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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0-10-016


資料發布日期 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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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0-10-016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與車輛原廠合作,重新檢視列車人機介面系統,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另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回覆往來紀錄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

一、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二、臺鐵局已於107年11月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16-1 與車輛原廠合作,重新檢視列車人機介面系統,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

不接受,建請重提

一、有關列車人機介面於調查報告中已提及,普悠瑪列車存有重要失效無告警(如MR Pressure Lowered)、同系統使用不同文字等狀況(空壓機/主風泵)等,故仍有優化空間。本會於本項改善建議並未要求臺鐵局將全車型統一規格,且對於未來新購車輛訂定統一規格表示贊同意見。惟應儘速針對現況上述有優化空間之顯示進行調整,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16-2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請補充資料:詳細說明未來在合約內容如何訂定相關規範,確保廠商於設備故障時能立即處置,不致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臺鐵局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臺鐵局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臺鐵局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後續補充:

(1)有關列車人機介面系統告警資訊修正意見,臺鐵局已於1091229日決議分階段修正建議內容,並請立約商儘速完成修正。

(2)對於優化人機介面檢討部分,臺鐵局已就(1)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2)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3)增加備援傾斜告警訊息,等優化措施,請立約商研擬可行之對策,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二、臺鐵局已於10711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後續補充:

(1)對於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臺鐵局已於109年11月20日與立約商就如何明訂權利義務,雙方雖然有民事訴訟案進行中,但在履約保固維護期間,不應就此中斷檢討會議之辦理,同意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積極促使各履約保固缺失改善項目結案。

(2)二、未來除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也強化獨立驗證機構執行系統保證作業,並對於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明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以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運安會意見:列管。

1.“與車輛原廠合作,重新檢視列車人機介面系統,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

有關人機介面議題臺鐵已提出分階段之改善規劃,第一階段改善項目已列出修正表;第二階段已提出三大修正面向。爰本項建議進入列管階段。

2.“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及明訂於列車故障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可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待臺鐵提供正式合約內容說明立約商應盡之義務,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臺鐵局於111/1/12以鐵安預字第1100046407號函,提報110年12月底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半年執行情形。

2.本會於111/1/26邀集行政院(列席)、交通部、交通部鐵道局及臺鐵局,召開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分項執行計畫討論會,協調研議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辦理方向與進度,會議結論要求臺鐵局重提18項分項執行計畫。111/2/14以運鐵字第1110000423號函寄送會議討論紀錄。

 

111/3/31鐵安預字第1110010872號

1.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後續補充:
(1)有關列車人機介面系統告警資訊修正意見,臺鐵局已於109年12月29日決議分階段修正建議內容,並請立約商儘速完成修正。
(2)對於優化人機介面檢討部分,臺鐵局已就(1)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2)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3)增加備援傾斜告警訊息,等優化措施,請立約商研擬可行之對策,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第一階段改善項目已於111年2月完成修正軟體製作,立約商目前正安裝於第5編組測試中,觀察2週後若無異常現象發生,將全面進行新版軟體展開作業。第二階段所提三大修正面向,待立約商提出服務建議與報價,俟雙方完成議價及採購程序後辦理。
2.臺鐵局已於107年11月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後續補充:
(1)對於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臺鐵局已於109年11月20日與立約商就如何明訂權利義務,雙方雖然有民事訴訟案進行中,但在履約保固維護期間,不應就此中斷檢討會議之辦理,同意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積極促使各履約保固缺失改善項目結案。
(2)未來除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也強化獨立驗證機構執行系統保證作業,並對於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明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以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臺鐵局經檢視原採購規範履約保固章節,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不足之部分,除發函廠段「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必要時可請改善小組或友段協助」。並檢討修訂城際電聯車600輛採購規範,明訂立約商不得藉此而規避之責任與義務。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請臺鐵局持續依前次所提之兩階段人機介面改善目標辦理,待兩階段改善完畢後解除列管。
2.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1) 於合約中明訂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旨在確保立約商能立即回復處理臺鐵局所提出之問題,保護臺鐵局之權益及確保行車安全。避免如本案,臺鐵局向立約商反應主風泵故障問題,但立約商僅以書面要求提供更詳細資料,最終因公文往返錯失維修時間。
(2) 原契約內容僅要求立約商「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改善,或儘速免費修理、更換」,規範尚不明確,本次臺鐵局提供之合約內容已增加「若立約商未能依臺鐵局所訂之期限內維修完畢,臺鐵局將可自行維修,後續由立約廠商支付費用」,應可達到本項改善建議目的,避免車輛設備故而無人維修之冏境。
建議待臺鐵局於新契約實行1年後,視其成效,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20鐵安預字第1110025169號

