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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0-10-024


資料發布日期 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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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0-10-02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明訂機車駕駛室內安裝具備防撞及防火功能之聲音影像紀錄器,紀錄器至少應有連續錄音、錄影 2 小時之能力,紀錄內容僅止用於事故調查,公開及發布應有適當的限制規範。

回覆往來紀錄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24日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正,其中修正條文第37條將明定「鐵路機構應記錄列車運轉時駕駛室內駕駛臺之影像及各種聲音,備供交通部隨時查核」;修正條文第68條將明定保存最低期限為三個月,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者為一年。

二、前項規定俟交通部審議通過後即頒布實施。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有關聲音影像紀錄器防撞及防火功能,是否將於相關行政規則中進行規範。以確保重大事故後續調查資料之完整性。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鐵道局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鐵道局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鐵道局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24日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正,其中修正條文第37條將明定「鐵路機構應記錄列車運轉時駕駛室內駕駛臺之影像及各種聲音,備供交通部隨時查核」;修正條文第68條將明定保存最低期限為三個月,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者為一年。

二、前項規定俟交通部審議通過後即頒布實施。

補充資料:查民航局雖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1、112條就裝置飛航紀錄器,有明文要求民航業者須依該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惟民航與鐵路運輸存有系統差異,對於硬體設備設置規定自有區別,且現行國內對於鐵路車輛設備材料於車輛採購時需遵守我國國家標準(CNS)有關鐵路車輛防火、衝擊及震動相關規定(如CNS-16108-1、16108-2,CNS61373),爰建議無需於鐵路行車規則再予明定。

 

運安會意見:列管。

依交通部鐵道局補充資料說明既已有相關國家標準CNS之規定,且該局依前次說明已進入預告修正階段。爰建議本項進入列管。

 

111/1/7鐵道營字第1113500001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於鐵路行車規則草案第37條、68條條文納入增訂,惟因部分鐵路機構及工會對此議題仍堅決持反對意見,並揚言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抗爭作為,經交通部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會議行溝通,為避免造成全案修延宕,致影響安全管理系統入法時程,已暫予保留不納入本次修法,鐵路行車規則已111年1月3日公告施行於。
二、鐵道局後續仍將持續與鐵路機構及工會溝通、蒐集國內外經驗及研提修正條文對案。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本會於2022/1/18與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TSB)會談,TSB表示此項議題加拿大於去年2月份已通過立法,強調個人隱私不得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此項設施有利於釐清人為因素之肇因。依交通部鐵道局說明,並檢視111年01月03日交路100416057號令內容,有關駕駛室設置影像紀錄器之議題,未於本次鐵路行車規則修正中明確列出,仍請交通部鐵道局持續辦理。

 

111/7/7交路(一)字第1117900451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二、除交通部前於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會議與鐵路機構溝通外,鐵道局嗣於111年1月 28日再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議,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臺鐵局則表示該規定並無法防範事故之再發生,台灣高鐵公司則表示既有紀錄已足供相關調查之需,爰仍有爭論,尤其臺鐵局駕駛反彈聲浪甚大。復考量本項規定緣係為釐清發生行車事故事件時當下駕駛室内之操作情形與事故之關聯,侷限於事故調查所需,且除非涉及駕駛操作不當,否則駕駛艙內錄影(音)設備尚非屬調查之必要關鍵證據。
三、另查目前我國環狀線、機場捷運、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於駕駛室內裝設影(音)紀錄器,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記錄設備之觀點,爰駕駛室裝設錄影(音)設備應為持續努力之目標。鐵道局仍將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正條文推動。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本項仍請交通部鐵道局持續辦理。

 

 

112/1/12鐵道營字第1123500106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辦理情形:
鐵道局於111年11月25日邀集鐵路機構召開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會議,針對鐵道局所擬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68條,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之相關規定,鐵道局提出加拿大已將駕駛室增設影音紀錄器納入「機車錄音錄影規程」(Locomotive Voice andVideo Recorder Regulations)法令要求,考量個人隱私不應優於公共安全及鐵路事故調查之需,仍應納入本次鐵路行車規則修正草案。
二、除交通部前於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會議與鐵路機構溝通外,鐵道局嗣於111年1月 28日再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議,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臺鐵局則表示該規定並無法防範事故之再發生,台灣高鐵公司則表示既有紀錄已足供相關調查之需,爰仍有爭論,尤其臺鐵局駕駛反彈聲浪甚大。復考量本項規定緣係為釐清發生行車事故事件時當下駕駛室内之操作情形與事故之關聯,侷限於事故調查所需,且除非涉及駕駛操作不當,否則駕駛艙內錄影(音)設備尚非屬調查之必要關鍵證據。
辦理情形:
臺鐵局及高鐵公司於會中表示目前既有系統足以釐清事故事件原因,且工會對於此議題均持反對意見,臺鐵局更表示值此臺鐵公司化推動之際,將不利於臺鐵公司化相關子法與工會之研商,惟鐵道局基於監理機關職責,仍建議應予納入修正。鐵道局已述明鐵道局立場及鐵路機構意見於12月12日將修正草案陳報交通部辦理法規預告作業程序。
三、另查目前我國環狀線、機場捷運、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於駕駛室內裝設影(音)紀錄器,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記錄設備之觀點,爰駕駛室裝設錄影(音)設備應為持續努力之目標。鐵道局仍將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正條文推動。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於111年1月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議及11月邀集鐵路機構召開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則修正草案討論會議。惟雖然有些鐵路機構表達反對意見,鐵道局仍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正條文推動。
擬依交通部鐵道局所提時程持續列管。

 

