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03-004
事故名稱 |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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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03-004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明訂平交道版邊緣至鐵路路權間道路之權責單位及鋪設與養護標準,特別是 AC(瀝青混凝土)路面邊緣至平交道路邊緣之寬度,及 AC 路面邊緣與道碴交界處之斜率及高低落差等之鋪設規範。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有關公路與鐵路交叉處平交道養護範圍之界定問題,交通部於93年12月15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及交通部相關單位研商結論「平交道平面交叉之養護範圍規定,鐵路以平交道版邊緣內為界限,以外由公(道)路主管機關負責。平交道平面交叉處,應由鐵路機構與公(道)路主管機關雙方協調會同施工,以提升平交道安全。」。準此,交通部臺鐵局依據該局「平交道維修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平交道版邊緣內養護維修作業,道路主管機關依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平交道版以外施設及養護作業,相關權責單位及鋪設與養護標準均已明訂。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2-1
111/7/19交路 (一)字第1117900485號 1. 現行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明確,各單位相關養護作業並無執行疑義,交通部110年6月29日研商臺鐵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會議,決議續依93年12月15日會議結論辦理,並請臺鐵局加強安全防護設施(附件1),尚無需納入「鐵路立體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交通部刻正修正「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以明確規範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 待交通部
逾期回復,本會於112年2月3日寄出洽催函。 112/2/6交路(一)字第1127900021號 1. 現行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明確,各單位相關養護作業並無執行疑義,交通部110年6月29日研商臺鐵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會議,決議續依93年12月15日會議結論辦理,並請臺鐵局加強安全防護設施(附件1),尚無需納入「鐵路立體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交通部刻正與相關單位討論「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 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以明確規範平交道養護範圍及權責。 待交通部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