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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03-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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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03-002
受建議單位 彰化縣政府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依平交道設置標準、新興巷平交道交通量及相鄰平交道設置位置,重新考量該平交道之存廢。

回覆往來紀錄

110/8/4府工規字第1100273085號

一、經查新興巷平交道周邊尚有永興路一段(距離九分路約200公尺)可連通至鐵路東側,廢除新興巷平交道尚不至於造成民眾使用上之不便。
二、鑒於鐵路法第14條規定略以:「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及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4條規定:「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爰有關新興巷平交道之存廢,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評估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待彰化縣政府提供與臺鐵局對新興巷平交道存廢討論之會議紀錄,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逾期未回復,本會於111年8月初寄出洽催函。

111/8/15府工規字第1110304497號

一、經查新興巷平交道周邊尚有永興路一段(距離九分路約200公尺)可連通至鐵路東側,廢除新興巷平交道尚不至於造成民眾使用上之不便。
二、鑒於鐵路法第14條規定略以:「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及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4條規定:「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爰有關新興巷平交道之存廢,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評估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經彰化縣政府、鄉公所、臺鐵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待彰化縣政府
- 完成境內堆高機的安全宣導與執行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1府交規字第1110475015號

1.鐵路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務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及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4 條規定:「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爰有關新興巷平交道之存廢,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評估辦理。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業於110年11月4日召開研商「本局縱貫線K234+046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經與會代表及民眾所提供之意見,嘉義工務段將陳報本局工務處轉陳交通部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經彰化縣政府、鄉公所、臺鐵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待彰化縣政府
-完成境內堆高機的安全宣導與執行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6府交規字第1120227161號

1. 鐵路法第14條規定略以:「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務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及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4 條規定:「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爰有關新興巷平交道之存廢,應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評估辦理。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業於110年11月4日召開研商「本局縱貫線K234+046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經與會代表及民眾所提供之意見,嘉義工務段將陳報本局工務處轉陳交通部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與彰化縣政府、鄉公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另彰化縣政府已完成境內堆高機的安全宣導。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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