1.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後續補充:
(1)有關列車人機介面系統告警資訊修正意見,臺鐵局已於109年12月29日決議分階段修正建議內容,並請立約商儘速完成修正。
(2)對於優化人機介面檢討部分,臺鐵局已就(1)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2)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3)增加備援傾斜告警訊息,等優化措施,請立約商研擬可行之對策,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第一階段改善項目已於111年2月完成修正軟體製作,立約商目前正安裝於第5編組測試中,觀察2週後若無異常現象發生,將全面進行新版軟體展開作業。
立約商已於3月31日完成全編組及備品之新版軟體更新作業。
第二階段所提三大修正面向,待立約商提出服務建議與報價,俟雙方完成議價及採購程序後辦理。
對於第二階段告警資訊修正意見,除持續請立約商提供報價外,並請立約商就臺鐵局所提之修正建議案,在可清楚呈現告警資訊前提下提出可行之調整因應措施。
2.臺鐵局已於107年11月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後續補充:
(1)對於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臺鐵局已於109年11月20日與立約商就如何明訂權利義務,雙方雖然有民事訴訟案進行中,但在履約保固維護期間,不應就此中斷檢討會議之辦理,同意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積極促使各履約保固缺失改善項目結案。
(2)未來除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也強化獨立驗證機構執行系統保證作業,並對於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明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以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臺鐵局經檢視原採購規範履約保固章節,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不足之部分,除發函廠段「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必要時可請改善小組或友段協助」。並檢討修訂城際電聯車600輛採購規範,明訂立約商不得藉此而規避之責任與義務。
新購城際電聯車600輛案,對於履約保固缺失改善方面,除臺鐵局積極執行履約保固外,另對第三方公證單位(IV&V)亦有規範須參與待改善項目檢討會議,以期確保所採購之車輛能如期、如質交付,謹提供獨立驗證與認證(IV&V)委託專業服務第37次工作月報供參。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請臺鐵局持續依具體工作內容辦理TCMS人機介面第二階段改善,待第二階段辦理完畢,再行評估解除列管。
2.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臺鐵局提供之合約內容已增加「若立約商未能依臺鐵局所訂之期限內維修完畢,臺鐵局將可自行維修,後續由立約廠商支付費用」,應可達到本項改善建議目的,避免車輛設備故而無人維修之冏境。
建議待臺鐵局於新契約實行1年後,視其成效,
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2鐵安預字第1120001293號

1.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後續補充:
(1)有關列車人機介面系統告警資訊修正意見,臺鐵局已於109年12月29日決議分階段修正建議內容,並請立約商儘速完成修正。
(2)對於優化人機介面檢討部分,臺鐵局已就(1)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2)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3)增加備援傾斜告警訊息,等優化措施,請立約商研擬可行之對策,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第一階段改善項目已於111年2月完成修正軟體製作,立約商目前正安裝於第5編組測試中,觀察2週後若無異常現象發生,將全面進行新版軟體展開作業。
立約商已於3月31日完成全編組及備品之新版軟體更新作業。
第二階段所提三大修正面向,待立約商提出服務建議與報價,俟雙方完成議價及採購程序後辦理。
對於第二階段告警資訊修正意見,除持續請立約商提供報價外,並請立約商就臺鐵局所提之修正建議案,在可清楚呈現告警資訊前提下提出可行之調整因應措施。
臺鐵局所提第二階段優化措施,立約商已就修正建議提出報價,刻正依立約商所提報價檢討中,並將另行召開專案會議,再請乘務人員共商檢視,以臻能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切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TCMS人機介面第二階段改善作業,待議價及採購程序完成後辦理。
依專案會議檢視建議,修訂及確認第二階段優化措施作業範圍,以符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並就採購程序編撰所需招標資料。
另對於在未實施優化前,已函請各段處置方式列入訓練教材與宣導,避免停車位置不當事故發生。
2.臺鐵局已於107年11月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後續補充:
(1)對於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臺鐵局已於109年11月20日與立約商就如何明訂權利義務,雙方雖然有民事訴訟案進行中,但在履約保固維護期間,不應就此中斷檢討會議之辦理,同意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積極促使各履約保固缺失改善項目結案。
(2)未來除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也強化獨立驗證機構執行系統保證作業,並對於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明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以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臺鐵局經檢視原採購規範履約保固章節,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不足之部分,除發函廠段「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必要時可請改善小組或友段協助」。並檢討修訂城際電聯車600輛採購規範,明訂立約商不得藉此而規避之責任與義務。
新購城際電聯車600輛案,對於履約保固缺失改善方面,除臺鐵局積極執行履約保固外,另對第三方公證單位(IV&V)亦有規範須參與待改善項目檢討會議,以期確保所採購之車輛能如期、如質交付,謹提供獨立驗證與認證(IV&V)委託專業服務第37次工作月報供參。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建議持續列管
臺鐵局第二階段優化措施,刻正與立約商研議討論,並將另行召開專案會議,請乘務人員共商檢視,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切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TCMS人機介面第二階段改善作業,待議價及採購程序完成後辦理。擬依臺鐵局所提時程持續列管。

