。
  63. 參照國際燈塔協會(IALA)或其他國家航路標識技術規範或指引,修訂我國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律定設施尺寸及能見距等規格之參考標準;提供航路標識設置機關(構)明確依據,以利有效發揮助航設施之警示功能。
  64. 參考國際海事組織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內容,制定船舶交通服務(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
  65. 依據本案調查發現並參考歷年來我國引水人管理制度相關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之建議,研擬有效強化引水人監督、管理、考核與淘汰等機制及配套措施,推動引水人管理體制改革,以確保引水人適職性與適任性,提升船舶進出港安全。
  66. 監督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確實檢討連續晚班值勤可能產生疲勞累積風險問題,研擬緩解措施。
  67. 盤點各航務中心現有海事行政調查人力,評估行政調查效率,以培養海事行政調查專責人員為目標,增進海事行政調查能量,提升我國港口及船舶安全。
  68. 協助農業部漁業署,研擬漁船冷凍漁艙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船員發生缺氧或中毒事故。
  69. 依照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NSM)及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之規定,強化並落實我國船舶臨時評鑑制度,精進評鑑員之能量,監督管理公司及船舶達到有效安全管理。
  70. 督導詠傑海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所屬船舶之靠泊計畫與電子海圖系統之準確性。
  71. 修訂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之檢查項目,增列靠泊港(或漁港)海圖或電子海圖系統之圖資更新紀錄等,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72. 與相關政府機關合作,研擬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總噸位500以下之船舶,適用的海圖及電子海圖系統之使用指引文件,並增列海圖及電子海圖系統之查驗機制。
  73. 督導各區引水人辦事處於引水人在船領航期間,落實船舶進出港領航計畫之執行,與駕駛臺團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於領航期間使用安全速度航行,將可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
  74. 盤點我國無人值守運輸駁船使用太陽能航行燈之議題,強化航行燈應符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COLREGs)之檢驗程序。此類船舶所裝設燈號應由航政機關或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檢查通過後,始得於航行中使用。
  75. 持續與帛琉船舶國際登記處維持溝通管道,主動掌握並互相提供註冊之國籍船舶有適航疑慮船舶之資訊,以維護兩國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之時效性。
  76. 督導引水人對港口相關規定及 VTS 管理機制之遵循,並提升雙引水人協同作業之效能,以增進港口管理及航行安全。
  77. 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檢討現行VTS相關規定與航道管理及違規處理措施,以有效執行航道管理,使航道安全管理措施能夠落實,並發揮VTS的警示與建議之功能。
  78. 協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檢討高雄港第二港口船舶分道航行制現行作業模式,審慎評估進出港船舶於雙向航道會遇之適切性,綜合考量離岸堤對進出港船舶操縱之影響,以降低船舶於雙向航道會遇之風險。
  79. 協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引水人於高雄港港內水域離船之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船舶交通引導、航道淨空及相關應變機制,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與整體港口運作效率。
  80. 參照東京備忘錄年度公告之船旗國黑名單、船旗國造冊登載管理不佳之船舶名單,加強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檢查頻率及檢查項目,以加速淘汰或降低次標準船舶之危害。
  81. 重新檢討港口國管制檢查員之人力需求與訓練管理計畫,並健全跨機關執行聯合稽查作業之法源依據。
  82. 檢討引水人離船前與駕駛臺團隊之操控交接程序,確保關鍵操作與操船資訊完整傳達,協助船長在特殊水域或惡劣天候下充分掌控風險並做好應變準備。
  83. 研議引水人於強制引水區內特殊天候離輪區提前離船後之支援與定位原則,建立明確操作指引,以確保角色分工及有效管理風險。
  84. 督導基隆引水辦事處對引水人領航風險評估,以確保引水人有充足時間擬定靠泊計畫及應變措施。
  85. 依據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規定,於臺灣北部海域建立大型拖救船舶能量,提升緊急應變效能。
  86. 督導各港落實引水人領航前與船長間之資訊交換(Master-Pilot Information Exchange, MPX),特別著重於:航向與速度控制策略、轉向點、港口作業特殊性及應變計畫等事項。並參考IMO A.960(23)相關建議及部分國際商港之實務作業,研議提供引水資訊卡制度之書面資料,以確保雙方在操船作業上達成共識。
  87. 督導各港引水人落實「引水人管理規則」第34條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引水人不僅在登輪初期進行資訊交換,當實際狀況與領航計畫出現偏差,引水人應與船長持續溝通並及時修正。
    致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 改善所屬船隊之管理,並宣導於最大潮汐的最低潮時段,須以安全為優先考量之保守態度及作為,待最低潮時段過後再行進港。
    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 在航道水深未能有效維持情況下,落實並有效執行商港法第33條規定,針對吃水受限或具擱淺風險之船舶,於最低潮時段執行進出港管制。
  2. 改善浚深航道方式,讓疏濬航道淤泥工程持續有效進行,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
  3. 完善所屬港口 VTS 管制員作業手冊之內容及程序,以符國際海事組織之建議標準。
  4. 加強訓練各港口 VTS 管制員對 AIS 與雷達數據的專業性,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立即反應之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5. 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引水人離船之規定,以符合引水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國際間有關引水人主要功能之定義。
  6. 要求所屬各港口落實船舶進出港指南有關引水人作業之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引水人應於外海登、離輪,自船舶下風舷引水梯登輪,執行船舶領航。
