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8鐵安預字第1110017141號
1.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1)有關重大相關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本局已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並納入評估本局工程施工環境空間局限之特性,妥為訂定合理工期。 (2)臺鐵局工程契約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103章進度管理之內容,納入個案施工規範,辦理進度表提送、更新、預測及修訂等工作。經重新檢視工期追加之計算原則,於有下列情形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經廠商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A.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B.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C.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D.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E.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F.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G.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H.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I.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履約標的有不明確之情事且無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時,應合理確認與檢核履約標的所需之時程。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請臺鐵局提供具體宣導證明,避免重覆發生如同本案施工廠商趕工壓力之情形。待臺鐵局提供宣導及實際案例等證明,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2鐵安預字第1120023836號
1. 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1)有關重大相關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本局已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並納入評估本局工程施工環境空間局限之特性,妥為訂定合理工期。 (2)臺鐵局工程契約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103章進度管理之內容,納入個案施工規範,辦理進度表提送、更新、預測及修訂等工作。經重新檢視工期追加之計算原則,於有下列情形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經廠商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A.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B.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C.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D.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E.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F.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G.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H.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I.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履約標的有不明確之情事且無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時,應合理確認與檢核履約標的所需之時程。 3. 檢送「工期進度管理及臨軌工程施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成果資料1份。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提供「工期進度管理及臨軌工程施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成果資料。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