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2-05-010
事故名稱 | 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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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2-05-010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重新檢視組織分工,明確區分鐵道安全監理、鐵道工程及鐵路營運組織之專責化,以利權責分明。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檢視鐵道安全監理、鐵道工程及鐵道營運之組織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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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 |
管考狀態 |
已結案
1.交通部本次提出組織專責化之替代方案,於交通部鐵道局既有組織架構下,將鐵路營運安全交由營運監理組負責,鐵道工程管理則由工程管理組專責,並成立「工程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工程安全管理事項提出建議,藉此達到組織專責化。 2. 因交通部已提出替代方案,且自該替代方案實行後,目前鐵道局尚未有因考量工程執行或驗收等因素而影響營運監理作業之情形,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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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日期 | 114年03月17日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4/1/6交路(一)字第1137901173號 一、依據鐵路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交通部依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於111年12月5日成立專案小組,於112年6月5日針對鐵道局工程肇生之「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0509扯斷電車線錨錠端出線事件」,113年11月13日針對「0908嘉義=民雄間(K294+500)西正線高架工程施工吊掛作業,造成西正線電車線設備受損案」召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會議,進行檢討並改善,於目前既有組織架構下已為具體組織專責化之替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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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2 | |
113/7/11交路(一)字第1137900626號 一、交通部依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於111年12月5日成立專案小組,112年6月5日召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會議,對鐵道局工程肇生之「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 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及「0509扯斷電車線錨錠端出線事件」進行檢討並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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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3 | |
111/10/31交路(一)字第1117900656號 一、按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1條,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爰鐵道營運安全監理及本部所交下有關鐵道建設規劃、臺鐵路線改建工程等符合鐵道局法定職掌。為使監理與工程專責化,工程部分鐵道局另設工程處負責辦理。
運安會意見: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旨在將鐵道安全監理、工程與營運專責化,使監理、工程與營運分屬不同單位,以利權責分明。目前鐵道局同時負責營運監理與工程興建,而臺鐵局同時負責營運及部份工程建設,實務運作容易產生權責不明之情形。建議請交通部持續檢討業務分工之作法,以達專業分工及權責分明之目的。
112/7/13交路(一)字第1127900515號 一、依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本部於111年12月5日成立專案小組,對鐵道局工程肇生之營運安全事故進行行政監理,就近期鐵道局施工所造成之行車事件,本部於112年6月5日就「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及「0509扯斷電車線錨錠端出線事件」召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會議進行檢討,請鐵道局及臺鐵局依委員意見確實檢討,將各階段工作依規定程序及實際作業程序分項列表呈現,並明定各階段相關人員權責分工。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交通部已檢視相關法規,於「國家鐵路安全政策」增加有關鐵路事故事件調查、責任與職責等說明。
113/1/22交路(一)字第1137900044號 、依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本部於111年12月5日成立專案小組,對鐵道局工程肇生之營運安全事故進行行政監理,就近期鐵道局施工所造成之行車事件,本部於112年6月5日就「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及「0509扯斷電車線錨錠端出線事件」召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會議進行檢討,請鐵道局及臺鐵局依委員意見確實檢討,將各階段工作依規定程序及實際作業程序分項列表呈現,並明定各階段相關人員權責分工。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表示在既有組織架構下,將持續督導鐵道局有效提升監理職權及成效,並強化自主工程安全管理,惟鐵道局扮演施工與營運監理之角色衝突及權責分工混淆之情形仍無法避免,建議待交通部提出具體組織專責化計畫或替代方案後再解除列管。 待交通部重新檢視組織分工,提出具體組織專責化計畫或替代方案後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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