  7. 研議所屬各港口港區船舶可安全航行之「安全速度」規定、標準及配套條件,以利信號臺管制員及引水人遵循。
  8. 加強各港口 VTS 管制員職能訓練,確認管制員熟悉 VTS 系統各項功能,依船舶動態監控所蒐集資料,即時評估並做出正確處置作為,以保障進出港船舶航行安全。
  9. 與交通部航港局共同檢討,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10. 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其中有關引水人離船之規定,將船舶安全領航出港以及讓引水人安全離船返港,納入交通部航港局及引水人建議,以符合引水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11. 加強訓練各港口信號臺管制員對AIS與雷達數據的專業性,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立即反應之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12. 整體規劃所屬港口VTS管制員席位之明確責任歸屬及分工,真正落實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提供船舶動態訊息服務,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國際商港之標準。
  13. 評估並加強教育訓練各港口VTS管制員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能力,隨時提供船舶動態安全訊息服務,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緊急應變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14. 檢視船舶進出港管制規定,研擬必要措施將港內低能見度列為考量因素,參考國際海事組織A.857(20)決議文研擬相關訓練手冊及辦理訓練事宜。
  15. 修訂臺中港進出港管制規定,規範港區內外風力強度、海象條件對應之船舶進出港管制與作業標準,確實執行惡劣天候船舶進出港管制之規定,以維護港區航道及進、出港與靠泊作業安全。
  16. 規範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大型船進港通過70號碼頭航道時,應安排運用適宜之拖船轉向,以防止類似同樣之事故再發生。
  17. 在航道水深未能有效維持情況下,落實並有效執行商港法第33條規定,針對吃水受限或具擱淺風險之船舶,於最低潮時段執行進出港管制。
  18. 研擬辦法將每月量測之水深資料提供船舶實際定位使用,提升國內商船行駛布袋商港之安全性。
  19. 在航道水深未能有效維持情況下,並考量進出港管制有關天氣、湧浪及餘裕水深之因素,針對吃水受限或具擱淺風險之船舶,執行進出港管制。
  20. 增加雷達之使用率,並以雷達觀測為主,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資料為輔,搭配同時顯現於電子海圖螢幕上,以利值班管制員能立即判別風險作出處置。
  21. 改變VTS管制員對「進港船引水人登輪後,只要安全事項已確認,後續將轉移監控目標」之作法,重新教育以往港內動態船舶監控之思維,達到符合安全及專業之期待。
  22. 評估並加強教育訓練各港口VTS管制員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能力,隨時提供船舶動態安全訊息服務,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緊急應變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23. 檢視船舶進出港管制規定,研擬必要措施將港內低能見度列為考量因素,參考國際海事組織A.857(20)決議文研擬相關訓練手冊及辦理訓練事宜。
  24. 根據航港局提供之基隆港區小船造冊資訊,預防小船從事與執照不符的業務與航行於不適航水域。
  25. 強化基隆國際商港管制區界限之安檢作為,委請海巡署協助通報其違規事件。
  26. 檢討轄下各港務分公司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確保VTS管制員及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具備應有的能力應處各式災害。
  27. 針對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災害緊急應變程序,擬定標準通話術語,以強化海難及突發事件之通信效率及救援結果。
  28. 重新檢視港區內人員落海之演練計畫,確保演練內容接近真實危機狀況。
  29. 為維護港區航行安全,評估制定相關規章,明定引水人於領航作業結束前之回報機制。
  30. 未修訂我國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前,參照其他國家航路標識技術規範或指引,重新檢視港區各項助航設施,確認各設施運作正常;並研擬必要之巡查計畫。
  31. 參照IMO A.1158(32),修訂高雄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管制員作業手冊,使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管制員具備積極及專業態度,及時提供船長或引水人適當的航行安全管制措施,使用標準術語提出訊息、勸告、警告及指示。
  32. 參照基隆港管制員手冊相關內容,落實各席位管制員於濃霧期間之分工職責,有效監控港內外船舶之動態,以維港口及船舶航行安全。
  33. 參考國際海事組織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內容,加強管制員於系統操作、事件應變及語言溝通能力之訓練,以確保有效發揮船舶交通服務(VTS)之功能。
  34. 在我國尚未完成船舶交通服務人員的相關訓練、發證與雇用之規範前,建議參考國際海事組織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內容,提升管制員任用標準。
  35. 為提升高雄港內船舶操作及航行安全,研擬規範或建議港勤拖船任務結束之條件與區域,以降低船舶突失去動力或操控能力受限制時之風險。
  36. 以港口及船舶安全為優先,船舶於港區內行駛以緩輪慢行為原則,確保港內航行之安全性,並配合引水人領航計畫檢討高雄港港內速限之配套措施。
  37. 主動向船務代理業者宣導要確實掌握所代理進港船舶之性能,如有適航疑慮應盡速通報主管機關,以確保港口安全及航運秩序。
  38. 重新檢視錨泊使用管理規定,加強錨泊作業程序訓練,宣導到港下錨船舶提出效期內船東責任保險(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P&I)文件,提升港區及錨地之航行作業。
  39. 盤點基隆港內需特殊靠泊作業碼頭,制定相關作業注意事項,並適時公告周知。如:船舶靠泊基隆港西24碼頭時採左舷靠泊方式,以確保船舶靠泊過程之安全操船空間,若需右靠應先獲得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同意。
  40. 落實國際商港港勤拖船調派及管理規定,確保船舶進港時,拖船能及時備便且提供協助,以便進港船舶失去動力或操控能力受限制時,拖船可迅速提供支援,以降低事故風險。
  41. 深化與港勤公司及引水人辦事處之協商機制,並建立書面紀錄及定期更新作業程序,至少包含:案例分析、配合新進人員訓練(新進VTS操作員等),及港區船舶事故緊急應變等。
  42. 加強VTS管制員對不安全船舶交通狀態之警覺、判斷與反應作為,適時提供船舶必要的資訊、建議或警告訊息,以符合IMO VTS指南之相關規定。
  43. 檢討現行VTS分工作業方式,以符合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發揮VTS應有的區域交通監控與管理功能。
