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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2-04-001


資料發布日期 1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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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15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第664次車本線70K處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4-001
受建議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及修訂司機員運轉作業程序,特別著重:列車運轉速度監視、超速處置,及操作列車緊急緊軔或車長閥之使用時機。

回覆往來紀錄

111/8/4農授林務字第1111622750號

1. 修訂規章:修訂「標 02-列車運轉作業程序」第31、37條程序規定,於列車運轉時,副駕駛與車長應隨時注意行車速度,發覺車速超過限速有安全之虞時,應操作緊急閥掣軔減速,必要時實施緊急緊軔。
2. 該「列車運轉作業程序 (草案)」現正依程序審核中,預計111年8 月 31日前完成。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請林務局補充說明,
1. 擔任副駕駛之司機員與車長對於列車運轉速度監視之作業方式,如副駕駛如何與正駕駛確認列車運轉速度,及車長發現列車超速時,如何與司機員進行回報。
2. 操作人員對列車運行超速判斷之定義,如速度超標多少或持續多久表示車速已有影響運轉安全之虞,以確認人員作業判斷之一致性。
待林務局完成規章修訂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0農授林務字第1121619570號

(第2次)
1. 有關副駕駛與列車長職責,依本會林務局林鐵處修訂規章「列車運轉作業程序」參、列車運轉中作業,第三節第二十七點規定(本會林務局111年8月9日備查),開車後副駕駛應與正駕駛作呼喚應答,注意行車速度,副駕駛如發覺超速時,立即提醒正駕駛,如車長發覺超速時,以無線電通知駕駛人員,如有影響運轉安全之虞,應操作緊急閥或車長閥掣軔減速,必要時實施緊急緊軔。
2. 依本會林務局林鐵處111年9月28日修訂規章「行車超速查核與處理須知」參、行車超速處理規定,行車速度持續3分鐘超出限速3公里以下者為第1級行車超速,超出3公里以上者為第2級行車超速,行車超速駕駛人員應接受輔導,該車庫主管並加強隨車督導,情節重大者,車庫主管應簽報林鐵處議處
(第1次)
1. 修訂規章:修訂「標02-列車運轉作業程序」第31、37條程序規定,於列車運轉時,副駕駛與車長應隨時注意行車速度,發覺車速超過限速有安全之虞時,應操作緊急閥掣軔減速,必要時實施緊急緊軔。
2. 該「列車運轉作業程序(草案)」現正依程序審核中,預計111年8月31日前完成。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林鐵處已完成「列車運轉作業程序」修訂,增訂副駕駛、車長應注意行車速度,及正駕駛超速時人員處置方式;另修訂「行車超速查核與處理須知」,將超速進行階段分級,使人員超速處置作業判斷一致化。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點閱次數 7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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