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號
一、臺鐵局於109年4月8日配合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納入通話重點覆誦確認機制、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通聯考核機制。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一)通訊用語:使用國語。
(二)發話呼叫方式:發話人呼叫方式及受話人回答方式。
(三)覆誦確認機制:通話覆誦「重點」及再次確認機制。
(四)制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作為辦理行車運轉業務,需互相通訊時之使用管理依據。
三、臺鐵局於無線電聯合檢查時均有抽查無線電通話並填報監聽紀錄表,並加強抽查所屬無線電通話是否違反須知,後續針對考核紀錄表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通話覆誦「重點」的定義
- 「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的用法。僅用「專有名詞」﹖或是「專有名詞」及「曾見用字/俗稱」可任意使用﹖
-通聯中如有數字或數字與英文並存時,如何避免混淆﹖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臺鐵局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臺鐵局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臺鐵局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臺鐵局於109年4月8日配合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納入通話重點覆誦確認機制、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通聯考核機制。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一)通訊用語:使用國語。
(二)發話呼叫方式:發話人呼叫方式及受話人回答方式。
(三)覆誦確認機制:通話覆誦「重點」及再次確認機制。
(四)制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作為辦理行車運轉業務,需互相通訊時之使用管理依據。
三、臺鐵局於無線電聯合檢查時均有抽查無線電通話並填報監聽紀錄表,並加強抽查所屬無線電通話是否違反須知,後續針對考核紀錄表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後續補充:
一、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話時依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且凡涉及行車安全相關之關鍵事項均需重點覆誦以維行車安全。
二、臺鐵局已於110年3月16日修正「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專有名詞」修正為「標準用語」及「曾見用字/俗字」修正為「俚語或簡稱」以對應並符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項說明,即通話過程中以「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
三、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並設有「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包含車輛、設備、位置、行車常用與及調車常用的標準用語供行車人員參考,以降低行車人員除通聯標準用語外使用數字及英文交雜使用狀況,避免通話過程中混淆。
四、因現行通聯紀錄中甚少使用英文,現已規定「專有名詞」及「通聯標準用語」,不易造成混淆。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待臺鐵局在「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
- 增加由發話人啟動,要求受話人對涉及行車安全相關之關鍵事項「完整」覆誦之機制。
- 增加如何避免數字混淆之具體作法,如對話中有數字30,受話人可能誤解為34或3、4。
-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臺鐵局於111/1/12以鐵安預字第1100046407號函,提報110年12月底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半年執行情形。
2.本會於111/1/26邀集行政院(列席)、交通部、交通部鐵道局及臺鐵局,召開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分項執行計畫討論會,協調研議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辦理方向與進度,會議結論要求臺鐵局重提18項分項執行計畫。111/2/14以運鐵字第1110000423號函寄送會議討論紀錄。
111/3/31鐵安預字第1110010872號
1.臺鐵局於109年4月8日配合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納入通話重點覆誦確認機制、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通聯考核機制。 臺鐵局運轉規章第7-四(六)規定: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終端設備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不得使用方言、詞句清晰、語氣和譪、快慢適中,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呼叫方式如下:略以,通話過程中應複誦「重點」,對話或不清楚語意部分應再次確認。通話過程中以「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可避免數字混淆情形發生。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通訊用語:使用國語。 (2)發話呼叫方式:發話人呼叫方式及受話人回答方式。 (3)覆誦確認機制:通話覆誦「重點」及再次確認機制。 (4)制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作為辦理行車運轉業務,需互相通訊時之使用管理依據。 臺鐵局於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研討會議結論: 由於本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經決議,數字用語維持現行唸法,並落實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複誦機制以避免混淆。 無線電系統通話中有量化數值部分,研擬規定「每一數值需搭配其單位完整發報(例如30公分至40公分)」,避免多個數值搭配1個單位發報造成誤判。 3.臺鐵局於無線電聯合檢查時均有抽查無線電通話並填報監聽紀錄表,並加強抽查所屬無線電通話是否違反須知,後續針對考核紀錄表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後續補充: 1.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話時依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且凡涉及行車安全相關之關鍵事項均需重點覆誦以維行車安全。 2.臺鐵局已於110年3月16日修正「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專有名詞」修正為「標準用語」及「曾見用字/俗字」修正為「俚語或簡稱」以對應並符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項說明,即通話過程中以「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 3.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並設有「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包含車輛、設備、位置、行車常用與及調車常用的標準用語供行車人員參考,以降低行車人員除通聯標準用語外使用數字及英文交雜使用狀況,避免通話過程中混淆。 4.因現行通聯紀錄中甚少使用英文,現已規定「專有名詞」及「通聯標準用語」,不易造成混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請臺鐵局提供: - 將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結論納入之新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 - 落實覆誦機制之具體作法 - 臺鐵人員使用無線電時依循「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之具體查核機制 - 新版規章宣導及訓練紀錄 - 六個月查核紀錄(含運工機電各類人員)。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20鐵安預字第1110025169號
