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03-003
事故名稱 |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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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03-003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與鐵道營運機關(構)共同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並落實設置。如決議保留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將該種平交道納入法規,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明定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如決議廢除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和地方政府協調並訂定廢除時程。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修正「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明定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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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 |
管考狀態 |
列管中
交通部於前次具體工作內容說明,鐵道局於112年12月將本案修正條文草案陳報交通部,交通部將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然本次具體工作內容未說明與平交道分類及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之條文修正後續辧理情形及進度。 請交通部提報時提供最新修正條文草案及進度。建議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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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列管條件 | 俟交通部完成「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法制作業後解除列管。 |
預計結案日期 | 俟交通部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3/8/6交路(一)字第1137900619號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一案,本部113年2月5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認本規則中述及公(道)路主管機關與鐵路機構間之管養權責區分,應予釐清與明定,爰再請鐵道局洽公路局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就本規則修正草案內容表示意見;相關意見經鐵道局綜整後,於113年5月10日將修正條文草案陳報本部,本部已完成審查,於113年8月5日請鐵道局修正後依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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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2 | |
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現行平交道分類係依據列車次數、換算交通量、列車最高時速及瞭望距離等數據,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種鐵路平交道,其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已明訂於本部「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交通部臺鐵局據以訂定該局「平交道防護設施須知」,農委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據以訂定該處「平交道防護設施須知」,台糖公司據以訂定該公司「平交道整修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所轄平交道相關設置與防護作業。
運安會意見:列管。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最近一次修正時間為民國85年,請交通部重新考量營運機關(構)在實務上或有不同於該法中對平交道分類的需求,並檢討該法之內容。
111/7/19交路 (一)字第1117900485號 1. 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及臺鐵局刻正檢討各類型平交道規範,及將規範納入「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可行性。 待交通部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逾期回復,本會於112年2月3日寄出洽催函。 112/2/6交路(一)字第1127900021號 1. 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附件1)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刻正與相關單位討論「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 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以明確規範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 待交通部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26交路(一)字第1127900520號 1. 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彙整各單位意見,後續將由交通部辦理法制作業,建議待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後解除列管。
113/1/19交路(一)字第1127930244號 一、交通部另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7月5日召開會議,請臺鐵局應就各類型平交道訂定規範,並檢討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納入規範之可行性。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持續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與各單位討論中。 俟交通部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