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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0-10-027


資料發布日期 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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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0-10-027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賦予鐵道局監理職權及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

回覆往來紀錄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4月29日預告鐵路法修正草案,其中已依鐵道局組織法之掌理事項,修正部分事項由鐵道局負責監理(詳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五十六條之七、第七十二條之二,如附件27),其中包括事故事件之調查(詳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七),修法後將由鐵道局負責。

二、有關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一節,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鐵道局)針對事故事件辦理安全監理之外部調查(提出安全事項改進,並就違法違規部分進行處置),與運安會係針對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或有事故之虞者之異常事件,進行獨立之安全調查(探究全系統事故原因及提出改正措施),調查範圍或有重疊,惟其調查目的及權責均不相同。

(二)復以鐵路運輸為民眾日常運具,其事故事件受大眾及民意代表等各界之高度關注,交通部以主管機關立場,對鐵路機構安全管理執行情形之監督,仍應於第一時間掌握資訊、對外說明,爰難有排除交通部調查之事故事件範圍。惟交通部調查案件與運安會相同時,如涉事故原因事實認定,交通部將審視參考運安會之事實調查結果,並恪守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於調查期間,亦循運安會參與式調查方式,共同執行訪談作業。另交通部調查結果係屬內部文件,將不予公開或提供鐵路機構,以避免同一調查案政府部門出具兩本調查結果報告之爭議。

(三)交通部已就鐵路事故事件依其嚴重程度進行調查或查察:

  1. 重大事故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定應調查之行車事故事件:交通部訂頒「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調查小組作業要點」,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委員,進行發生經過、原因分析、提出預防措施與建議。
  2. 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依鐵路機構提送之「行車事故報告書」進行審查及分析,並視需要要求鐵路機構釐清說明及補充佐證資料,倘發現異常趨勢,交通部並啟動後續監理作為,如執行臨時檢查或專案調查提報事故調查小組會議審議等。
  3. 異常事件:依鐵路機構提送之事件事故月報表進行審查及統計分析,並視需要要求鐵路機構釐清說明及補充佐證資料,倘發現異常趨勢,交通部並啟動後續監理作為。
  4. 前述調查或查察結果交通部均提出安全改進事項及建議,追蹤鐵路機構改善辦理情形,並另就違法違規部分進行處置。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一、監理職權法規修訂

不接受,建請重提

未提出法規修訂明確改善期程。

二、監理機關調查一般事故及事件:

不接受,建請重提

基於目前交通部鐵道局監理作為尚無調查一般事故、事件之機制,亦無建立審查鐵路機構報告書之程序,建議該部應再加衡酌。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交通部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4月29日預告鐵路法修正草案、110年2月8日召開第一次法規委員審議會議,其中已依鐵道局組織法之掌理事項,修正部分事項由鐵道局負責監理(包括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六條之七、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二條之二,共11條),其中事故事件之調查亦修法後由鐵道局負責(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七)。預計110年12月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法制程序函陳行政院審查。

二、有關交通部鐵道局監理作為尚無調查一般事故、事件之機制,亦無建立審查鐵路機構報告書之程序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109年11月26日交路(一)字第1097900380號函頒「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作業要點」第一、三點規定,交通部除重大事故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調查之行車事故事件,包含一般行車事故、行車異常事件,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亦可調查發生經過及發生原因。109年亦對臺鐵1件冒進號誌事件、1件車輛溜逸事件、2件路線障礙事件等行車異常事件,以及110年臺鐵1件死傷事故進行調查。

(二) 上揭要點第五點亦訂定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之作業方式,以審查會議為主,邀集邀集委員審查行車事故事件調查結果及審議違失事項。鐵路機構應列席報告行車事故事件發生經過及原因,並接受委員詢問;其經交通部辦理專案調查之行車事故事件,由交通部鐵道局報告之。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 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

待鐵路法修法完成,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 賦予鐵道局監理職權及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

待鐵路行車規則修法完成,監理機關將調查非運安會調查之一般事故及事件,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1/10交路(一)字第1107900625號

有關「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一節,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已就鐵路法中有關鐵道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事故調查權責明確化、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及推動觀光鐵路等研擬修正條文(共計修正 11 條、新增 3 條、刪除 1 條)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已於110年9月17日提送立法院審議。
(二)交通部已於110年3月2日完成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正草案,計修正為七章、73條,其修正重點為強化鐵路行車安全暨健全安全制度,全面檢討現行條文內容存有不合時宜或可再研提精進之需求,及納入安全管理專章,經通盤檢討、整併一般鐵路及高速鐵路相關條文。復於110年11月18日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討論後重新修正部分內容,刻依法制作業中。
二、有關「賦予鐵道局監理職權及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一節,說明如下:
有關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調查範圍,已擬具鐵路法第56-6條修正條文,因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為避免行政部門資源重複,明定交通部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調查權責,並作相關事項之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已於110年9月17日提送立法院審議。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重新檢視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
1) 待鐵路法修法完成,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 交通部業於111年1月3日發布鐵路行車規則全文修正。
2.“賦予鐵道局監理職權及負責調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鐵道事故與異常事件”
待鐵路法修法完成,監理機關將調查非運安會調查之一般事故及事件,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1/10交路(一)字第1107900625號

