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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03-003


資料發布日期 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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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03-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與鐵道營運機關(構)共同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並落實設置。如決議保留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將該種平交道納入法規,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明定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如決議廢除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和地方政府協調並訂定廢除時程。

回覆往來紀錄

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現行平交道分類係依據列車次數、換算交通量、列車最高時速及瞭望距離等數據,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種鐵路平交道,其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已明訂於本部「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交通部臺鐵局據以訂定該局「平交道防護設施須知」,農委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據以訂定該處「平交道防護設施須知」,台糖公司據以訂定該公司「平交道整修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所轄平交道相關設置與防護作業。
2.依交通部「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分類,本事故平交道應屬第三種鐵路平交道,因不宜汽車通行,爰臺鐵局依據上述規則第14條第二項規定,於平交道兩側道路上釘樁(僅留開口1.5公尺寬)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通行。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另列平交道種類,現行平交道分類及防護設施設置標準並無相悖。
3.本事故平交道是否廢除,將請臺鐵局依據上述規則第4條規定「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評估研議辦理。

 

運安會意見:列管。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最近一次修正時間為民國85年,請交通部重新考量營運機關(構)在實務上或有不同於該法中對平交道分類的需求,並檢討該法之內容。
待交通部
- 決議是否調整「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之平交道分類
- 督導臺鐵局,全線平交道告警裝置之設置需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 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19交路 (一)字第1117900485號

1. 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
2.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修正作業,鐵道局於111年6月16日函請臺鐵局就建議條文釐清。
3. 臺鐵局於111年5月26日完成28處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檢討報告。本部已就其處置方式召開會議逐案檢討,督導臺鐵局依據歷次會議結論落實辦理改善,確依「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設置相關告警裝置,並加強安全防護設施。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及臺鐵局刻正檢討各類型平交道規範,及將規範納入「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可行性。

待交通部
- 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類平交道防護設施,並納入「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 督導臺鐵局,確認全線平交道依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設置應有之防護設施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逾期回復,本會於112年2月3日寄出洽催函。

112/2/6交路(一)字第1127900021號

1. 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附件1)
2.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修正作業,鐵道局於111年6月16日函請臺鐵局就建議條文釐清。(附件2)
3. 臺鐵局於111年5月26日完成28處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檢討報告(附件3)。本部已就其處置方式召開會議逐案檢討,督導臺鐵局依據歷次會議結論落實辦理改善,確依「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設置相關告警裝置,並加強安全防護設施。
辦理情形:
一、有關半封閉平交道經臺鐵局評估仍有保留之必要,為明訂其設置標準及防護設施,已正名為第三乙種平交道,並納入「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第11、14條規範。
二、前開修正條文草案經鐵道局彙整臺鐵局等相關單位意見,已於111年11月7日函報本部,本部112年1月9日函請鐵道局先行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再行提報本部辦理後續事宜。另鐵道局於 112年2月3日邀集相關單位討論。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刻正與相關單位討論「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 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以明確規範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

待交通部
-完成「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並公告
-督導臺鐵局,確認全線平交道依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設置應有之防護設施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26交路(一)字第1127900520號

1. 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
2.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修正作業,鐵道局於111年6月16日函請臺鐵局就建議條文釐清。臺鐵局於111年5月26日完成28處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檢討報告。本部已就其處置方式召開會議逐案檢討,督導臺鐵局依據歷次會議結論落實辦理改善,確依「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設置相關告警裝置,並加強安全防護設施。
辦理情形:
一、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該修正條文草案經鐵道局於112年2月3日邀集本部路政司、運輸研究所、臺鐵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台糖公司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並彙整其意見,鐵道局於112年5月8日再次函報,本部於112年7月4日召會討論,會議結論請鐵道局修正條文草案後再報本部,俾利後續辦理法制作業事宜。
二、有關平交道之防護設施,鐵道局將納入112年下半年檢查計畫,檢查臺鐵局辦理情形。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彙整各單位意見,後續將由交通部辦理法制作業,建議待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後解除列管。

 

113/1/19交路(一)字第1127930244號

一、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
二、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修正作業,鐵道局於111年6月16日函請臺鐵局就建議條文釐清。臺鐵局於111年5月26日完成28處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檢討報告。本部已就其處置方式召開會議逐案檢討,督導臺鐵局依據歷次會議結論落實辦理改善,確依「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設置相關告警裝置,並加強安全防護設施。
辦理情形:
一、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該修正條文草案經鐵道局於112年2月3日邀集本部路政司、運輸研究所、臺鐵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台糖公司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並彙整其意見,鐵道局於112年5月8日再次函報,本部於112年7月4日召會討論,會議結論請鐵道局修正條文草案後再報本部,俾利後續辦理法制作業事宜。
交通部於112年7月4日召開本案修正條文草案會議討論,決議請臺鐵局(已於113年1月1日起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盤點轄管平交道資訊,俾使本規則修訂後,相關條文得符合鐵路機構所需並可操作;另請鐵道局於2週內依前開資訊,就鐵路機構未能達成要求時之替代方案,研提修正條文草案報部。
經鐵道局於同年10月18日邀集鐵路機構與相關單位研議結果,臺鐵公司就調整平交道遮斷機遮斷範圍及增設自動障礙物偵測設備一事,認為有執行困難,請臺鐵公司提供窒礙難行之補充說明及平交道盤點資料(平交道類型、相交道路之寬度與分隔島設置需求、遮斷機設置方式、自動障礙物偵測設備設置情形、改善遭遇困難及建議作法)送鐵道局。
臺鐵公司112年12月11日提送盤點資料予鐵道局,經鐵道局研議後,已於112年12月27日將本案修正條文草案陳報交通部,交通部後續將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
二、有關平交道之防護設施,鐵道局將納入112年下半年檢查計畫,檢查臺鐵局辦理情形。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持續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與各單位討論中。

俟交通部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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