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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3-02-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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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504臺鐵第7142次車成功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3-02-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強化司機員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強化司機員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主(協)辦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管考狀態
已結案
臺鐵公司已將出發及調車號訊注意事項納入行車特定事項之乘務員呼喚應答執行基準,並提出各機務段有關指認呼喚應答項目之考核結果,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3年09月16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7/12鐵安預字第1130028421號

一、規章:依據行車特定事項第160條第4款「確認出發號誌機顯示」、第24款「確認調車號誌機顯示」、第25款「確認調車號訊顯示」、第26款「調車手作號訊顯示不明時」、第27款「為通告與連掛車輛間之距離時」、第28款「看到轉轍器開通於正當或異常方向時」等之呼喚方式,以及同條「九、利用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辦理調車工作中,接獲調車員司之呼喚時,應即應答之」,亦已有相關呼喚應答機制。
二、考核:各段指導股每月執行隨乘及指認呼喚應答考核,考核項目包括油電門操控、軔機操作、指認呼喚應答、運轉時分、列車速度、號誌紀錄簿、工作報單、動力車交接簿填寫狀況、是否知道ATP隔離程序、是否知道行車調度無線電註冊車次程序等。
三、本公司113年1月29日函頒 「行車特定事項」有關第160條業已明訂出發及調車號訊注意事項納入乘務員呼喚應答執行基準。
四、依據行政院於112年12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362號函核定之專業人員危險職務津貼支給表,其中規定駕駛指導、督導乘務人員每月須至少隨乘20車次,辦理相關督導考核工作。駕駛指導、督導乘務人員應填寫隨乘及指認呼喚應答考核表作為紀錄,檢附考核表。

具體工作內容02

112/5/9鐵安預字第1120004545號

1.條件說明:目前營運中之4條支線:平溪線、深澳線、集集線、台中港線皆為非ATP區間,ATP系統無法防護彎道限速,支線中途無閉塞號誌機,依實際運轉時分排定之運轉速度也僅約40km/h,並未超過彎道速限。
2.執行方法:於本局規章程序小組提案,修訂行車特定事項160條乘務員呼喚應答部分,將上述4條支線納入限速標呼喚應答,預計112年9月完成修訂發布。
3.本案需與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之司機員代表研商後實施。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本案司機員係於調車過程未落實指認號誌燈號,致未注意號誌機熄滅應視為險阻,仍移動列車造成冒進號誌。請臺鐵局針對司機員於調車過程如何強化標準呼喚應答程序進行說明。
本項待臺鐵局提出前述之具體作法後,始評估是否建議解除列管。

 

112/6/12鐵安預字第1120018844號

1.規章:依據行車特定事項第160條第4款「確認出發號誌機顯示」、第24款「確認調車號誌機顯示」、第25款「確認調車號訊顯示」、第26款「調車手作號訊顯示不明時」、第27款「為通告與連掛車輛間之距離時」、第28款「看到轉轍器開通於正當或異常方向時」等之呼喚方式,以及同條「九、利用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辦理調車工作中,接獲調車員司之呼喚時,應即應答之」,亦已有相關呼喚應答機制。
2.考核:各段指導股每月執行隨乘及指認呼喚應答考核,考核項目包括油電門操控、軔機操作、指認呼喚應答、運轉時分、列車速度、號誌紀錄簿、工作報單、動力車交接簿填寫狀況、是否知道ATP隔離程序、是否知道行車調度無線電註冊車次程序等。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臺鐵局已將出發及調車號訊注意事項納入行車特定事項之乘務員呼喚應答執行基準,並提出各機務段有關指認呼喚應答項目之考核結果。
本項待臺鐵局提供行車特定事項核定版及補充指認呼喚應答之考核方式,始評估是否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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