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03-002
事故名稱 |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
---|---|
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03-002 |
受建議單位 | 彰化縣政府 |
改善建議狀態 | 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依平交道設置標準、新興巷平交道交通量及相鄰平交道設置位置,重新考量該平交道之存廢。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8/4府工規字第1100273085號 一、經查新興巷平交道周邊尚有永興路一段(距離九分路約200公尺)可連通至鐵路東側,廢除新興巷平交道尚不至於造成民眾使用上之不便。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待彰化縣政府提供與臺鐵局對新興巷平交道存廢討論之會議紀錄,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逾期未回復,本會於111年8月初寄出洽催函。 111/8/15府工規字第1110304497號 一、經查新興巷平交道周邊尚有永興路一段(距離九分路約200公尺)可連通至鐵路東側,廢除新興巷平交道尚不至於造成民眾使用上之不便。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經彰化縣政府、鄉公所、臺鐵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待彰化縣政府
112/1/11府交規字第1110475015號 1.鐵路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務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及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4 條規定:「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爰有關新興巷平交道之存廢,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評估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經彰化縣政府、鄉公所、臺鐵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