1.臺鐵局於109年4月8日配合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納入通話重點覆誦確認機制、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通聯考核機制。 臺鐵局運轉規章第7-四(六)規定: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終端設備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不得使用方言、詞句清晰、語氣和譪、快慢適中,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呼叫方式如下:略以,通話過程中應複誦「重點」,對話或不清楚語意部分應再次確認。通話過程中以「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可避免數字混淆情形發生。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內容如下:(1)由於本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1)通訊用語:使用國語。 (2)發話呼叫方式:發話人呼叫方式及受話人回答方式。 (3)覆誦確認機制:通話覆誦「重點」及再次確認機制。 (4)制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作為辦理行車運轉業務,需互相通訊時之使用管理依據。 臺鐵局於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研討會議結論: 由於臺鐵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經決議,數字用語維持現行唸法,並落實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複誦機制以避免混淆。 無線電系統通話中有量化數值部分,研擬規定「每一數值需搭配其單位完整發報(例如30公分至40公分)」,避免多個數值搭配1個單位發報造成誤判。 3.臺鐵局於無線電聯合檢查時均有抽查無線電通話並填報監聽紀錄表,並加強抽查所屬無線電通話是否違反須知,後續針對考核紀錄表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111年3月4日完成111年上半年度無線電話聯合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各單位亦於111年4月8日完成缺失改善。 後續補充: 1.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話時依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且凡涉及行車安全相關之關鍵事項均需重點覆誦以維行車安全。 2.臺鐵局已於110年3月16日修正「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專有名詞」修正為「標準用語」及「曾見用字/俗字」修正為「俚語或簡稱」以對應並符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項說明,即通話過程中以「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 3.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並設有「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包含車輛、設備、位置、行車常用與及調車常用的標準用語供行車人員參考,以降低行車人員除通聯標準用語外使用數字及英文交雜使用狀況,避免通話過程中混淆。 檢附「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規章宣導及訓練紀錄、考核機制及近6個月紀錄。 4.因現行通聯紀錄中甚少使用英文,現已規定「專有名詞」及「通聯標準用語」,不易造成混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臺鐵局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為通訊規範。
請臺鐵局提供 - 將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結論納入之新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 - 宣導及訓練紀錄 - 1年考核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2鐵安預字第1120001293號
1.臺鐵局於109年4月8日配合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納入通話重點覆誦確認機制、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通聯考核機制。 臺鐵局運轉規章第7-四(六)規定: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終端設備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不得使用方言、詞句清晰、語氣和譪、快慢適中,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呼叫方式如下:略以,通話過程中應複誦「重點」,對話或不清楚語意部分應再次確認。通話過程中以「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可避免數字混淆情形發生。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內容如下:(1)由於本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1)通訊用語:使用國語。 (2)發話呼叫方式:發話人呼叫方式及受話人回答方式。 (3)覆誦確認機制:通話覆誦「重點」及再次確認機制。 (4)制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作為辦理行車運轉業務,需互相通訊時之使用管理依據。 臺鐵局於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研討會議結論: 由於臺鐵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經決議,數字用語維持現行唸法,並落實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複誦機制以避免混淆。 無線電系統通話中有量化數值部分,研擬規定「每一數值需搭配其單位完整發報(例如30公分至40公分)」,避免多個數值搭配1個單位發報造成誤判。 (5) 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後續辦理情形如下: A.落實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複誦機制以避免混淆,已訂於「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 B.「行車異常通報時,應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或沿線電話通報。值班站長接獲通報後應即轉報調度員,並填寫『行車異常通報確認單』傳真行控室調度員,行控室調度員確認通報內容相符無誤後回傳值班站長。雙重確認,以免誤解傳達內容。」,已訂於臺鐵局「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3.臺鐵局於無線電聯合檢查時均有抽查無線電通話並填報監聽紀錄表,並加強抽查所屬無線電通話是否違反須知,後續針對考核紀錄表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111年3月4日完成111年上半年度無線電話聯合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各單位亦於111年4月8日完成缺失改善。 