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03-004
事故名稱 |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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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03-004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明訂平交道版邊緣至鐵路路權間道路之權責單位及鋪設與養護標準,特別是 AC(瀝青混凝土)路面邊緣至平交道路邊緣之寬度,及 AC 路面邊緣與道碴交界處之斜率及高低落差等之鋪設規範。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修正「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明訂平交道版邊緣至鐵路路權間道路之權責單位及鋪設與養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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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 |
管考狀態 |
列管中
交通部持續辦理「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修正,並於113年12月10日請鐵道局與臺鐵公司再行確認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後陳報交通部。建議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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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列管條件 | 俟交通部完成「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法制作業後解除列管。 |
預計結案日期 | 俟交通部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4/1/24交路(一)字第第1137901166號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草案,經鐵道局研議修正後於113年11月1日提報本部,惟部分條文修正內容需與臺鐵公司再行確認(如平交道等級調整),本部已於113年12月10日請鐵道局修正後再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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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2 | |
113/8/6交路(一)字第1137900619號 有關「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一案,本部113年2月5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認本規則中述及公(道)路主管機關與鐵路機構間之管養權責區分,應予釐清與明定,爰再請鐵道局洽公路局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就本規則修正草案內容表示意見;相關意見經鐵道局綜整後,於113年5月10日將修正條文草案陳報本部,本部已完成審查,於113年8月5日請鐵道局修正後依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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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3 | |
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有關公路與鐵路交叉處平交道養護範圍之界定問題,交通部於93年12月15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及交通部相關單位研商結論「平交道平面交叉之養護範圍規定,鐵路以平交道版邊緣內為界限,以外由公(道)路主管機關負責。平交道平面交叉處,應由鐵路機構與公(道)路主管機關雙方協調會同施工,以提升平交道安全。」。準此,交通部臺鐵局依據該局「平交道維修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平交道版邊緣內養護維修作業,道路主管機關依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平交道版以外施設及養護作業,相關權責單位及鋪設與養護標準均已明訂。
運安會意見:列管。 2-1
111/7/19交路 (一)字第1117900485號 1. 現行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明確,各單位相關養護作業並無執行疑義,交通部110年6月29日研商臺鐵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會議,決議續依93年12月15日會議結論辦理,並請臺鐵局加強安全防護設施(附件1),尚無需納入「鐵路立體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刻正修正「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以明確規範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 待交通部
逾期回復,本會於112年2月3日寄出洽催函。 112/2/6交路(一)字第1127900021號 1. 現行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明確,各單位相關養護作業並無執行疑義,交通部110年6月29日研商臺鐵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會議,決議續依93年12月15日會議結論辦理,並請臺鐵局加強安全防護設施(附件1),尚無需納入「鐵路立體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刻正與相關單位討論「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 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以明確規範平交道養護範圍及權責。 待交通部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26交路(一)字第1127900520號 1. 現行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明確,各單位相關養護作業並無執行疑義,交通部110年6月29日研商臺鐵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會議,決議續依93年12月15日會議結論辦理,並請臺鐵局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尚無需納入「鐵路立體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彙整各單位意見,後續將由交通部辦理法制作業。建議待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後解除列管。
113/1/19交路(一)字第1127930244號 一、現行平交道養護範圍權責明確,各單位相關養護作業並無執行疑義,交通部110年6月29日研商臺鐵半封閉式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會議,決議續依93年12月15日會議結論辦理,並請臺鐵局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尚無需納入「鐵路立體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尚未完成「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作業。 俟交通部完成「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法制作業後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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