112/7/3鐵道營字第1123501875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辦理情形:
有關機車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一節,鐵道局基於監理機關立場已積極推動入法,先後於110年、112 年間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之相關規定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報請交通部審議,惟因部分鐵路機構強烈反對爰交通部研議後未納入修正。
二、除交通部前於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會議與鐵路機構溝通外,鐵道局嗣於111年1月 28日再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議,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臺鐵局則表示該規定並無法防範事故之再發生,台灣高鐵公司則表示既有紀錄已足供相關調查之需,爰仍有爭論,尤其臺鐵局駕駛反彈聲浪甚大。復考量本項規定緣係為釐清發生行車事故事件時當下駕駛室内之操作情形與事故之關聯,侷限於事故調查所需,且除非涉及駕駛操作不當,否則駕駛艙內錄影(音)設備尚非屬調查之必要關鍵證據。
辦理情形:
鐵道局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據悉加拿大已針對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立法;美國於Fixing America's Surface Transportation Act 中,規範鐵路機構於客運列車駕駛室安裝內外朝向的語音影像錄製設備,在112年3月22日聽證會上,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再次強調影音紀錄器對於鐵路安全具關鍵作用,並建議聯邦鐵路局要求鐵路機構包含貨運之所有列車均應於駕駛室安裝影音記錄器。另國內捷運公司亦有部分已有建置案例,鐵道局後續將持續彙整國內外錄影音紀錄器相關資訊、法令及案例,適時邀集鐵路機構討論,持續推動修法作業。
三、另查目前我國環狀線、機場捷運、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於駕駛室內裝設影(音)紀錄器,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記錄設備之觀點,爰駕駛室裝設錄影(音)設備應為持續努力之目標。鐵道局仍將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正條文推動。
辦理情形:
此外,為強化事故調查現場相關紀錄或影像之蒐集及保存,鐵道局仍持續要求鐵路機構改善行車運轉相關記錄設施設備,例如於110年2月23 日海端站死傷事故以及111年度臺鐵發生6件冒進號誌事件後,均要求臺鐵局於維修工程車加裝車前及車內行車影像錄影系統,有助於釐清事發當下之現場狀況。目前臺鐵局車前影像錄影裝置已完成安裝。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蒐集國際相關資料,並持續彙整國內外錄影音紀錄器相關資訊、法令及案例,邀集鐵路機構討論研商,持續推動修法作業。建議依交通部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修法後解除列管。

 

112/12/20鐵道營字第1123506105號

一、 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辦理情形:
有關機車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一節,鐵道局基於監理機關立場已積極推動入法,先後於110年、112年間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之相關規定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報請交通部審議,惟因部分鐵路機構強烈反對爰交通部研議後未納入修正。
經鐵道局彙整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相關法令及案例,以及國內各捷運公司提供之資料後,研擬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修正草案,增訂駕駛室內應設置具防撞及防火功能之聲音影像紀錄器,並納入但書敘明如因設備限制無法符合規定者,應提出說明理由及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辦理。
二、 除交通部前於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會議與鐵路機構溝通外,鐵道局嗣於111年1月 28日再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議,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臺鐵局則表示該規定並無法防範事故之再發生,台灣高鐵公司則表示既有紀錄已足供相關調查之需,爰仍有爭論,尤其臺鐵局駕駛反彈聲浪甚大。復考量本項規定緣係為釐清發生行車事故事件時當下駕駛室内之操作情形與事故之關聯,侷限於事故調查所需,且除非涉及駕駛操作不當,否則駕駛艙內錄影(音)設備尚非屬調查之必要關鍵證據。
辦理情形:
鐵道局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據悉加拿大已針對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立法;美國於Fixing America's Surface Transportation Act 中,規範鐵路機構於客運列車駕駛室安裝內外朝向的語音影像錄製設備,在112年3月22日聽證會上,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再次強調影音紀錄器對於鐵路安全具關鍵作用,並建議聯邦鐵路局要求鐵路機構包含貨運之所有列車均應於駕駛室安裝影音記錄器。另國內捷運公司亦有部分已有建置案例,鐵道局後續將持續彙整國內外錄影音紀錄器相關資訊、法令及案例,適時邀集鐵路機構討論,持續推動修法作業。
本案於112年10月13日召開「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修正草案討論會議」,邀集各鐵路機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運研所以及運安會討論,惟臺鐵局與高鐵公司均強烈表達現有設備已足以提供事故調查所需,駕駛室裝設影音紀錄器對提升行車安全並無直接相關。考量本次修法議題尚待凝聚共識,鐵道局將參酌各單位意見再行研議持續推動。
三、另查目前我國環狀線、機場捷運、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於駕駛室內裝設影(音)紀錄器,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記錄設備之觀點,爰駕駛室裝設錄影(音)設備應為持續努力之目標。鐵道局仍將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正條文推動。
辦理情形:
此外,為強化事故調查現場相關紀錄或影像之蒐集及保存,鐵道局仍持續要求鐵路機構改善行車運轉相關記錄設施設備,例如於110年2月23 日海端站死傷事故以及111年度臺鐵發生6件冒進號誌事件後,均要求臺鐵局於維修工程車加裝車前及車內行車影像錄影系統,有助於釐清事發當下之現場狀況。目前臺鐵局車前影像錄影裝置已完成安裝。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蒐集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相關國際鐵道法規資料,研擬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修正草案,亦邀集各鐵路機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運研所以及運安會討論研商,惟各單位尚未凝聚共識,因此鐵道局將參酌各單位意見再研議持續推動修法。

待鐵道局完成修法,將駕駛室裝設影音紀錄器之規定納入鐵路行車規則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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