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 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 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一種使用型態(認為不宜汽車通行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種鐵路平交道皆有可能為半封閉型態,並非平交道種類。 3. 另查「交通部頒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三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第14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鐵路平交道,認為不宜汽車通行者,得免設遮斷器,但其自動警報裝置之警報不得少於二十秒鐘,並應在平交道兩側道路上釘樁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之通行,軌距未達一、o六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綜上,半封閉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已有明定。 4. 封閉既有半封閉型態平交道,將造成居民通行不便,本局不宜強制封閉平交道;倘地方政府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決議封閉平交道,本局配合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臺鐵局依交通部指示辦理,使平交道之分類及告警裝置設置於法有據。經查在臺鐵局編印之「109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中,半封閉式為平交道種別之一,與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非平交道種類的說法不一。 待臺鐵局 - 提供臺鐵局各項業務及內部規章配合交通部頒「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中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檢查全線平交道皆已照上述法規裝設防護設施 - 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 提供與彰化縣政府對新興巷平交道存廢討論之會議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6鐵安預字第1110024120號
1.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臺鐵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臺鐵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經臺鐵局與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結論為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臺鐵局需待交通部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防護裝置設置標準,再依此 - 檢視並調整「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使全局現行規章及表單中平交道分類一致 - 檢視全線「所有」平交道,確定「所有」平交道之防護裝置符合設置標準。
待臺鐵局 - 提供「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等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確認全線「所有」平交道防護設施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0鐵安預字第1120000714號
1.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5.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本局已依交通部路政司111年11月22日來函,就鐵道局所提建議修正草案版本,並於111年12月29日將修正草案意見函送交通部路政司。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經臺鐵局與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結論為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臺鐵局需待交通部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防護裝置設置標準,再依此 -檢視並調整「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使全局現行規章及表單中平交道分類一致 -檢視全線「所有」平交道,確定「所有」平交道之防護裝置符合設置標準。
待臺鐵局 - 提供「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等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確認全線「所有」平交道防護設施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