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0-10-027
事故名稱 |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
---|---|
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0-10-027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賦予鐵道局監理職權及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4月29日預告鐵路法修正草案,其中已依鐵道局組織法之掌理事項,修正部分事項由鐵道局負責監理(詳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五十六條之七、第七十二條之二,如附件27),其中包括事故事件之調查(詳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七),修法後將由鐵道局負責。 二、有關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一節,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鐵道局)針對事故事件辦理安全監理之外部調查(提出安全事項改進,並就違法違規部分進行處置),與運安會係針對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或有事故之虞者之異常事件,進行獨立之安全調查(探究全系統事故原因及提出改正措施),調查範圍或有重疊,惟其調查目的及權責均不相同。 (二)復以鐵路運輸為民眾日常運具,其事故事件受大眾及民意代表等各界之高度關注,交通部以主管機關立場,對鐵路機構安全管理執行情形之監督,仍應於第一時間掌握資訊、對外說明,爰難有排除交通部調查之事故事件範圍。惟交通部調查案件與運安會相同時,如涉事故原因事實認定,交通部將審視參考運安會之事實調查結果,並恪守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於調查期間,亦循運安會參與式調查方式,共同執行訪談作業。另交通部調查結果係屬內部文件,將不予公開或提供鐵路機構,以避免同一調查案政府部門出具兩本調查結果報告之爭議。 (三)交通部已就鐵路事故事件依其嚴重程度進行調查或查察: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一、監理職權法規修訂: 不接受,建請重提: 未提出法規修訂明確改善期程。 二、監理機關調查一般事故及事件: 不接受,建請重提: 基於目前交通部鐵道局監理作為尚無調查一般事故、事件之機制,亦無建立審查鐵路機構報告書之程序,建議該部應再加衡酌。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交通部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4月29日預告鐵路法修正草案、110年2月8日召開第一次法規委員審議會議,其中已依鐵道局組織法之掌理事項,修正部分事項由鐵道局負責監理(包括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六條之七、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二條之二,共11條),其中事故事件之調查亦修法後由鐵道局負責(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七)。預計110年12月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法制程序函陳行政院審查。 二、有關交通部鐵道局監理作為尚無調查一般事故、事件之機制,亦無建立審查鐵路機構報告書之程序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109年11月26日交路(一)字第1097900380號函頒「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作業要點」第一、三點規定,交通部除重大事故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調查之行車事故事件,包含一般行車事故、行車異常事件,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亦可調查發生經過及發生原因。109年亦對臺鐵1件冒進號誌事件、1件車輛溜逸事件、2件路線障礙事件等行車異常事件,以及110年臺鐵1件死傷事故進行調查。 (二) 上揭要點第五點亦訂定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之作業方式,以審查會議為主,邀集邀集委員審查行車事故事件調查結果及審議違失事項。鐵路機構應列席報告行車事故事件發生經過及原因,並接受委員詢問;其經交通部辦理專案調查之行車事故事件,由交通部鐵道局報告之。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待鐵路法修法完成,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待鐵路行車規則修法完成,監理機關將調查非運安會調查之一般事故及事件,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1/10交路(一)字第1107900625號 有關「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一節,說明如下: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
111/1/10交路(一)字第1107900625號 一、交通部已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局,同時於鐵道局組織法明定該局之監理職權,另在作用法部分,本部已自109年起著手研修鐵路法、鐵路行車規則等相關規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雖然交通部於111/6/22完成鐵路法相關修法事宜,惟待交通部提供上述修法後半年內其執行成效資料,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9交路(一)字第交路(一)字第1127900019號 一、交通部已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局,同時於鐵道局組織法明定該局之監理職權,另在作用法部分,本部已自109年起著手研修鐵路法、鐵路行車規則等相關規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一、交通部分別於111年1月及6月完成鐵路法、鐵路行車規則修正事宜,將鐵道局監理職權明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