  44. 與交通部航港局共同檢討現行VTS相關規定與航道管理及違規處理措施,以有效執行航道管理,使航道安全管理措施能夠落實,並發揮VTS的警示與建議之功能。
  45. 會同交通部航港局檢討高雄港第二港口船舶分道航行制現行作業模式,審慎評估進出港船舶於雙向航道會遇之適切性,綜合考量離岸堤對進出港船舶操縱之影響,以降低船舶於雙向航道會遇之風險。
  46. 會同交通部航港局研擬引水人於高雄港港內水域離船之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船舶交通引導、航道淨空及相關應變機制,以減輕出港船船長在航道上的操縱負擔,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與整體港口運作效率。
  47. 確保高雄港相關管理措施依正式公告執行,避免實務運作僅依據會議紀錄結論方案執行,視情況納入相關規定,以維持管理制度的明確性與有效性。
  48. 檢視現行高雄港之航道系統規劃,評估洲際二期與離岸堤新建後對海上交通環境之影響,分析其所衍生的航行風險,並研擬適當的因應對策,以確保航行安全與通航效率。
  49. 檢討現行LNG船出港作業之天候限制規範,參考國際LNG港口風險管理機制,考量於制度設計中納入引水人作業條件與拖船協力角色,建立LNG船型出港作業條件與制度。
  50. 強化我國港口安全管理功能,提升船席調配小組職責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並合理安排相鄰碼頭的船舶作業時間。
  51. 針對特殊船舶(如超寬船舶及裝載超寬貨物船舶)申請進出港時,制訂專案申請及審查程序,並執行必要的風險評估。
  52. 重新檢視商港法第72條,兼顧港區安全管理之應變需求並保障求償權益之平衡措施。
  53. 落實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規定,要求基隆港進、出港船舶確實遵守基隆港分道航行規定,以維護基隆港進出船舶安全。
    致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加強所屬船員之訓練及督導業務。
  2. 重新檢視船舶靠泊作業時,船長及輪機長應熟悉之應急措施及船舶推進器系統。
  3. 加強所屬船隊教育訓練,航行時應確實執行瞭望當值,依據國際海上避碰章程之規定航行,以避免事故發生。
    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 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2. 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以及了解可能碰撞之潛存危險因素,以避免事故發生。
  3. 持續宣導國籍漁船使用人,正確安裝並按程序啟用AIS裝置,以提升航行安全。
  4. 持續宣導國籍漁船使用人,正確安裝及使用漁船所配置之EPIRB裝置。
  5. 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參考指引,並加強宣導,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6. 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航行或作業時,應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顯示正確之燈號與號標,以避免事故發生。
  7. 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以及了解可能碰撞之潛存危險因素,以避免事故發生。
  8. 強化訓練遠洋漁船船員熟練使用各種救生設備及求救設備,以降低遠洋漁船遭遇惡劣天氣之風險。
  9. 與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協調及合作,評估提供我國遠洋漁業個人從業者作業所需的天氣觀測及預報資料,以提升遠洋漁船之作業安全。
  10. 與各縣市政府漁筏主管機關合作,加強宣導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11.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12. 研擬相關管理措施,要求相關業者落實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使我國漁船於境外更換船員時,幹部員額配置須符合最低員額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致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落實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使天王星客船設備維護保養符合各項檢查標準,加強應急情況發生時公司應急反應機制之船岸演練方案。
    致海發國際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 落實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使天王星客船設備維護保養符合各項檢查標準,加強應急情況發生時公司應急反應機制之船岸演練方案。
    致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1. 強化現有手冊與程序規範,尤其涉及船舶安全操作之裝卸貨作業之程序。
  2.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建立及妥善保持航海人員每日休息時間紀錄。
    致船舶管理公司MarConsult Schiffahrt (GmbH & Co.) KG
  1. 要求所屬船員重視駕駛臺航儀安全設定檢查,避免雷達安全警告設定為最小值及駕駛臺航行值班報警系統關閉之現象。
  2. 宣導船隊連續安全航行之重要性,航行期間應正確瞭望。
  3. 督導船隊安全管理系統執行成效並審查評鑑結果。
    致大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靠泊作業應謹慎考慮各項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對各種可能發生之事件進行演練,減低造成之損失。
    致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1. 評估烏坵碼頭船舶靠泊風險,訂定船舶靠泊相關規範。
  2. 依據船舶補給項目如淡水及帶纜需求,重新檢視北風碼頭多元靠泊纜樁分布及碼頭運補設施如碼頭卸水管路延長等。
    致PACIFIC NEW WAVE S.A.船舶管理公司
  1. 加強船長專業素養及駕駛臺資源管理能力之精進,例如:對不熟悉港口地理環境及引水人之特殊規定之瞭解、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海圖設備、諮詢及利用有助於航行安全之所有資源等。
    致交通部
  1. 落實引水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訂定及公告我國引水區域,並公布引水人登輪、離船點之位置,以提升港口航行安全。
  2. 督導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3. 為提升港區航行安全,以利不熟悉我國商港之船長能容易獲取港內相關交通資訊,落實引水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訂定及公告我國引水區域及引水人登輪點及離船點位置,並提供資訊予相關單位於海圖上修訂公布。
  4. 為降低引水人領航風險與事故,監督航港局協助各港引水人辦事處建立安全管理體系,落實獨立的安全管理監督系統。
