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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2-05-014


資料發布日期 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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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5-014
受建議單位 公共工程委員會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會同相關單位,檢視及加強宣導防止廠商「借牌」之措施。

回覆往來紀錄

111/8/19工程管字第1110011263號

一、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並請各機關落實執行:為有效杜絕廠商借牌之陋習,本會檢視「標 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作業項目範例內容,於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標 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開 標作業」(編號JP03)、「履約管理」(編號JP10)、「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作業項目範例,新增廠商於採購各階 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處置方式,有利協助工程團隊於各階段發現廠商借牌之情形,並指導機關如察覺廠商有借牌之處理方式。
二、110年7月19 日發布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供全國各稽核小組參採:
(一)針對借牌轉包、停權處分、工地主任、安全措施及工地管理之查察重點,條列稽核重點 項目,並於 110年7月19 日函各稽核小組參採使用。
(二)各稽核小組並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及介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機制進行智慧選案,針對工程履約紀錄不佳之機關及廠商辦 理之採購案加強稽核。
三、110年10月15日發布施工查核重點之標準作業程序供各機關採用:
(一)為使各機關執行之工程施工查核業務標準化,針對查核常見之工地管理或職安缺失,訂定施工查核重點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於110年10月15日函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用。
(二)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可針對異常案件、查核成績、工程履歷分數等不佳之廠商或機關增加查核比率;成績較佳之廠商或機關則降低查核比率。
四、持續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相關教材並 已納入防止廠商借牌相關內容:本會已於採購 專業人員訓練課程相關教材納入廠商借牌相 關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規」課程教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已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之刑事處罰。
(二)「錯誤採購態樣」及「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課程教材原已納入廠商於採購各階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相關處理規定,公共工程委員會另於111年 8月2日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課程教材增列相關內容,提醒機關注意廠商有無借牌之情形。
五、綜上,本會已完成防止廠商「借牌」之相關措施,並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相關教育訓練加強宣導,以利機關於各階段發現廠商有無借牌之情形並依法妥處。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因「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於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又「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之課程教材修訂,於111年8月2日始完成,建議以半年為期,待各工程主辦機關落實修訂後之規範,確實達到提醒機關注意廠商有無借牌情形之目的後,再解除列管。

 

112/7/14工程管字第1120300656號

壹、112 年上半年辦理情形
一、 112年 1 月 19 日發布廠商疑有借牌行為之處理方式:經研析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防止廠商「借牌」相關措施之原因,係於採購各階段發現廠商疑有借牌等違反採購法令之情形時,消極不為處理或俟司法判決再為處理。為使各工程主辦機關落實修訂後之規範,達到提醒機關 注意廠商有無借牌情形之目的,本會復於 112年1月19日發布廠商疑有借牌行為之處理方 式,說明如下:
(一)行政部分,機關有行政調查權,應依行政程序法啟動調查程序後予以確認:機關於開標及履約階段發現廠商疑有借牌行為後,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以查明廠商說明合理性,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 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借牌圍標等不法情事者,機關應認定該廠商即該當有借牌行為而應依法處置。
(二)刑事部分,機關無司法調查權,可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處理:經查閱相關法院實務刑事判決,法院判處廠商人員有借牌罪責,係透過調查廠商資金流向、監聽、自白及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取得證據而裁判之,惟機關因無司法調查權,尚難取得上述借牌證據而據以確認。爰機關於各階段發現廠商疑有借牌行為,得依個案實情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處理。
貳、112 年以前辦理情形(前次已回復在案)
一、 110 年 7 月19 日發布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供全國各稽核小組參採:
(一)針對借牌轉包、停權處分、工地主任、安全措施及工地管理之查察重點,條列稽核重點項目,並於110年7月19日函各稽核小組 參採使用。
(二)各稽核小組並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 網」、「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及介接司法 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機制進行智慧選 案,針對工程履約紀錄不佳之機關及廠商辦 理之採購案加強稽核。
二、110年10月15日發布施工查核重點之標準作業程序供各機關採用:
(一)為使各機關執行之工程施工查核業務標準 化,針對查核常見之工地管理或職安缺失,訂定施工查核重點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於 110年10月15日函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用。
(二)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可針對異常案件、查核成績、工程履歷分數等不佳之廠商或機關增加查核比率;成績較佳之廠商或機關則降低 查核比率。
三、110年12月10 日修正發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並請各機關落實執行:為有效杜絕廠商借牌之陋習,本會檢視「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作業項目範例內容,於 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開 標作業」(編號 JP03)、「履約管理」(編號 JP10)、「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 號 JP13)作業項目範例,新增廠商於採購各階 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處置方式,有利協助工程團隊於各階段發現廠商借牌之情形,並指導機關如察覺廠商有借牌之處理方式。
四、持續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相關教材並已納入防止廠商借牌相關內容:本會已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相關教材納入廠商借牌相關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規」課程教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已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之刑事處罰。
(二)「錯誤採購態樣」及「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製作」課程教材原已納入廠商於採購各階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相關處理規定,本會另於 111年8月2日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課程教材增列相關內容,提醒機關注意 廠商有無借牌之情形。
參、綜上,本會已完成防止廠商「借牌」之相關措施, 並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相關教育訓練加強宣導,以利機關於各階段發現廠商有無借牌之情形並依法妥處。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完成防止廠商「借牌」之相關法制作業, 並對採購專業人員等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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