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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10-012


資料發布日期 1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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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410臺鐵第3198次車屏山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10-01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修訂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

回覆往來紀錄

111/3/1交路字第1110402052號

1.依據公路法第4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一、限期改善。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1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另按同法第57-1條規定並已授權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47條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爰對於汽車貨運業之查核,於法律面已明確充分授權,合先澄明。
2.另本部公路總局為主動積極監督貨運業者是否善盡管理責任以及落實監理機關職責,已訂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透過明定行政規則方式提供該轄公路監理機關據以遵行,除強化監理於監理查核面能夠達成一致判斷標準外,並期盼透過相關查核之指標同步引導業者逐步建立自主安全管考作業能力。
3.此外,為督促貨運業者確實遵守交通及勞動相關法令,保障駕駛人勞動權益與大眾公共安全,訂有常態性貨運三業年度聯合稽查計畫,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半年挑選35家高風險貨運業者辦理跨單位聯合稽查。
4.為提升國內汽車運輸業者自主安全管理能量,進而降低事故風險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本部已責成本部運輸研究所執行「汽車運輸業建立系統性安全管理制度之研究」計畫,除研提我國推動汽車運輸業安全管理系統及管理制度之配套修法條文草案外,並應於研究計畫中研訂相關指引手冊與稽核表單,提供業者、外部查核機構、教育訓練機構及汽車運輸業者主管機關參考應用,該研究計畫預定於111年底前完成。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一、 本項改善建議旨在賦予監理所站平時對貨運業自主管理情形主動執行查核之公權力。且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公路總局EIS計畫暨安全考核機制,無法使監理所站查核業者平時自我管理是否落實。
二、 交通部為公路法第3條所稱之公路主管機關,理應瞭解目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欠缺監理所站平時主動查核機制。經檢視本次交通部所提工作內容與本條改善建議無相關,顯見交通部未能檢討。

111/4/1運安字第1110001216號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1/5/31交路字第1115007022號

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本部責成公路總局檢討研議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修訂事宜,該局已於111年6月16日研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4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到部,擬新增上開條文明定汽車貨運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等規定。該條文修正發布後,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公路主管機關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對業者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等處罰,本部將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交通部已研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草案,待交通部完成發布作業,且具成效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07-21
點閱次數 6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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