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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3-03-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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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201臺鐵第207次車福隆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3-03-00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施工廠商強化並落實工地安全自主檢查及作業人員遵守瞭望員作業管制警示之規定。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函頒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及訂定「工務處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及查證作業工作計畫」
主(協)辦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管考狀態
已結案
1.臺鐵公司已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加強施工廠商之工地安全管理。 2.臺鐵公司已訂定「工務處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及查證作業工作計畫」,藉由工務處及各工務段成立「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小組」,並依工程規模等進行工程稽核作業,督導施工廠商落實相關規定,已達本項改善建議之目的,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3年09月16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7/12鐵安預字第1130028312號

一、 本公司於112年8月14日函頒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規範施工廠商應每日進場前及離場後至鄰近車站值班站長室填報「臨軌工程施工廠商每日進場管制表」,並於每日施工後填報「鐵路沿線施工當日完工後安全檢查表」,併同施工日誌提送監造單位並送主辦單位備查。
二、 另「作業人員遵守瞭望員作業管制警示之規定」部分,已於前揭要點規範施工廠商針對暸望員應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教育訓練
施工單位應指派 2 名以上人員接受主辦單位辦理之瞭望員及列車監視聯絡員講習訓練並造冊,工程期間應指派2名專職專責瞭望員依規定暸望並配戴相關設備(進入工作場所之瞭望員及列車監視聯絡員皆須為造冊名單且受過講習訓練之人員),如工程期間人員有異動亦須依前開規定辦理訓練並更改名冊。
(二)施工期間施
應指派2名專職專責瞭望員,於工地前、後端可通視列車之適當地點負責警告工作人員避讓列車,且應專責瞭望不得參與任何作業,其配備須包含臂章、安全帽、反光背心、口哨(電子哨)、號誌旗、列車到開時刻表(向車站索取)、對講機、行車調度無線電、緊急聯絡通訊錄等;瞭望員之配置位置應以通過工區之最高速限列車計算兩側瞭望員之【警戒通視點】,並於工區與【警戒通視點】之間配置適當瞭望員站崗位置,其瞭望員之【警戒通視點】應距工地至少22秒應變時間,並於【警戒通視點】處放置紅色鮮明標示以利瞭望員辨識(例如:工地通過之最高速限列車為130公里/小時,經計算(130/(60*60)) *1000 *22=794.4,則瞭望員之【警戒通視點】應距工地至少794.4公尺),倘設置【警戒通視點】或瞭望員通視【警戒通視點】有困難者,需現場會勘決定【警戒通視點】及瞭望員合適之設置地點。
三、 針對如何督導施工廠商落實相關規定之方式,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報施工計畫書,並經監造審查單位審查及留存,如認為對鐵路行車安全有所顧慮時,本公司得要求施工單位補正或加設適當之安全設施,經同意後始得施工。另進場施工前皆辦理勤前教育及告知,並於每日施工後填報「鐵路沿線施工當日完工後安全檢查表」,併同施工日誌提送監造單位並送主辦單位備查。本公司已制訂「工務處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及查證作業工作計畫」,由工務處及各工務段成立「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小組」,依工程規模等進行工程稽核作業,針對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施工管理、施工品質、施工進度及勞安衛管理等執行稽核作業,並依稽核缺失責由受稽核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列管限期改善,以確保施工品質及工地安全。

具體工作內容02

112/9/22鐵安預字第1120022025號

1. 本局於112年8月14日函頒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規範施工廠商應每日進場前及離場後至鄰近車站值班站長室填報「臨軌工程施工廠商每日進場管制表」,並於每日施工後填報「鐵路沿線施工當日完工後安全檢查表」,併同施工日誌提送監造單位並送主辦單位備查。
2. 另「作業人員遵守瞭望員作業管制警示之規定」部分,已於前揭要點規範施工廠商針對暸望員應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1)教育訓練
施工單位應指派 2 名以上人員接受主辦單位辦理之瞭望員及列車監視聯絡員講習訓練並造冊,工程期間應指派2名專職專責瞭望員依規定暸望並配戴相關設備(進入工作場所之瞭望員及列車監視聯絡員皆須為造冊名單且受過講習訓練之人員),如工程期間人員有異動亦須依前開規定辦理訓練並更改名冊。
(2)施工期間
應指派2名專職專責瞭望員,於工地前、後端可通視列車之適當地點負責警告工作人員避讓列車,且應專責瞭望不得參與任何作業,其配備須包含臂章、安全帽、反光背心、口哨(電子哨)、號誌旗、列車到開時刻表(向車站索取)、對講機、行車調度無線電、緊急聯絡通訊錄等;瞭望員之配置位置應以通過工區之最高速限列車計算兩側瞭望員之【警戒通視點】,並於工區與【警戒通視點】之間配置適當瞭望員站崗位置,其瞭望員之【警戒通視點】應距工地至少22秒應變時間,並於【警戒通視點】處放置紅色鮮明標示以利瞭望員辨識(例如:工地通過之最高速限列車為130公里/小時,經計算(130/(60*60)) *1000 *22=794.4,則瞭望員之【警戒通視點】應距工地至少794.4公尺),倘設置【警戒通視點】或瞭望員通視【警戒通視點】有困難者,需現場會勘決定【警戒通視點】及瞭望員合適之設置地點。

 

管考建議: 列管。

臺鐵局已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明文規定:
1. 施工廠商應填報「臨軌工程施工廠商每日進場管制表」,併同施工日誌提送監造單位並送主辦單位備查。
2. 施工廠商應對暸望員辦理教育訓練。
3. 施工期間有關瞭望員配置位置之計算方式。
臺鐵局雖已完成相關規定之修訂,但未提供如何督導施工廠商落實相關規定之方式,建議待臺鐵局擬訂督導施工廠商落實規定之方式後再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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