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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03-005


資料發布日期 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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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03-00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並落實設置。如決議保留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將該種平交道納入法規,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明定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如決議廢除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和地方政府協調並訂定廢除時程。

回覆往來紀錄

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 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 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一種使用型態(認為不宜汽車通行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種鐵路平交道皆有可能為半封閉型態,並非平交道種類。
3. 另查「交通部頒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三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第14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鐵路平交道,認為不宜汽車通行者,得免設遮斷器,但其自動警報裝置之警報不得少於二十秒鐘,並應在平交道兩側道路上釘樁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之通行,軌距未達一、o六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綜上,半封閉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已有明定。
4. 封閉既有半封閉型態平交道,將造成居民通行不便,本局不宜強制封閉平交道;倘地方政府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決議封閉平交道,本局配合辦理。

 

運安會意見:列管。

臺鐵局依交通部指示辦理,使平交道之分類及告警裝置設置於法有據。經查在臺鐵局編印之「109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中,半封閉式為平交道種別之一,與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非平交道種類的說法不一。
待臺鐵局
- 提供臺鐵局各項業務及內部規章配合交通部頒「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中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檢查全線平交道皆已照上述法規裝設防護設施
- 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 提供與彰化縣政府對新興巷平交道存廢討論之會議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6鐵安預字第1110024120號

1.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臺鐵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臺鐵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經臺鐵局與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結論為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臺鐵局需待交通部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防護裝置設置標準,再依此
- 檢視並調整「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使全局現行規章及表單中平交道分類一致
- 檢視全線「所有」平交道,確定「所有」平交道之防護裝置符合設置標準。

待臺鐵局
- 提供「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等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確認全線「所有」平交道防護設施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0鐵安預字第1120000714號

1.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5.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本局已依交通部路政司111年11月22日來函,就鐵道局所提建議修正草案版本,並於111年12月29日將修正草案意見函送交通部路政司。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經臺鐵局與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結論為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臺鐵局需待交通部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防護裝置設置標準,再依此
-檢視並調整「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使全局現行規章及表單中平交道分類一致
-檢視全線「所有」平交道,確定「所有」平交道之防護裝置符合設置標準。

待臺鐵局
- 提供「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等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確認全線「所有」平交道防護設施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832號

1. 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 2.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 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 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5. 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本局112年4月14日將修正草案意見函送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於112年7月4日召開修訂草案會議,因第14條所涉內容尚需依本局評估資料調整,俟鐵道局完成內容修正後,交通部將再擇期召開研商會議。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臺鐵局正配合交通部及鐵道局修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以確立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且與彰化縣政府、鄉公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臺鐵局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建議待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臺鐵局確認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符合新版法規後,再解除列管。

 

113/1/15鐵安預字第1130002097號

一、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二、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三、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四、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五、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鐵道局於112年10月18日召開「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第14條討論會議,並於112年11月10日請本局提供平交道環境普查結果資料並說明遭遇困難與改善對策。本局已於112年12月11日函送鐵道局相關資料,待鐵道局完成草案內容修正後,由交通部擇期召開後續會議。
六、依1月4日公司內部會議,本局現轄418處平交道之環境條件經普查後計有132處(單側單座遮蔽機)可藉由調整遮蔽機基座挪動位置,達到符合遮蔽人、車通行之規定,惟尚未考量該132處平交道是否涉及非本局轄管之地下管線問題,故實際滿足修正條文之平交道數量,將小於132處。檢附相關資料。
七、另本列管案件新興巷平交道屬三乙平交道,寬度約3.6米,僅限機踏車及行人通過,平交道運作後遮斷範圍為全遮蔽。「平交道全遮蔽」相關議題持續與交通部、鐵道局協調溝通,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故建請解除列管。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臺鐵公司持續配合交通部及鐵道局修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俟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臺鐵公司確認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符合新版法規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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