2.建議持續列管
臺鐵局提供之合約內容已增加「若立約商未能依臺鐵局所訂之期限內維修完畢,臺鐵局將可自行維修,後續由立約廠商支付費用」,應可達到本項改善建議目的,避免車輛設備故而無人維修之冏境。
待臺鐵局於113年12月提出依新契約實行之成效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651號

1. 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後續補充:
(1)有關列車人機介面系統告警資訊修正意見,臺鐵局已於109年12月29日決議分階段修正建議內容,並請立約商儘速完成修正。
(2)對於優化人機介面檢討部分,臺鐵局已就(1)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2)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3)增加備援傾斜告警訊息,等優化措施,請立約商研擬可行之對策,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第一階段改善項目已於111年2月完成修正軟體製作,立約商目前正安裝於第5編組測試中,觀察2週後若無異常現象發生,將全面進行新版軟體展開作業。
立約商已於3月31日完成全編組及備品之新版軟體更新作業。
第二階段所提三大修正面向,待立約商提出服務建議與報價,俟雙方完成議價及採購程序後辦理。
對於第二階段告警資訊修正意見,除持續請立約商提供報價外,並請立約商就臺鐵局所提之修正建議案,在可清楚呈現告警資訊前提下提出可行之調整因應措施。
臺鐵局所提第二階段優化措施,立約商已就修正建議提出報價,刻正依立約商所提報價檢討中,並將另行召開專案會議,再請乘務人員共商檢視,以臻能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切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TCMS人機介面第二階段改善作業,待議價及採購程序完成後辦理。
依專案會議檢視建議,修訂及確認第二階段優化措施作業範圍,以符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並就採購程序編撰所需招標資料。
另對於在未實施優化前,已函請各段處置方式列入訓練教材與宣導,避免停車位置不當事故發生。
臺鐵局已針對第二階段修正作業,研議檢討採購計畫及經費來源,待議價及採購程序完成後辦理。
2. 臺鐵局已於107年11月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後續補充:
(1)對於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臺鐵局已於109年11月20日與立約商就如何明訂權利義務,雙方雖然有民事訴訟案進行中,但在履約保固維護期間,不應就此中斷檢討會議之辦理,同意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積極促使各履約保固缺失改善項目結案。
(2)未來除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也強化獨立驗證機構執行系統保證作業,並對於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明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以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臺鐵局經檢視原採購規範履約保固章節,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不足之部分,除發函廠段「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必要時可請改善小組或友段協助」。並檢討修訂城際電聯車600輛採購規範,明訂立約商不得藉此而規避之責任與義務。
新購城際電聯車600輛案,對於履約保固缺失改善方面,除臺鐵局積極執行履約保固外,另對第三方公證單位(IV&V)亦有規範須參與待改善項目檢討會議,以期確保所採購之車輛能如期、如質交付,謹提供獨立驗證與認證(IV&V)委託專業服務第37次工作月報供參。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有關列車人機介面優化措施辦理情形,臺鐵局針對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人機介面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現車部份,臺鐵局已分階段辦理人機介面優化措施,第一階段優化已完成;第二階段優化,臺鐵局刻正研議檢討採購計畫及經費來源。建議依臺鐵局規劃時程完成採購作業後,再解除列管。
2. 臺鐵局提供之合約內容已增加「若立約商未能依臺鐵局所訂之期限內維修完畢,臺鐵局將可自行維修,後續由立約廠商支付費用」,建議依原時程規劃,待臺鐵局於113年12月提出依新契約實行之成效後解除列管。

