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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2-05-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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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5-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組織分工,明確區分鐵道安全監理、鐵道工程及鐵路營運組織之專責化,以利權責分明。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視鐵道安全監理、鐵道工程及鐵道營運之組織分工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管考狀態
列管中
交通部表示在既有組織架構下,將持續督導鐵道局有效提升監理職權及成效,並強化自主工程安全管理,惟鐵道局扮演施工與營運監理之角色衝突及權責分工混淆之情形仍無法避免,建議待交通部提出具體組織專責化計畫或替代方案後再解除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待交通部重新檢視組織分工,提出具體組織專責化計畫或替代方案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俟交通部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具體工作內容01

111/10/31交路(一)字第1117900656號

一、按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1條,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爰鐵道營運安全監理及本部所交下有關鐵道建設規劃、臺鐵路線改建工程等符合鐵道局法定職掌。為使監理與工程專責化,工程部分鐵道局另設工程處負責辦理。
二、鑒於組織分工涉及組織法修訂牽涉甚廣,復按運安會111年6月27日召開第4次高階首長會議所提「鐵道局執掌工程部分從鐵道局分離,單獨成立鐵路工程局」議題,經與會單位討論均認因涉及中央層級之政策推動與計畫執行,現階段交通部僅能先就法令之增修訂為主,將鐵道安全及鐵道工程監理作區隔。鐵路法已於111年6月22日奉總統令施行,該法第4條將鐵道局監理職權明確化,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行政監理。目前已完成「111年6月11日臺鐵鳴日號行經花蓮南平至萬榮段發生晃動事件」及「111年6月18日臺南市鐵路地下化計畫C214標南臺南路段地下化工程吊運鋼柱碰撞圍籬入侵軌道淨空事件」行政調查報告。另為建立行政調查機制,交通部亦訂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111年10月13日生效)。
三、交通部強化鐵道安全監理,持續滾動盤點鐵路監理法令檢討監理作為,鐵路法修正鐵道局監理職權包括施工及營運情形報備(第32條)、駕駛檢定與核發執照(第34條之1)、鐵路機構事故事件通報(第40條)、鐵路機構查核(第41條)、對鐵路機構裁罰(第66條之1、第67條)等事宜,由鐵道局辦理。又於第56條之6第2項規定,鐵道局得就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事實及原因調查,並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
四、綜上,鐵道安全監理由交通部鐵道局主辦,其另設有工程處辦理鐵道工程,行政監理由交通部辦理。另有關鐵路營運,由國營鐵路由臺灣鐵路管理局負責營運,同時負責為維運所需之工程實屬必要,且與安全監理各自獨立。本部將持續檢討業務分工,使權責更明確。

 

運安會意見: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旨在將鐵道安全監理、工程與營運專責化,使監理、工程與營運分屬不同單位,以利權責分明。目前鐵道局同時負責營運監理與工程興建,而臺鐵局同時負責營運及部份工程建設,實務運作容易產生權責不明之情形。建議請交通部持續檢討業務分工之作法,以達專業分工及權責分明之目的。

 

112/7/13交路(一)字第1127900515號

一、依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本部於111年12月5日成立專案小組,對鐵道局工程肇生之營運安全事故進行行政監理,就近期鐵道局施工所造成之行車事件,本部於112年6月5日就「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及「0509扯斷電車線錨錠端出線事件」召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會議進行檢討,請鐵道局及臺鐵局依委員意見確實檢討,將各階段工作依規定程序及實際作業程序分項列表呈現,並明定各階段相關人員權責分工。
二、本部於112年6月9日召開鐵道局「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 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檢討及改善作為會議。
三、112年4月6日修訂「國家鐵路安全計畫」第2版,由本部王部長親簽「國家鐵路安全政策」,將2.3.2鐵路事故事件調查與責任與職責,納入「主管機關(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4條,交通部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行政監理,交通部為強化交通部鐵道局工程造成營運安全事故之外部及獨立調查機制,促使事故原因調查及安全檢討與釐清,得視個案需要調用鐵路監理檢查員協助辦理行政監理作業」,以達專業分工及權責分明之目的。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交通部已檢視相關法規,於「國家鐵路安全政策」增加有關鐵路事故事件調查、責任與職責等說明。
2. 本項改善建議之背景,係就現行監理機關鐵道局同時具有鐵道工程興建與監理之職責,而臺鐵局主責營運卻仍需負責部份工程興建,容易造成角色衝突及權責分工混淆之情形,請交通部重新檢視組織分工,惟交通部之回覆中並未述及此部份檢視情形。建議本項持續列管。

 

