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0-10-024
事故名稱 |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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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0-10-024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鐵道局 |
改善建議狀態 |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明訂機車駕駛室內安裝具備防撞及防火功能之聲音影像紀錄器,紀錄器至少應有連續錄音、錄影 2 小時之能力,紀錄內容僅止用於事故調查,公開及發布應有適當的限制規範。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推動機車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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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 鐵道局 |
管考狀態 |
列管中
鐵道局已蒐集美國、加拿大及日本等國之法規資料,因需要再與相關鐵路機構溝通,以審慎參酌各方意見調整修法方向。由於鐵道局尚未完成法規修正,建議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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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列管條件 | 待鐵道局完成修法,將駕駛室裝設影音紀錄器之規定納入鐵路行車規則後解除列管。 |
預計結案日期 | 俟鐵道局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3/7/1鐵道營字第1133502149號 一、有關機車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一節,鐵道局基於監理機關立場已積極推動入法,先後於 110年、112年間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之相關規定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報請交通部審議,惟因部分鐵路機構強烈反對爰交通部研議後未納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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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2 | |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24日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正,其中修正條文第37條將明定「鐵路機構應記錄列車運轉時駕駛室內駕駛臺之影像及各種聲音,備供交通部隨時查核」;修正條文第68條將明定保存最低期限為三個月,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者為一年。 二、前項規定俟交通部審議通過後即頒布實施。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有關聲音影像紀錄器防撞及防火功能,是否將於相關行政規則中進行規範。以確保重大事故後續調查資料之完整性。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鐵道局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鐵道局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鐵道局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24日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正,其中修正條文第37條將明定「鐵路機構應記錄列車運轉時駕駛室內駕駛臺之影像及各種聲音,備供交通部隨時查核」;修正條文第68條將明定保存最低期限為三個月,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者為一年。 二、前項規定俟交通部審議通過後即頒布實施。 補充資料:查民航局雖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1、112條就裝置飛航紀錄器,有明文要求民航業者須依該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惟民航與鐵路運輸存有系統差異,對於硬體設備設置規定自有區別,且現行國內對於鐵路車輛設備材料於車輛採購時需遵守我國國家標準(CNS)有關鐵路車輛防火、衝擊及震動相關規定(如CNS-16108-1、16108-2,CNS61373),爰建議無需於鐵路行車規則再予明定。
運安會意見:列管。 依交通部鐵道局補充資料說明既已有相關國家標準CNS之規定,且該局依前次說明已進入預告修正階段。爰建議本項進入列管。
111/1/7鐵道營字第1113500001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於鐵路行車規則草案第37條、68條條文納入增訂,惟因部分鐵路機構及工會對此議題仍堅決持反對意見,並揚言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抗爭作為,經交通部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會議行溝通,為避免造成全案修延宕,致影響安全管理系統入法時程,已暫予保留不納入本次修法,鐵路行車規則已111年1月3日公告施行於。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本會於2022/1/18與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TSB)會談,TSB表示此項議題加拿大於去年2月份已通過立法,強調個人隱私不得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此項設施有利於釐清人為因素之肇因。依交通部鐵道局說明,並檢視111年01月03日交路100416057號令內容,有關駕駛室設置影像紀錄器之議題,未於本次鐵路行車規則修正中明確列出,仍請交通部鐵道局持續辦理。
111/7/7交路(一)字第1117900451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本項仍請交通部鐵道局持續辦理。
112/1/12鐵道營字第1123500106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於111年1月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議及11月邀集鐵路機構召開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則修正草案討論會議。惟雖然有些鐵路機構表達反對意見,鐵道局仍持續蒐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正條文推動。
112/7/3鐵道營字第1123501875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蒐集國際相關資料,並持續彙整國內外錄影音紀錄器相關資訊、法令及案例,邀集鐵路機構討論研商,持續推動修法作業。建議依交通部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修法後解除列管。
112/12/20鐵道營字第1123506105號 一、 本項要求鐵路機構於駕駛室建置裝設影像監視器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持續推動中。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蒐集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相關國際鐵道法規資料,研擬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修正草案,亦邀集各鐵路機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運研所以及運安會討論研商,惟各單位尚未凝聚共識,因此鐵道局將參酌各單位意見再研議持續推動修法。 待鐵道局完成修法,將駕駛室裝設影音紀錄器之規定納入鐵路行車規則後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