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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2-03-004


資料發布日期 1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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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601臺鐵第2721次車濁水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3-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明訂機廠與機務段領班、檢查員與技術助理三者於各級檢修作業之工作職掌與權責,確保維修作業品質與落實檢核督導。

回覆往來紀錄

111/5/27鐵安預字第1110008499號

臺鐵局各級人員其工作職掌皆訂定於「機務段員工職掌表」,機務段及機廠領班於臺鐵局職稱為技術領班,檢查員職稱為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各級檢修權責已於檢修工單內註明維修及檢查人員之工作內容並分別簽認。

運安會意見:請臺鐵局重新擬訂具體執行計畫。

附件內容未明確訂定相關檢修人員於各級檢修作業之工作職掌與權責,無法達到本項改善建議確保維修作業品質與落實檢核督導之目的。建議請臺鐵局重新檢視職掌表內容並修訂後再提出。

111/6/15運安字第 1110002321號函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其再行補充資料。

111/7/5鐵安預字第1110021792號

檢附工單「DR1000 型二級檢修紀錄表」之「引擎」及「潤滑系統」責任區分說明:廠段各級人員擔任 1至 4 級檢修工作,其各級檢修權責皆由檢查員擔任檢查工作並擔負各工項妥善之責任;修繕人員負責清掃、保養、維修等工作。檢查員於各級檢修負責之檢修單上檢查員欄位簽名,須確認該項目符合各項檢修基準及限度。
※各級人員工作職掌補充說明:
1.修繕人員:負責機件外部清潔,更換機油、濾清器等工作,另檢查員判斷機件有不良需更換處等,該工項修繕人員須負起修繕責任。
2.檢查員:除車輛外觀、功能檢查外另各修繕後之所有檢查部分,如清潔有無施作、清掃是否確實,機油、濾清器有無更換,更換後螺絲、外蓋是否鎖固、復位,修繕工項之妥善……等檢查之責任。
3.領班:負責督率車輛修繕人員,其簽名欄位於檢修紀錄表開頭,作為督率職務簽認負責。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附件內容未明確訂定相關檢修人員於「各級檢修作業」之工作職掌與權責,無法達到本項改善建議確保維修作業品質與落實檢核督導之目的。本項調查發現與改善建議內容,係建議臺鐵局於 1 級至 4級檢修對應之標準作業程序中,明訂機務段與機廠領班、檢查員與技術助理等三者於檢修作業期間應有之工作職掌與權責分工,確保維修作業品質與落實檢核督導。納入管考追蹤後,將視實際改善狀況,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2鐵安預字第1120023849號

1. 檢附工單「DR1000型二級檢修紀錄表」之「引擎」及「潤滑系統」責任區分說明:廠段各級人員擔任1至4級檢修工作,其各級檢修權責皆由檢查員擔任檢查工作並擔負各工項妥善之責任;修繕人員負責清掃、保養、維修等工作。檢查員於各級檢修負責之檢修單上檢查員欄位簽名,須確認該項目符合各項檢修基準及限度。
※各級人員工作職掌補充說明:
(1)修繕人員:負責機件外部清潔,更換機油、濾清器等工作,另檢查員判斷機件有不良需更換處等,該工項修繕人員須負起修繕責任。
(2)檢查員:除車輛外觀、功能檢查外另各修繕後之所有檢查部分,如清潔有無施作、清掃是否確實,機油、濾清器有無更換,更換後螺絲、外蓋是否鎖固、復位,修繕工項之妥善……等檢查之責任。
(3)領班:負責督率車輛修繕人員,其簽名欄位於檢修紀錄表開頭,作為督率職務簽認負責。
2.「機務段員工職掌表」已明定技術助理、技術領班、檢查員等3者之權責分工如下:
(1)權責分工:
A.技術助理:擔任車輛修理、事故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事項。
B.技術領班:督率技術助理、基層服務員等共同辦理車輛修理、事故搶修、設備維護、工安防護等事項。
C.檢查員:辦理車輛檢修、事故調查、搶修、車輛監洗…等事項。
(2)各級檢修紀錄表中設有檢查員及工作者2類,辦理維修及檢查人員應分別進行簽認,故無施作、品管與督導權責不易分立與難以事後追朔之情形,檢陳2A檢修紀錄表範例說明。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於「機務段員工職掌表」明定技術助理、技術領班、檢查員等3者之權責分工,檢修紀錄表中亦有對應欄位供相關人員簽認,未來可持續將上述做法納入各級檢修作業之權責規定中。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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