  5. 督導交通部航港局參考國際海事組織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內容,制定船舶交通服務(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
    致順發汽艇行
  1. 落實船隊教育訓練,確保船舶在港內應緩輪慢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另船舶在同一航道航行時,小型船舶應遵循不得妨礙大型船舶安全航行之規定。
    致鑫安船務有限公司
  1. 宣導船隊航行瞭望之重要性,落實所屬船員駕駛臺資源管理訓練,要求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人員運用各種技術、知識、經驗及電子航儀系統等可用資源,協助瞭解周圍情勢及動態,及時察覺可能發生碰撞之風險,以符合國際海事組織 STCW 公約及章程中安全航行之規定。
    致臺北港引水人辦事處
  1. 落實引水人應確遵作業規定,出港於外海登、離輪領航船舶,以及自船舶下風舷引水梯登輪領航船舶。
  2. 因應船舶類型與船上設備之新興技術發展,強化引水人專業訓練,並認證引水人專業及技術能力可勝任諳習領航區之領航職責。
  3. 加強宣導引水人執行船舶領航任務期間,應確實與船長交換與船舶進、出港有關之程序及資料。
    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參考指引,並加強宣導或檢查,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2.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3.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4.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5.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參考指引,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6.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7.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8.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9.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10.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11. 協助農業部漁業署,研擬漁船冷凍漁艙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船員發生缺氧或中毒事故。
    致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應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額證書規定,派遣足額適格船員並提供船員必要之熟悉訓練。
  2. 加強船員在職訓練以熟悉滅火及安全系統之操作狀況。
  3. 考慮變更船舶重要設備時,應遵守法規及審慎評估其風險。
  4. 檢視工作船操作風險,宜考慮建立船上安全管理機制。
    致連海船舶裝卸承攬公司
  1. 依據理貨人員有關職責內之工作要點及貨物儲置與繫固章程作業之規範,建立理貨與裝卸作業的溝通管理與監督機制。
    致SUCCESS WIDE SHIPPING LIMITED 管理公司
  1. 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安全管理章程,提供船上有關安全管理系統之文件,加強船員專業技能訓練,嚴格執行標準規範,提升船舶管理品質。
  2. 要求船長落實船舶證書管理及貨物儲置與繫固章程作業以維船舶安全。
    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1. 與航港局協調並加強橫向聯繫機制,高風險船舶或特定區域商船之樣態異常航跡,並視需要對監控目標提出安全告警資訊。
  2. 依照航港局提供之基隆港區小船造冊資訊,協助通報小船之違規事件。
  3. 於我國海域及商港範圍發生重大水路事故時,必須考量安全調查之證據保全作為,將船舶放行前需通報運安會。
  4. 加強訓練與宣導所屬船隊之駕駛臺當值船員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特別著重於船舶航行時應保持正確瞭望,並確保當值人員熟悉航海儀器設備以為輔助。
  5. 評估所屬船舶發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訊號之時機與內容,使其兼顧公務船舶執法之保密性,亦能助於周遭船舶及早掌握相關動態,及時採取避碰措施以避免發生碰撞。
  6. 研擬並規範所屬船隊航行資料紀錄器(Voyage Data Recorder, VDR)之檢驗及性能測試程序,以確保船位資料、駕駛臺聲響及航海儀器圖像紀錄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7. 研擬並規範所屬船隊建立航行資料紀錄器(Voyage Data Recorder, VDR)於船上保存程序之相關程序,並公告周知,以備在虛驚事件或海事案件調查時提供必要協助。
  8. 檢視高緯度遠洋巡護船建置計畫,確保拖帶能力及耐風浪等級足以執行我國周邊海域之海難應變與救援任務。
    致廈門遠洋運輸公司
  1. 檢討駕駛臺資源管理訓練成效,加強宣導船隊航行瞭望之重要性,要求當值船員善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以符合公約及章程航行安全之規定。
    致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1.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航行時需使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航行;確實執行瞭望及落實守聽作業頻道,遵守港口航行基本準則,以期完全瞭解其處境及維持港內安全航行之目的。
  2. 遵守商港法第31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船舶在港內應緩輪慢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之規定。
  3.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於惡劣天候出勤靠泊協助任務時,應使用雷達及電子海圖協助瞭望,以期完全瞭解其處境及維持港內執行任務時之航行安全。
  4. 深化與引水人辦事處及港政主管機關之協商機制,並建立書面紀錄及定期更新作業程序,至少包含:案例分析、配合新進人員訓練(新進拖船船長),及港區船舶事故緊急應變等。
    致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
  1. 與交通部航港局協調合作,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落實引水人於規定離船區結束領航船舶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2. 通告臺中港所屬引水人,擬定惡劣天候靠泊航行計畫時,應包含拖船之最佳待命位置及運用方法,將拖船納入彼此合作安全領航必要之項目。
  3. 強化並落實引水人離船前與駕駛臺團隊之操控交接程序,確保關鍵操作與操船資訊完整傳達,協助船長在特殊水域或惡劣天候下充分掌控風險並做好應變準備。
    致高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審查公司安全管理文件所屬船隊進出港駕駛臺及機艙資源管理人員配置之規定,以符合船舶實際安全之操作。
    致FULL LINK LTD.
