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02-002
事故名稱 | 0828臺鐵第3501與第333次車佳冬站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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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02-002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鐵道局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強化提前完工之評估機制,確保承包商能在合理工期內,依序完整執行施工作業,避免趕工影響安全品質。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5/18交路(一)字第1107900172號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鐵道局僅對南工處南迴計畫案進行工期檢核,未建立鐵道局整體合約管理評估機制,確保承包商提前完工或縮短期程等可能影響施工安全品質項目之一致性標準作業程序。 俟鐵道局完成程序/檢核機制修訂後,解除列管。
111/1/19鐵道工字第1113400193號 1. 鐵道局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係依各工程性質、施工區域地理環境、地質特性及施工方式等訂定合理之工期,另為確保施工階段之安全及工程品質,並制定相關作業標準程序供施工承商遵循辦理,並依相關施工計畫及網圖排定各項作業,以期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鐵道局僅對南工處南迴計畫案進行工期檢核,未建立鐵道局整體合約管理評估機制,如事先應評估承包商合理之施作期程、施工人數、配合系統測試項目之施工順序等影響因素,以確保承包商提前完工或縮短期程等可能影響施工安全品質項目之一致性標準作業程序。
111/7/14鐵道工字第1113402687號 鐵道局工程如有提前完工需求時,除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所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辦理相關作業外,鐵道局頒定之制式契約範本中,特訂條款第壹、四(十二)已定(如附件2),承包商在確保契約規定品質下提前完工者,應提送提早完工工程進度比較表函請甲方審查,並經雙方研商確認下,得依工程會「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第三點(協商)及第四點(修約)規定(如附件2A)發放趕工費用;是以將藉由廠商提報工程進度比較表予甲方時,由甲方邀集相關單位及監造、承包商召開研商會議以審查所調整工序、增加機具、人力或延長工時等方式之合理性,俾定案後據以辦理趕工。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本項已將提前完工之評估機制規定於鐵道局契約範本中,並由鐵道局及承包商共同確認工期之合理性,符合本項改善建議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