後續補充: 1.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話時依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且凡涉及行車安全相關之關鍵事項均需重點覆誦以維行車安全。 2.臺鐵局已於110年3月16日修正「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專有名詞」修正為「標準用語」及「曾見用字/俗字」修正為「俚語或簡稱」以對應並符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項說明,即通話過程中以「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 3.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並設有「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包含車輛、設備、位置、行車常用與及調車常用的標準用語供行車人員參考,以降低行車人員除通聯標準用語外使用數字及英文交雜使用狀況,避免通話過程中混淆。 檢附「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規章宣導及訓練紀錄、考核機制及近6個月紀錄。 4.因現行通聯紀錄中甚少使用英文,現已規定「專有名詞」及「通聯標準用語」,不易造成混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臺鐵局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為通訊規範。
臺鐵局未依前次管考建議提供 -將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結論納入之新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 -宣導及訓練紀錄
請臺鐵局提供 -將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結論納入之新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 -新版「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宣導及訓練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651號
1. 臺鐵局於109年4月8日配合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納入通話重點覆誦確認機制、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通聯考核機制。 臺鐵局運轉規章第7-四(六)規定: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終端設備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不得使用方言、詞句清晰、語氣和譪、快慢適中,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呼叫方式如下:略以,通話過程中應複誦「重點」,對話或不清楚語意部分應再次確認。通話過程中以「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可避免數字混淆情形發生。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內容如下:(1)由於本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1)通訊用語:使用國語。 (2)發話呼叫方式:發話人呼叫方式及受話人回答方式。 (3)覆誦確認機制:通話覆誦「重點」及再次確認機制。 (4)制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作為辦理行車運轉業務,需互相通訊時之使用管理依據。 臺鐵局於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研討會議結論: 由於臺鐵局使用現行唸法由來已久、從業人員並非全數皆有服兵役之經驗、女性從業人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且數字唸法使用範圍廣泛,不論行車運轉或客運旅客服務方面皆有使用,改國軍數字唸法,恐造成使用混亂,且如發生緊急事故,難能即時反應及作為。 經決議,數字用語維持現行唸法,並落實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複誦機制以避免混淆。 無線電系統通話中有量化數值部分,研擬規定「每一數值需搭配其單位完整發報(例如30公分至40公分)」,避免多個數值搭配1個單位發報造成誤判。 (5) 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後續辦理情形如下: A.落實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複誦機制以避免混淆,已訂於「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 B.「行車異常通報時,應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或沿線電話通報。值班站長接獲通報後應即轉報調度員,並填寫『行車異常通報確認單』傳真行控室調度員,行控室調度員確認通報內容相符無誤後回傳值班站長。雙重確認,以免誤解傳達內容。」,已訂於臺鐵局「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檢陳111年12月23日鐵安預字第1110046884號函修正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C.臺鐵局112年6月12日鐵安預字第1120019441號函函頒修訂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 知」第四點第六款第五目,明訂無線電系統通話中遇量化數 值部分,以每一數值搭配其量化單位完整發報為原則,避免 多個數值搭配1個單位發報造成誤判,已將 110年9月15日規章程序小組會議結論納入。 3. 臺鐵局於無線電聯合檢查時均有抽查無線電通話並填報監聽紀錄表,並加強抽查所屬無線電通話是否違反須知,後續針對考核紀錄表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111年3月4日完成111年上半年度無線電話聯合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各單位亦於111年4月8日完成缺失改善。 後續補充: 1. 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話時依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內容力求簡明扼要,並嚴禁與業務無關之談話,且凡涉及行車安全相關之關鍵事項均需重點覆誦以維行車安全。 2. 臺鐵局已於110年3月16日修正「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專有名詞」修正為「標準用語」及「曾見用字/俗字」修正為「俚語或簡稱」以對應並符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項說明,即通話過程中以「標準用語」為無線電通聯、車輛及設備稱呼,不得使用「俚語或簡稱」。 3. 臺鐵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中規定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並設有「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聯標準用語」一覽表,包含車輛、設備、位置、行車常用與及調車常用的標準用語供行車人員參考,以降低行車人員除通聯標準用語外使用數字及英文交雜使用狀況,避免通話過程中混淆。 檢附「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修正規章宣導及訓練紀錄、考核機制及近6個月紀錄。 4. 因現行通聯紀錄中甚少使用英文,現已規定「專有名詞」及「通聯標準用語」,不易造成混淆。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完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之修訂,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