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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2-02-003


資料發布日期 1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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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625臺鐵第125次車嘉義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2-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訂定替代料管理規範,明訂廠商認證資格及導入第三方檢測機制,以確保非原廠零部件品質。

回覆往來紀錄

111/5/6鐵安預字第1110008308號

材料規範訂定依本局「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考慮國內外工業水準,適合公開採購後,明訂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應交付文件等),檢測部分訂定「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單位檢驗」等相關規定,重大採購案亦加入獨立驗證與認證(IV&V)機制,確保採購品質。

 

運安會意見:請臺鐵局補充提供資料

臺鐵局於本分項執行計畫所提供之資料僅有一表格(附件003),內容為材料驗收規範,未能證明「廠商認證資格」及「導入第三方檢測機制」等規定有納入規範。請臺鐵局提供完整「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證明內容涵蓋「廠商認證資格」及「第三方檢測機制」,再評估是否進入列管程序或結案。

 

111/6/28鐵安預字第1110018701號

材料規範訂定依本局「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考慮國內外工業水準,適合公開採購後,明訂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應交付文件等),檢測部分訂定「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單位檢驗」等相關規定,重大採購案亦加入獨立驗證與認證(IV&V)機制,確保採購品質。(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廠商認證資格」規範於第三條第(一)項第2款第(8)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4款;「第三方檢測機制」規範於第三條第(一)項第5款。)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5款所示,並非「導入第三方檢測機制」之規定而係指「確認檢驗單位之檢驗能力」,與本項改善建議使替代料需有第三方檢測之目的不符,待臺鐵局修改該作業程序,明訂替代料需有「第三方檢測」之規定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0鐵安預字第1120000688號

材料規範訂定依臺鐵局「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考慮國內外工業水準,適合公開採購後,明訂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應交付文件等),檢測部分訂定「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單位檢驗」等相關規定,重大採購案亦加入獨立驗證與認證(IV&V)機制,確保採購品質。(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廠商認證資格」規範於第三條第(一)項第2款第(8)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4款;「第三方檢測機制」規範於第三條第(一)項第5款。)
因評估訂定替代料需有「第三方檢測」於執行面有困難,擬請鐵研中心協助辦理非原廠之替代料(例如車用電抗器)檢測或推薦可辦理驗證之機構,據以辦理相關規範制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待臺鐵局完成訂定替代料管理規範,並導入第三方檢測機制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2鐵安預字第1120023872號

      材料規範訂定依臺鐵局「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考慮國內外工業水準,適合公開採購後,明訂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應交付文件等),檢測部分訂定「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單位檢驗」等相關規定,重大採購案亦加入獨立驗證與認證(IV&V)機制,確保採購品質。(財務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廠商認證資格」規範於第三條第(一)項第2款第(8)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4款;「第三方檢測機制」規範於第三條第(一)項第5款。)
      因評估訂定替代料需有「第三方檢測」於執行面有困難,擬請鐵研中心協助辦理非原廠之替代料(例如車用電抗器)檢測或推薦可辦理驗證之機構,據以辦理相關規範制定。
      檢陳臺鐵局112年3月9日鐵材綜字第1120006649號函函頒修訂「財物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強化替代料管理規範,明訂廠商認證資格及導入第三方檢測機制,增訂於5.1條:「如檢驗項目國內無檢驗單位時,得以試裝(試用)或委由第三方辦理認證」。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函頒修訂「財物採購規範審定作業程序」,明訂廠商認證資格及導入第三方檢測機制。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9-01
點閱次數 7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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