 

113/1/15鐵安預字第1130002513號

一、 目前檢視各車型人機介面TCMS告警資訊均能清楚即時呈現,惟顯示方式因各廠商軟硬體設計不同並涉及履約保固,修改全車型統一規格費用極高有實際執行困難,未來新購車輛將訂定統一規格並納入規範辦理。
後續補充:
(一)有關列車人機介面系統告警資訊修正意見,臺鐵局已於109年12月29日決議分階段修正建議內容,並請立約商儘速完成修正。
(二)對於優化人機介面檢討部分,臺鐵局已就(1)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2)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3)增加備援傾斜告警訊息,等優化措施,請立約商研擬可行之對策,以提供司機員清楚易懂的人機介面環境。
第一階段改善項目已於111年2月完成修正軟體製作,立約商目前正安裝於第5編組測試中,觀察2週後若無異常現象發生,將全面進行新版軟體展開作業。
立約商已於3月31日完成全編組及備品之新版軟體更新作業。
第二階段所提三大修正面向,待立約商提出服務建議與報價,俟雙方完成議價及採購程序後辦理。
對於第二階段告警資訊修正意見,除持續請立約商提供報價外,並請立約商就臺鐵局所提之修正建議案,在可清楚呈現告警資訊前提下提出可行之調整因應措施。
臺鐵局所提第二階段優化措施,立約商已就修正建議提出報價,刻正依立約商所提報價檢討中,並將另行召開專案會議,再請乘務人員共商檢視,以臻能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切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TCMS人機介面第二階段改善作業,待議價及採購程序完成後辦理。
  依專案會議檢視建議,修訂及確認第二階段優化措施作業範圍,以符合乘務員實際使用需求,並就採購程序編撰所需招標資料。
  另對於在未實施優化前,已函請各段處置方式列入訓練教材與宣導,避免停車位置不當事故發生。
  臺鐵局已針對第二階段修正作業,研議檢討採購計畫及經費來源,待議價及採購程序完成後辦理。
有關與車輛原廠合作,重新檢視列車人機介面系統,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一案,經與立約商進行民事調解多次協商,臺鐵局建議對於「增加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及「縮短開機10分鐘屏蔽訊息顯示」2案,請立約商以無償方式提供技術服務,納入雙方調解方案中,惟雙方對於優化與事故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仍有不同意見,立約商說明優化措施不應與事故相關聯,臺鐵公司已就民事訴訟案不再繼續調解。
(三)對於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商,臺鐵公司為能確保列車告警資訊能即時且清楚呈現,因應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1.已將MR壓力不足時能有告警訊息之改善,於新購EMU900型及EMU3000型車輛設計階段,增加此項人機介面告警訊息。
2.鑒於TCMS系統中仍有多資料無法取得,已檢討在不介入原廠人機介面情況下,洽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外加警示燈訊號方式,作為MR壓力不足告警訊息。
二、 臺鐵局已於107年11月26日發文各廠段遇故障先行修復並與立約商協議維修保固履約內容,未來於新購車輛時明確訂定保固合約內容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
後續補充:
(一)對於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臺鐵局已於109年11月20日與立約商就如何明訂權利義務,雙方雖然有民事訴訟案進行中,但在履約保固維護期間,不應就此中斷檢討會議之辦理,同意持續進行滾動檢討,積極促使各履約保固缺失改善項目結案。
(二) 未來除在合約相關規範內,訂定在保固期間立約商應盡義務,也強化獨立驗證機構執行系統保證作業,並對於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明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以避免有延宕之情形發生。
「重新檢視履約保固缺失改善之具體執行方式,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臺鐵局經檢視原採購規範履約保固章節,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不足之部分,除發函廠段「當機車車輛發生故障時,不論保固與否,檢修同仁仍務必設法修復,必要時可請改善小組或友段協助」。並檢討修訂城際電聯車600輛採購規範,明訂立約商不得藉此而規避之責任與義務。
  新購城際電聯車600輛案,對於履約保固缺失改善方面,除臺鐵局積極執行履約保固外,另對第三方公證單位(IV&V)亦有規範須參與待改善項目檢討會議,以期確保所採購之車輛能如期、如質交付,謹提供獨立驗證與認證(IV&V)委託專業服務第37次工作月報供參。
  檢陳獨立驗證與認證(IV&V)委託專業服務第56次工作月報供核。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俟臺鐵公司於113年12月提出依新契約實行之成效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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