113/1/22交路(一)字第1137900044號

、依據「交通部辦理鐵道局工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本部於111年12月5日成立專案小組,對鐵道局工程肇生之營運安全事故進行行政監理,就近期鐵道局施工所造成之行車事件,本部於112年6月5日就「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及「0509扯斷電車線錨錠端出線事件」召開行政監理專案小組會議進行檢討,請鐵道局及臺鐵局依委員意見確實檢討,將各階段工作依規定程序及實際作業程序分項列表呈現,並明定各階段相關人員權責分工。
二、本部於112年6月9日召開鐵道局「0509嘉義南靖間臺鐵3121 次列車碰撞輕便型手推平台車事件」檢討及改善作為會議。
三、112年4月6日修訂「國家鐵路安全計畫」第2版,由本部王部長親簽「國家鐵路安全政策」,將2.3.2鐵路事故事件調查與責任與職責,納入「主管機關(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4條,交通部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行政監理,交通部為強化交通部鐵道局工程造成營運安全事故之外部及獨立調查機制,促使事故原因調查及安全檢討與釐清,得視個案需要調用鐵路監理檢查員協助辦理行政監理作業」,以達專業分工及權責分明之目的。
辦理情形
一、本部鐵道局業務包含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及營運監理,故鐵道局兼具監理機關及工程機關雙重身分,依管考建議恐有角色衝突之慮。然本部鐵道局係因應行政院90年代起推動組織改造,整併鐵工局及高鐵局嗣於107年6月11日成立,而本部甫於112年9月15日始完成組織調整,短期內恐難再次組改。爰本部在既有組織架構下,持續督導鐵道局有效提升監理職權及成效,並強化自主工程安全管理,避免雙重身分帶來之衝突或權責混淆情事。
二、有關鐵道局辦理鐵道建設方面(含0402事故後代辦臺鐵24項工程)係由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負責工程施工,為提升工程安全管理,除原有之三級品管制度外,局本部刻會同各分局針對臨軌工程積極推動工程安全管理系統,落實危害辨識及採取預防措施,以系統性管理將可能造成鐵路行車事故事件之風險降至最低。
三、營運監理方面,鐵道局依鐵路法確實監督臺鐵公司行車人員、行車運轉、安全管理、機車車輛檢修及路線修建養護等辦理情形,鐵道局並刻正發展安全關鍵檢查項目強化檢查頻率,並持續滾動檢討監理機制及法規,以強化行車安全。為提升監理量能並強化現場檢查,已參考民航檢查制度,請增42名鐵路監理檢查員,目前已到位29名,針對鐵路機構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加強各項現場檢查作業深度及頻率,並參與事故調查與追蹤鐵路機構改進事項辦理情形等。鐵路監理檢查員自111年展開加強檢查臺鐵,計超過1,000項檢查發現,安全檢查結果及後續規劃摘述如下:
(一)派員檢查:
1.赴10個機務(分)段辦理「客貨動力車駕駛」之專業訓練、技能檢定、派任情形檢查,計提出43項檢查發現,主要為客貨動力車駕駛之訓練、檢定與派任情形精進作為等。
2.赴5個運務段辦理「(列)車長、值班站長」之訓練、檢定及派任等執行情形檢查,檢查發現計75項次,主要為違反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等。
3.赴3個機廠及8個機務段辦理「高故障率機車車輛檢修作業」檢查,計提出117項檢查發現,主要為機車車輛檢修及機車車輛檢修作業未落實臺鐵內部規章程序等。
4.赴7個工務段辦理「軌道養護及邊坡管理」檢查,檢查發現837項次,主要為邊坡及軌道設施管理、未依照本部頒訂規範及臺鐵內部作業程序執行養護作業等。
5.赴8個工務段(隊)、4個電務段、5個電力段(隊)辦理「維修工程車駕駛及指揮員」之訓練、檢定及派任等執行情形檢查,查有違反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等情形,相關檢查發現刻正整理中。
6.赴6個工務段、4個電務段辦理「平交道防護及轉轍裝置養護管理」檢查,檢查發現刻正彙整中。
7.赴3個機廠及8個機務段辦理「動力車檢修材料管理、維修人員訓練暨EMU700、800」檢查,檢查發現刻正彙整中。
8.赴新竹機務段及車勤服務總部辦理「行車控制人員」訓練、檢定及派任檢查,檢查發現刻正彙整中。
(二)依法裁處:鐵道局查有派任無駕照、技檢或體檢不合格擔任行車人員、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及乘務人員未執行勤前酒測等,經依違反鐵路法第34條之1,第56條之4及第56條之3等情事,已開立3件裁處書,合計處罰鍰210萬元,並限期要求改善。
(三)未來規劃:為提升檢查效率,鐵道局持續滾動檢討檢查作業,113年除賡續進行臺鐵行車人員之適職性管理檢查外,刻正依據檢查經驗,就機車車輛檢修作業、路線養護作業等發展擬訂安全關鍵檢查項目,後續將增加檢查頻率以例行性檢查,以強化行車安全檢查作業。此外113年起檢查員檢查範圍亦將逐步擴大到高鐵、林鐵及糖鐵等其他3個鐵路機構,預計就高風險議題包括路線養護、道岔或集電弓等進行主題式檢查。過去鐵道局係以行政監理為主,每年僅辦理一次定期檢查作業;招聘檢查員後,已強化現場檢查作業,陸續發現鐵路機構現場作業問題並要求改善中,以督促鐵路機構加強鐵路行車安全管理。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表示在既有組織架構下,將持續督導鐵道局有效提升監理職權及成效,並強化自主工程安全管理,惟鐵道局扮演施工與營運監理之角色衝突及權責分工混淆之情形仍無法避免,建議待交通部提出具體組織專責化計畫或替代方案後再解除列管。

待交通部重新檢視組織分工,提出具體組織專責化計畫或替代方案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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