  1. 落實船舶安全管理系統,提升船舶安全管理品質,確保維持船舶航行之安全。
  2. 落實船舶證書管理,遵守船舶航行區域限制範圍,符合國際安全管理章程之規定。
    致豐澤船務有限公司
  1. 宣導所屬船隊落實駕駛臺資源管理能力,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致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
  1. 制訂準則符合國際規範,督促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2. 建立服務至上,制訂程序符合安全規範,將大型船舶港內拖船之運用,納入引水人靠泊航行計畫內與船長資訊交換的項目。
  3. 督促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相互合作之原則,應充分安排大型船運用港內拖船協助領航,以確保船舶港內航行之安全。
  4. 評估所屬人力,降低引水人密集工時之連續領航產生倦怠,以減少意外事故之風險。
  5. 制訂準則符合國際規範,督促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6. 參照IMO A.960(23)號決議文建議,落實船長與引水人之資訊交換機制,強化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與安全領航職責。
  7. 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落實引水人於強制引水區內全程執行引航船舶之任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港內交通安全。
  8. 要求所屬引水人於強制引水區提前結束領航時,需主動回報港口VTS,經確認後方可結束領航作業。
  9. 要求所屬引水人應依照「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不得於雙向航道超越他船或交會,需等候出港船離開防波堤,接近外海雙向航道終點線後,經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管制員確認允許後再行進港,並確保船舶位於航道中央線位置,以保障進出港船之航行安全。
  10. 建立港區工事資訊管理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引水人熟悉港區工事之重要資訊,並確保其船舶之領航安全。
  11. 檢討引水人連續晚班值勤可能產生疲勞累積風險問題,研擬緩解措施,以避免引水人受疲勞症狀影響作業表現,進而影響領航安全。
  12. 引水人在船領航期間,落實船舶進出港領航計畫之執行,與駕駛臺團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於領航期間使用安全速度航行,將可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
  13. 結合主管機關之引水人訓練課程與領航作業之需求,如強化模擬訓練與實務演練,確保引水人能在實際領航作業中熟練應用所學技能 。
  14. 強化引水人對港口相關規定及VTS管理機制之遵循,並提升雙引水人協同作業之效能,以增進港口管理及航行安全。
  15. 結合主管機關之引水人訓練課程與領航作業之需求,如強化模擬訓練與實務演練,確保引水人能在實際領航作業中熟練應用所學技能。
    致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 與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合作,加強宣導漁船絞網時,如未經潛水專業訓練,不得自行下水處理,應由友船拖帶進港後,再委託專業潛水人員清理絞網,以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2.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3.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以及了解可能碰撞之潛存危險因素,以避免事故發生。
  4.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5. 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參考指引,並加強宣導,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6. 與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合作,加強宣導漁船絞網時,下水人員須繫綁安全繩索。如未經潛水專業訓練,不得自行下水處理,應由友船拖帶進港後,再委託專業潛水人員清理絞網,以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7.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8.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9.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10. 加強宣導國籍漁船與漁筏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
    致勞動部職業安全署
  1.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漁船絞網時,如未經潛水專業訓練,不得自行下水處理,應由友船拖帶進港後,再委託專業潛水人員清理絞網,以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2. 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合作,加強宣導漁船絞網時,下水人員須繫綁安全繩索。如未經潛水專業訓練,不得自行下水處理,應由友船拖帶進港後,再委託專業潛水人員清理絞網,以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3. 輔導遠洋漁業業者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強化「漁船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手冊」內容,落實漁船自我安全衛生檢查表,以防止船員操作船上機械、設備或漁具而產生危害。
    致DAIHATSU DIESEL MFG. CO., LTD
  1. 研擬辦法並主動發布發電機技術通報給船舶製造商及船舶所有人。
    致達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落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確實依據製造商技術文件制定保養計畫,並據以執行。
    致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1. 執行船舶稽核或檢驗時,確保國輪參照DAIHATSU技術通報內容,進行DK系列柴油發電機之減震器更換或保養,以降低潛在風險。
    致上海錦江航運有限公司
  1. 宣導船隊駕駛臺資源管理有關電子航儀設備之有效利用,加強駕駛臺航儀管理,落實航行雷達之使用及目視之瞭望,確保維護航行之安全。
  2. 確認船隊S-VDR均符合IMO MSC.333(90)船舶航程紀錄器之國際性能標準,確保下載及備份套件齊全,列入專人負責之安全管理項目。
    致Synergy Maritime Private Limited
  1. 宣導所屬船隊落實船長與引水人的資訊交換;於大型船進港轉彎通過航道時,應確實安排運用適宜之拖船,以確保船舶港內航行之安全。
    致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改善所屬船隊靠泊計劃,抵港時間避開低潮前時段,於夏季西南氣流強盛海況不佳時,尤其應注意龍骨下餘裕水深之適航性。
  2. 確實通告所屬船隊,遵守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之規定,作好進出港前設備試驗之登錄,以符合船舶實際安全之操作。
    致和平港引水人辦事處
  1. 依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 ,建立代用船舶(引水船)之風險評估管理機制。
  2. 與經濟部工業局和平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協商並建立規範,以拖船作為專用引水船作業時,應杜絕引水人於主航道中執行登輪之任務,以確保其人身安全。
  3. 加強所屬引水人風險意識,與信號臺建立良好溝通,依規定進入主航道,遵守國際引水人登離輪程序。
  4. 領航前應分析潮汐水流資料,確認安全港口靠泊計畫,瞭解靠泊風險及應急準備措施;於跨港支援計畫結束前,登輪後務必落實各引水人領航職責各司其職,確保航道內航行安全注意事項。
  5. 研擬增加和平港引水人最低人員名額,回歸港口專用引水人領航重要性,以維港口航道航行之安全。
  6. 與和平港公司(和平港管理小組)協商建立機制,定期於主航道實施引水人、拖船及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三方面之船岸組合訓練,加強彼此間協調溝通應急處置等默契,以維護航道航行之安全。
    致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確認海圖圖例引水站為主航道領航起點,進入航道後為信號臺導航區,進港船應依循航道方向接受信號臺導航指引。
  2. 落實加強港口營運管理機制,綜括事項如:加強管制員航道危機應急管制措施、拖船馬力規模升級、潮汐精算納入煤船靠泊計畫、解決航道水流影響船舶操縱之問題,改善港口靠泊環境以避免事故再發生。
  3. 研擬修訂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應急管制措施,包括要求船舶轉向重新進港或取消進港等措施,和平港公司須將此應急措施載於和平港信號台作業手冊「參、和平港船舶進出港控管作業要點」等文件,以供船港雙方共同遵守以維港口航道航行之安全。
  4. 與和平港引水人辦事處協商建立機制,定期於主航道實施引水人、拖船及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三方面之船岸組合訓練,加強彼此間協調溝通應急處置等默契,以維護航道航行之安全。
    致經濟部工業局(和平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
  1. 督導和平港公司建立機制,引水人於海況不良情況,應於引水站登輪點外圍空曠海域登輪,待引水人安全登輪後再接近主航道起點位置。
    致HINASE SHIP MANAGEMENT船舶管理公司
  1. 加強船長專業素養,精進駕駛臺資源管理能力,於船舶進、出港及航行時能有效運用駕駛臺人力。
  2. 加強宣導所屬船長,於水路事故發生後,應立即保全事故船舶VDR紀錄。
    致達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公司
  1. 加強公司所屬船隊靠泊風險意識,於強制引水港口非自行離靠港區,應依照規定使用專業引水人領航靠泊,並達到港內申請拖船之目的。
    致安平港引水人辦事處
  1. 確遵引水法賦予港口強制引水之責任,落實引水人專業素養,達到駕駛臺資源管理與引水人(BRM-P)訓練課程之標準,發揮港口拖船使用之目的。
    致汎德船舶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 落實及加強船舶安全管理系統之作為,確保維持船舶航行之安全。
    致F.K.OVERSEAS CO.,LTD.
