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RSR-21-03-005


資料發布日期 110-03-31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1231臺鐵第118次車新興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03-00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並落實設置。如決議保留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將該種平交道納入法規,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明定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如決議廢除半封閉式平交道,應和地方政府協調並訂定廢除時程。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
主(協)辦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管考狀態
列管中
交通部刻正修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待新版法規施行,臺鐵公司將配合檢視及確認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符合新版法規,建議持續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俟臺鐵公司確認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符合新版法規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俟交通部提出本案法制化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7/11鐵安預字第1130028182號

一、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二、本公司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公司「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三、本公司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四、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公司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公司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五、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鐵道局於112年10月18日召開「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第14條討論會議,並於112年11月10日請本公司提供平交道環境普查結果資料並說明遭遇困難與改善對策。本公司已於112年12月11日函送鐵道局相關資料,待鐵道局完成草案內容修正後,由交通部擇期召開後續會議。
六、依1月4日公司內部會議,本局現轄418處平交道之環境條件經普查後計有132處(單側單座遮蔽機)可藉由調整遮蔽機基座挪動位置,達到符合遮蔽人、車通行之規定,惟尚未考量該132處平交道是否涉及非本局轄管之地下管線問題,故實際滿足修正條文之平交道數量,將小於132處。檢附相關資料。
七、另本列管案件新興巷平交道屬三乙平交道,寬度約3.6米,僅限機踏車及行人通過,平交道運作後遮斷範圍為全遮蔽。「平交道全遮蔽」相關議題持續與交通部、鐵道局協調溝通,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故建請解除列管。
八、「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於113 年5月10日函文(鐵道營字第133501471號)交通部(副本抄送本公司),本案待交通部確認該修正內容後,本公司配合辦理後續交辦事項。

 

具體工作內容02

110/7/5交路 (一)字第1107900260號

1. 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 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一種使用型態(認為不宜汽車通行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種鐵路平交道皆有可能為半封閉型態,並非平交道種類。
3. 另查「交通部頒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三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第14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鐵路平交道,認為不宜汽車通行者,得免設遮斷器,但其自動警報裝置之警報不得少於二十秒鐘,並應在平交道兩側道路上釘樁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之通行,軌距未達一、o六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綜上,半封閉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已有明定。
4. 封閉既有半封閉型態平交道,將造成居民通行不便,本局不宜強制封閉平交道;倘地方政府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決議封閉平交道,本局配合辦理。

 

運安會意見:列管。

臺鐵局依交通部指示辦理,使平交道之分類及告警裝置設置於法有據。經查在臺鐵局編印之「109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中,半封閉式為平交道種別之一,與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非平交道種類的說法不一。
待臺鐵局
- 提供臺鐵局各項業務及內部規章配合交通部頒「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中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檢查全線平交道皆已照上述法規裝設防護設施
- 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 提供與彰化縣政府對新興巷平交道存廢討論之會議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6鐵安預字第1110024120號

1.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臺鐵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臺鐵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臺鐵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經臺鐵局與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結論為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臺鐵局需待交通部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防護裝置設置標準,再依此
- 檢視並調整「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使全局現行規章及表單中平交道分類一致
- 檢視全線「所有」平交道,確定「所有」平交道之防護裝置符合設置標準。

待臺鐵局
- 提供「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等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確認全線「所有」平交道防護設施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0鐵安預字第1120000714號

1.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5.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本局已依交通部路政司111年11月22日來函,就鐵道局所提建議修正草案版本,並於111年12月29日將修正草案意見函送交通部路政司。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經臺鐵局與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新興巷平交道存廢會勘,結論為保留新興巷平交道。

臺鐵局需待交通部確定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防護裝置設置標準,再依此
-檢視並調整「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使全局現行規章及表單中平交道分類一致
-檢視全線「所有」平交道,確定「所有」平交道之防護裝置符合設置標準。

待臺鐵局
- 提供「所有」現行規章及表單等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平交道分類之具體作法
- 確認全線「所有」平交道防護設施符合新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並提供檢查或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832號

1. 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2. 2.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3. 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4. 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5. 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本局112年4月14日將修正草案意見函送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於112年7月4日召開修訂草案會議,因第14條所涉內容尚需依本局評估資料調整,俟鐵道局完成內容修正後,交通部將再擇期召開研商會議。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臺鐵局正配合交通部及鐵道局修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以確立平交道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且與彰化縣政府、鄉公所及民意代表等單位共同會勘,決議保留新興巷平交道;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臺鐵局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建議待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臺鐵局確認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符合新版法規後,再解除列管。

 

113/1/15鐵安預字第1130002097號

一、有關「與交通部檢視平交道之分類及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設置標準」一節,本局依交通部指示配合辦理。
二、本局所稱「半封閉平交道」係為描述該種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者,並非平交道種類,其種類為第三種平交道,其防護設施設置標準均符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及自動遮斷器。另本局「110年臺灣鐵路統計年報」表16之平交道種別,已依前揭規則第14條更新分類。
三、本局使用型態不宜汽車通行之第三種平交道共計28處,檢附其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紀錄資料。
四、新興巷平交道後續處置方式,本局於110年11月4日邀集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存廢會勘,結論為繼續保留新興巷平交道現況通行使用。本局其他半封閉平交道經研議檢討後,均予以保留。
五、配合「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草案之修訂作業,鐵道局於112年10月18日召開「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修正條文草案第14條討論會議,並於112年11月10日請本局提供平交道環境普查結果資料並說明遭遇困難與改善對策。本局已於112年12月11日函送鐵道局相關資料,待鐵道局完成草案內容修正後,由交通部擇期召開後續會議。
六、依1月4日公司內部會議,本局現轄418處平交道之環境條件經普查後計有132處(單側單座遮蔽機)可藉由調整遮蔽機基座挪動位置,達到符合遮蔽人、車通行之規定,惟尚未考量該132處平交道是否涉及非本局轄管之地下管線問題,故實際滿足修正條文之平交道數量,將小於132處。檢附相關資料。
七、另本列管案件新興巷平交道屬三乙平交道,寬度約3.6米,僅限機踏車及行人通過,平交道運作後遮斷範圍為全遮蔽。「平交道全遮蔽」相關議題持續與交通部、鐵道局協調溝通,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故建請解除列管。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臺鐵公司持續配合交通部及鐵道局修訂「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俟交通部完成法制作業,臺鐵公司確認各種平交道告警裝置符合新版法規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9-18
點閱次數 1364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