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10-012
事故名稱 | 0410臺鐵第3198次車屏山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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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10-012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修訂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 |
回覆往來紀錄 |
111/3/1交路字第1110402052號 1.依據公路法第4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一、限期改善。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1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另按同法第57-1條規定並已授權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47條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爰對於汽車貨運業之查核,於法律面已明確充分授權,合先澄明。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一、 本項改善建議旨在賦予監理所站平時對貨運業自主管理情形主動執行查核之公權力。且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公路總局EIS計畫暨安全考核機制,無法使監理所站查核業者平時自我管理是否落實。 111/4/1運安字第1110001216號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1/5/31交路字第1115007022號 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本部責成公路總局檢討研議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修訂事宜,該局已於111年6月16日研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4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到部,擬新增上開條文明定汽車貨運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等規定。該條文修正發布後,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公路主管機關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對業者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等處罰,本部將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交通部已研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草案,待交通部完成發布作業,且具成效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