  1. 加強船員安全教育訓練,注重船員安全防護、船上作業風險識別與預防作為,以避免船員落水。
  2. 落實安全管理系統並進行特別的內部安全稽核,尤其是豐船船端部分,以確保船員正確執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及作業程序。
    致海軍司令部
  1. 重新檢視船舶進出烏坵碼頭相關靠泊及作業規範,依現行民用船舶靠泊烏坵碼頭作業情形,及軍方協助作業方式,確認主要安全標準,以確保船舶進出烏坵北風碼頭之航泊安全。所應考量之安全標準因素至少包含:(1) 低潮位船艉吃水限制; (2) 船底餘裕水深限制; (3) 碼頭帶纜浪高(上浪)限制; (4) 颱風期間與西南湧浪高度周期限制; (5) 尊重船長靠泊專業,以決定烏坵北風碼頭靠泊方式; (6) 確認船岸通訊及北風碼頭帶纜作業方式;
  2. 與相關機構協商並評估配置拖船之可行性,於海氣象惡劣時,船舶可申請拖船協助,以提升船舶靠離泊之安全。
    致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落實所屬船隊之安全管理,並宣導於惡劣天候靠泊烏坵北風碼頭時,須以安全為優先考量之保守態度及作為,以維自行靠離泊之安全。
    致高盈貿易有限公司
  1. 持續強化船舶安全管理機制,包括駕駛臺作業、船舶設備維護保養及應急演練程序。
    致經濟部工業局和平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
  1. 督導和平港公司與和平港引水人辦事處協商建立機制,定期於主航道實施引水人、拖船及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S管制員三方面之船岸組合訓練,加強彼此間協調溝通應急處置等默契,以維護航道航行之安全。
  2. 加強落實和平港公司監督管理機制,確實改善航道水流導致影響進港大型煤船航行之安全,防止港嘴屢次擱淺事故再發生。
    致基隆市政府
  1. 檢討「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申請表」的審核機制,確實要求申請人提供船舶、船長及船員資料,加強查驗申請人員執照、船舶證書及具體工作計畫。
  2. 強化工程契約之品質計畫內容,尤其涉及海上運輸施工材料及機具部分,以確保安全與環保之監督與施行細節,以避免發生工安意外或船舶事故。
    致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廠)
  1. 檢討基隆廠廠區之人員管制及查核機制,尤其是經由廠區碼頭上下船舶之人員。
    致興旺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落實所屬船隊於境外更換船員時,須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符合幹部最低員額,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2. 落實所屬船隊於船舶航行時,需安排適任船員於駕駛臺航行當值,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致Kirikore Fisheries Co Ltd
  1.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當值駕駛員需完全了解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相關規定,以避免船舶碰撞。
  2. 宣導船隊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以及了解可能碰撞之潛存危險因素,以避免事故發生。
    致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 宣導船隊於航行時應善用視覺、聽覺、各式航儀及適合當前環境可使用之方法,保持正確瞭望,遵守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避免船舶碰撞。
  2. 宣導船隊於海上航行時,採取相對應之措施前需先做好充分評估,以維航行安全。
    致農業部漁業署
  1. 檢討國籍漁船裝設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宣導作法,避免漁船船員於年度檢查後拆除EPIRB,以維護航行安全 。
  2. 檢討並強化漁船船位監控機制,要求國籍漁船按規定裝設及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及漁船監控系統(VMS);確保漁船出港資訊能即時傳輸至漁業監控中心,針對AIS及VMS未開啟及違規行為,研擬有效之監督作為 。
  3. 加強對漁民宣導漁船於海上航行時,駕駛臺當值船員需保持正確瞭望,於能見度不佳或交通繁忙之海域航行時,應考量當時海域狀況並採用安全速度航行,以避免事故發生。
  4. 持續研究我國漁船事故類型及船員傷亡樣態,研擬「遠洋漁船船員安全作業規範」,提升漁船船員安全意識,並確保漁船航行安全。
  5. 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合作,研擬漁船冷凍漁艙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船員發生缺氧或中毒事故。
  6. 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作,加強宣導我國籍漁船船東與船員共同簽訂漁船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
  7. 研擬修訂「漁船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手冊」及「漁船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增修漁艙中作業安全防護相關內容,包括避免船員因漁艙換氣不良而缺氧或中毒,及地板冷卻盤管因踩踏、重壓或鏽蝕損壞之相關檢查與防護措施,完成後供國籍漁船船東依循使用。
  8. 盤點全國第一類漁港的航道淤積問題,研擬定期有效的疏濬工程計畫,並輔導地方政府辦理第二類漁港疏濬業務,與公布其疏濬後的水深資訊。
  9. 定期查察第一類漁港航道及碼頭水域之水深現況,公布第一類漁港疏濬後水深資訊,並提供內政部用以製作並發行電子航行圖。
  10. 強化國籍娛樂漁業漁船之航行訓練及安全宣導,駕駛臺當值船員應善用視覺、聽覺、各式航儀及適合當前環境可使用之方法,保持正確瞭望,以避免船舶之碰撞危險,尤其漁船船長對拖船航行燈之辨識及避讓措施。
  11. 落實娛樂漁業漁船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或船位回報器(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發航前,船主或船長應向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
    致VIMC Shipping Company
  1. 落實船舶安全管理系統並進行特別的內部安全稽核,尤其是船端部分,以確保船員正確執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及作業程序。