一、交通部已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局,同時於鐵道局組織法明定該局之監理職權,另在作用法部分,本部已自109年起著手研修鐵路法、鐵路行車規則等相關規定。
二、目前鐵路法已完成修法,並於111年6月22日奉總統令施行, 已於該法第4條將鐵道局監理職權明確化,現已於同法規範包括施工及營運情形報備(第32條)、駕駛檢定與核發執照(第34條之1)、鐵路機構事故事件通報(第40條)、鐵路機構查核(第41條)、對鐵路機構裁罰(第66條之1、第67條)等事宜,由鐵道局辦理。又於第56條之6第2項規定,鐵道局得就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事實及原因調查,並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且鐵路行車規則亦經通盤檢討,於111年1月3日進行全文修正發布。
三、後續交通部將持續滾動盤點鐵路監理法令,檢討監理作為,要求鐡路機構落實執行,以提升鐵路營運安全。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雖然交通部於111/6/22完成鐵路法相關修法事宜,惟待交通部提供上述修法後半年內其執行成效資料,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9交路(一)字第交路(一)字第1127900019號

一、交通部已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局,同時於鐵道局組織法明定該局之監理職權,另在作用法部分,本部已自109年起著手研修鐵路法、鐵路行車規則等相關規定。
二、目前鐵路法已完成修法,並於111年6月22日奉總統令施行, 已於該法第4條將鐵道局監理職權明確化,現已於同法規範包括施工及營運情形報備(第32條)、駕駛檢定與核發執照(第34條之1)、鐵路機構事故事件通報(第40條)、鐵路機構查核(第41條)、對鐵路機構裁罰(第66條之1、第67條)等事宜,由鐵道局辦理。又於第56條之6第2項規定,鐵道局得就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事實及原因調查,並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且鐵路行車規則亦經通盤檢討,於111年1月3日進行全文修正發布。
三、後續交通部將持續滾動盤點鐵路監理法令,檢討監理作為,要求鐡路機構落實執行,以提升鐵路營運安全。
辦理情形:
一、交通部鐵道局依111年6月20日新頒鐵 路法第56~6條規定,於111年8月10日函頒「交通部鐵道局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作業要點」,就鐵路機構之行車事故事件,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火災或其他危及行車安全之虞,且經 鐵道局認定有必要者,除要求鐵路機構提供相關事證資料審閱外,並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並研提應行改 進事項。截至111年12月底止,111年度鐵道局計調查(檢討)24件。
二、另就鐵路機構每月彙報之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除檢視事故種類、事故處置過程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外,並就 其法定事故事件種類及原因類別,予 以建檔、分類及統計,如有發生頻率較高之事發原因、或其他影響運轉安 全之異常事件,則函請鐵路機構說明,必要時辦理臨時檢查。如針對臺 鐵局故障率偏高之 EMU500車型、電力機車頭、VBC 不閉合、ATP 故障等車輛 故障異常事件,以及近年來天然災變與外物入侵有增加趨勢,均要求臺鐵局提出因應對策或改善措施;另高鐵 公司今年度保安裝置故障亦有升高 趨勢,鐵道局即啟動專案調查。
三、交通部鐵道局對於臺鐵局每日傳送之「事故(事件)摘要報告表」,有危及 行車安全之事故事件會進行了解,除要求臺鐵局提供相關事證資料審閱 外,若符合鐵道局認定須調查之事故 (件),即啟動專案調查。若事證明確,但仍有需臺鐵局進行檢討與改善時,則於鐵道局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中,由調查委員就臺鐵局所提之發生經過、 原因及改善作為進行討論,並研提應 行改進事項。如就臺鐵局111年7件冒進號誌事件(含擅自退行)進行審議 調查。
四、此外,交通部近期推動之國家鐵路安 全計畫,鐵道局於定期召開之「推動 小組會議」,亦會要求鐵路機構就該季新增或重要之危害辨識、風險分析、管控措施及有效性進行報告,期能有效提升行車安全。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一、交通部分別於111年1月及6月完成鐵路法、鐵路行車規則修正事宜,將鐵道局監理職權明定。
二、自前開修法後,交通部鐵道局已針對鐵路機構發生事故事件,依其影響安全程度及認有必要性,進行檢討或調查或審查鐵路機構所提報告書等不同層次作業,計24件,已初達到本條改善建議之目的,故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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