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0年6月18日發布本案調查報告,臺鐵局已逾90日法定回復期(110/09/16),本會於110年10月21日運安字第110004213號洽請臺鐵局盡速回復。
110/12/6交路 (一)字第1108900306號
一、臺鐵局機務處於109年4月1日機行字第1090004507號函要求各單位於在職訓練中宣導司機員: (一)依號誌顯示條件駕駛列車。 (二)確實勵行指認呼喚應答。 (三)執行號誌紀錄簿填寫。 二、各單位每月辦理在職訓練,通常為1小時政令宣導與行車事故分析防範,再加上1小時車輛故障應急處理。若有相關行車事故,皆會於在職訓練時以案例方式宣導。 三、臺鐵局機務處於110年7月2日機行字第1100009929號函說明第三點,要求各單位於隨乘時確實考核司機員指認呼喚應答與號誌紀錄簿填寫狀況,雙人乘務時除本務司機員外,應將號誌機顯示狀況記錄於欄內。乘務員抄閱相關公告後,應送交運轉值班人員核章,下班報到時應再核章1次。檢附行車日記暨號誌紀錄簿填填記注意事項供核閱。 四、司機員考核計畫方面,各機務段指導股持續辦理隨乘督導並填寫隨乘及指認呼喚應答考核表,相關考核成果皆會上傳至機務處伺服器以供隨時查詢。 五、臺鐵局每月辦理交叉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行文各單位,若有缺失,則應依規定辦理獎懲報處備查。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有關加強「道旁號誌顯示認知」之教育訓練,臺鐵局僅以宣導方式完成司機員「依號誌顯示條件駕駛列車」及「確實勵行指認呼喚應答」等項目,對於本案司機員於「進站號誌機」顯示注意時,未保持次一號誌有可能為險阻之警覺而未做出正確處置的情形,未列入宣導或訓練課程中,未能符合本項改善建議所期達到之目的。 (2)待臺鐵局確實依本項改善建議執行訓練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12鐵安預字第1110024665號
1.臺鐵局機務處於109年4月1日機行字第1090004507號函要求各單位於在職訓練中宣導司機員: (1)依號誌顯示條件駕駛列車。 (2)確實勵行指認呼喚應答。 (3)執行號誌紀錄簿填寫。 2.各單位每月辦理在職訓練,通常為1小時政令宣導與行車事故分析防範,再加上1小時車輛故障應急處理。若有相關行車事故,皆會於在職訓練時以案例方式宣導。 3.臺鐵局機務處於110年7月2日機行字第1100009929號函說明第三點,要求各單位於隨乘時確實考核司機員指認呼喚應答與號誌紀錄簿填寫狀況,雙人乘務時除本務司機員外,應將號誌機顯示狀況記錄於欄內。乘務員抄閱相關公告後,應送交運轉值班人員核章,下班報到時應再核章1次。檢附行車日記暨號誌紀錄簿填填記注意事項供核閱。 4.司機員考核計畫方面,各機務段指導股持續辦理隨乘督導並填寫隨乘及指認呼喚應答考核表,相關考核成果皆會上傳至機務處伺服器以供隨時查詢。 5.臺鐵局每月辦理交叉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行文各單位,若有缺失,則應依規定辦理獎懲報處備查。 6.臺鐵局已將「運轉規章上冊-行車實施要點」第276至288條相關號誌條文(包括注意號誌之次一號誌機顯示條件)列入111年7月司機員在職訓練,相關訓練成果將於111年8月底前提供。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待臺鐵局依本項改善建議於預計完成日期完成訓練並提出訓練證明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01/13鐵安預字第1120001396號
1.臺鐵局機務處於109年4月1日機行字第1090004507號函要求各單位於在職訓練中宣導司機員: (1)依號誌顯示條件駕駛列車。 (2)確實勵行指認呼喚應答。 (3)執行號誌紀錄簿填寫。 2.各單位每月辦理在職訓練,通常為1小時政令宣導與行車事故分析防範,再加上1小時車輛故障應急處理。若有相關行車事故,皆會於在職訓練時以案例方式宣導。 3.臺鐵局機務處於110年7月2日機行字第1100009929號函說明第三點,要求各單位於隨乘時確實考核司機員指認呼喚應答與號誌紀錄簿填寫狀況,雙人乘務時除本務司機員外,應將號誌機顯示狀況記錄於欄內。乘務員抄閱相關公告後,應送交運轉值班人員核章,下班報到時應再核章1次。檢附行車日記暨號誌紀錄簿填填記注意事項供核閱。 4.司機員考核計畫方面,各機務段指導股持續辦理隨乘督導並填寫隨乘及指認呼喚應答考核表,相關考核成果皆會上傳至機務處伺服器以供隨時查詢。 5.臺鐵局每月辦理交叉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行文各單位,若有缺失,則應依規定辦理獎懲報處備查。 6.臺鐵局已將「運轉規章上冊-行車實施要點」第276至288條相關號誌條文(包括注意號誌之次一號誌機顯示條件)列入111年7月司機員在職訓練,相關訓練成果將於111年8月底前提供。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依本項改善建議完成訓練並提出訓練證明,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