  2. 加強船員安全教育訓練,注重船員安全防護、船上作業風險識別與預防作為,惡劣天候及甲板上浪時,不可至主甲板及船艏艛工作,以避免船員受傷及落海。
    致Dojima Marine Co., Ltd
  1.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於能見度受限或交通繁忙之海域航行時,須使用安全速度,當值駕駛員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相關規定,避免船舶碰撞。
    致國立臺灣大學
  1. 船上輪機部門最高管理職應確實監管,對於機艙所有警報,當值輪機員未處理或無法處理時,須及時監控並作出適當的應急處置,以符合安全管理系統手冊之內容。
    致國立臺灣大學
  1. 修訂船舶維修制度管理機制,以落實報修、派工、完工及問題改善情形追蹤等事項,完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致交通部航港局
  1. 參考國內外運輸業作法及國外引水人酒測管理實務,制定我國引水人酒測規定與標準,以避免引水人於值勤時受酒精影響,產生心智功能下降進而影響安全執行船舶領航能力之風險。
    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 為提升高雄港內船舶操作及航行安全,研擬制訂港口拖船使用指引,確保船舶進入迴船池前拖船備便且提供協助,以防進港船舶突失去動力或操控能力受限制之情況時,拖船可迅速提供支援,以降低事故風險。
    致NAVIOS SHIPMANAGEMENT INC
  1. 宣導所屬船隊落實船長與引水人的資訊交換(MPX),評估引水人靠泊計畫之可行性,能有效監控引水人之操船過程,從而降低船舶進出港事故的風險。
  2. 宣導所屬船隊,依據IMO A.960(23)號決議文,引水人登輪後雖主導船舶的航行與靠泊,但仍須尊重船長之指揮權,若引水人船舶操縱中有不安全的操作或行為,仍須及時介入接管船舶操控權。
    致國統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強化所屬船舶之船上安全衛生設備之安全宣導,防止機械、設備或漁具等對船員之危害。
    致昇豐266號漁船船東
  1. 為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建議加強漁艙地板上冷卻盤管之防護措施,並定期檢查盤管狀況,以降低人員踩踏、重壓或鏽蝕導致冷卻盤損壞致冷媒外洩之風險。
  2. 建議加強船員在漁艙中作業之安全防護訓練與宣導,或備置氣體偵測器,以降低船員在漁艙中發生缺氧或中毒事故之風險。
  3. 加速與船員共同簽訂漁船職業工作守則,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
    致連江縣政府
  1. 督導連江航業檢討現行所屬船舶交還船之作業方式,建立船舶操作熟悉之督導機制,協助新承接之船員熟悉新接收船舶各項設備操作,確保船舶管理公司可安全運營所屬船舶。
  2. 研擬建立船舶與港勤拖船作業溝通與問題反應機制,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以降低船舶或港勤拖船不熟悉港口作業造成之風險。
    致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1. 檢視現行所屬船舶交還船之作業方式,建立船舶操作熟悉之督導機制,協助新承接之船員熟悉船舶各項設備操作,確保管理公司可安全運營所屬船舶。
    致世洋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檢視現行安全管理程序書之內容須符合船舶現況,於船舶關鍵作業中,應清楚敘明公司監控的角色,並落實相關文件及檢查表內容。
  2. 依照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NSM)之規定,強化船員當值及設備操作之在職訓練,使其熟悉當值責任及復電程序。
  3. 依照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NSM)之規定,強化船員當值及設備操作之在職訓練,使其熟悉當值責任及復電程序。
  4. 檢視相關船舶設備,並於主配電盤處及其他關鍵性設備放置操作與緊急處理程序文件,使船上操作人員於緊急情況時,能依據該程序文件之步驟進行相關處理程序。
    致詠傑海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檢討所屬船舶之靠泊計畫與電子海圖系統之準確性
  2. 加強操船人員遭遇可疑危險時的安全管理意識,以及避險能力。
    致臺南市政府
  1. 重新檢視轄下第二類漁港的航道淤積問題,研擬定期有效的疏濬工程計畫,並及時發布疏濬後的水深資訊。
  2. 加強管理娛樂漁業漁船安全管理及宣導,船長確實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以確保乘客安全。
    致內政部臺灣電子航行圖中心
  1. 與農業部漁業署合作,建立與發行全國漁港電子航行圖,並提供我國漁民與相關政府機關(構)使用。
    致海軍大氣海洋局
  1. 與農業部漁業署合作,評估建立與發行全國漁港紙本海圖之可行性,並提供我國漁民與相關政府機關(構)使用。
    致勝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向所屬船員宣導,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的自我檢查程序。船長如發現EPIRB未安裝於船艙外之開放空間,應立即改正。
    致頭城區漁會
  1. 評估所屬船舶在乘載乘客期間,船舶監視器和船員巡視安排之規劃,以確保及時發現異常情況,維護乘客安全。
  2. 落實所屬船舶於出航前及返航後須執行上下乘客點名制度,以確保能及時採取必要之緊急搜救措施。
    致宜蘭縣政府
  1. 監督所屬漁會評估船舶在乘載乘客期間,船舶監視器和船員巡視安排之規劃,以確保及時發現異常情況,維護乘客安全。
  2. 監督所屬漁會落實船舶於出航前及返航後須執行上下乘客點名制度,以確保能及時採取必要之緊急搜救措施。
    致越南PTSC海事公司
  1. 強化船隊安全管理,船舶航行期間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COLREGs)規定,當值航行員(Officer of the Watch, OOW)應善用視覺、聽覺、各式航儀及適合當前環境可使用之方法,保持正確瞭望,以避免船舶之碰撞危險。
    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重新檢視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mergency Position Indicating Radio Beacon, EPIRB)審驗規定,強化作業程序並詳實紀錄相關文件(含照片)。
    致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1. 加強訓練與宣導所屬船隊駕駛臺當值船員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特別著重於駕駛臺當值船員應保持正確瞭望,即使面對看似兩船交會而無碰撞危機之情況下,仍需保持警覺,隨時監控周遭船舶動態,以避免發生碰撞。
    致香港商伍航亞洲有限公司(S5 ASIA (Hong Kong) Limited Taiwan Branch)
  1. 遵守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確實所代理進港船舶之情況,如有適航疑慮應盡速通報主管機關,以確保港口安全及航運秩序。
    致帛琉船舶國際登記處(Palau 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y, PISR)
  1. 監督所屬入籍船舶及其船舶管理公司,如船舶有適航疑慮應盡速通報受影響之港口國及沿岸國航政主管機關,以確保港口安全及船舶航行安全。
  2. 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相關公約規定,督導船級社(INTLREG)之船舶檢查品質及證書管理程序,使受檢船舶符合船旗國及國際海事組織之安全規定,加強監理存在限期改善缺點之船舶,及時採取管制措施,以降低船舶於航行中失去適航條件之風險。
    致International Register of Shipping(INTLREG)
  1. 提升船舶檢查品質及證書管理程序,使受檢船舶符合船旗國及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之安全規定,加強檢查存在限期改善缺點之船舶,及時採取管制措施,以降低船舶於航行中失去適航條件之風險。
    致高雄港勤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 建立新到任港勤拖船船長完善之交接程序及考核機制,以確保拖船船長熟悉值勤港口船舶離、靠泊作業,降低拖船船長不熟悉船舶靠、離泊作業之潛在風險。
  2. 加強船舶與港勤拖船船長之間作業溝通與問題反應機制,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以降低船舶或港勤拖船不熟悉值勤港口作業之風險。
    致全港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1. 加強船舶與港勤拖船船長之間作業溝通與問題反應機制,以降低船舶或港勤拖船不熟悉值勤港口作業之風險。
    致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 提高船隊對駕駛臺資源管理(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 BRM)原則的應用能力,特別是進出港作業期間,強化船長在特定情況下的控制權回收程序,確保在虛驚(Near Miss)或事故發生時能果斷取回船舶操控權 。
    致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
  1. 落實引水人管理規則,以安全為第一優先,強化重載及超寬船舶之進、出港作業程序,至少包含;與船長之資訊交換內容、提前規劃拖船待命及佈署,並謹慎評估靠泊風險及應急準備措施。
  2. 深化與港政主管機關及港勤公司之協商機制,並建立書面紀錄及定期更新作業程序,至少包含:案例分析、配合新進人員訓練(新進拖船船長,新進VTS操作員等),及港區船舶事故緊急應變等。
  3. 重新檢討特殊船舶及裝載超寬貨物船舶靠泊之風險評估機制,以確保引水人有充足時間擬定靠泊計畫及應變措施。
  4. 大型船舶靠泊西20至23號碼頭時,引水人應在船渠外航道或迴船池減速及調整艏向後再進入船渠,以確保船泊靠泊及碼頭設施安全。
  5. 落實引水人領航前與船長間之資訊交換(Master-Pilot Information Exchange, MPX),特別著重於:航向與速度控制策略、轉向點、港口作業特殊性及應變計畫等事項,並確保雙方在情境認知與領航決策上能建立共同理解,以強化操船作業共識。
  6. 落實引水人管理規則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例如:當實際狀況與領航計畫出現偏差,引水人應與船長持續溝通並及時修正。
    致海發國際船舶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 督導所管理之船舶進港前,應完成航路規劃與風險評估,且進港時須考量海象因素並加強船長與引水人之資訊交換,若發現引水人領航時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操縱疑慮,應採取必要措施。
    致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 強化船隊於進出港期間面對異常態勢時之決策判斷訓練,提升船長於必要時適時介入操船之能力,強調駕駛臺團隊持續監控引水作業之責任,強化整體應變效能。
    致怡展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 加強惡劣天氣資訊之蒐集機制,確保船長及時獲取最新的天氣資訊,並製作妥適之避讓計畫。
  2. 檢討所屬船隊之安全救生裝備及逃生訓練,並強化船員對惡劣天氣之應變處置能力,以提升船舶遭遇惡劣氣候人員獲救之機會。
    致海南鈺洲國際航運有限公司
  1. 駕駛臺團隊應落實駕駛臺資源管理及引水人(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 – Pilots, BRM-P),強化船長與引水人的資訊交換(Master- Pilot Exchange, MPX)程序,並充分履行進出港安全操作規範。若發現引水人領航時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操縱疑慮,應採取必要措施。
  2. 督導所屬船隊船長,應完成航路規劃與風險評估,考慮靠泊細節、特殊貨物因素及海象因素;並加強船員使用航儀監控船位,以確保靠泊安全。
  3. 強化所屬船隊對船員的訓練及考核制度,特別是特殊天候應變能力,以確保船員熟悉船況及標準作業程序;重新檢視應急計畫內容及其外聯繫資料之正確性。
  4. 派遣船舶執行任務前,應全面評估所屬船隊主機重要設備情況、裝載貨物的特性與配置、預定航行海域的天氣狀況,及航線上可能遭遇的海象變化,以確保船舶具備足夠的馬力及穩定性。
    致太平洋航運有限公司
  1. 善用船席調配小組之協商機制,以確保超寬船舶及裝載超寬貨物船舶之靠泊安全。
    致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1. 完善碼頭靠泊作業風險管控,並善用船席調配小組之協商機制,以確保超寬船舶及裝載超寬貨物船舶之靠泊安全。
    致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 於現有船員訓練與案例分享之基礎上,進一步納入針對船舶進出港期間引水作業之駕駛臺資源管理(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 BRM)情境演練與評估,例如:駕駛臺團隊於識別到危害或異常時,對引水人操作的監控與介入技能,確保相關技能符合公司與國際標準要求。
  2. 於相關程序書,增訂船長應主動與引水人確認進出港操船作業內容之機制,並納入公司安全管理系統(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之內部稽核計畫及定期執行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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