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22鐵安預字第1120022025號
1. 本局已重新檢視瞭望員、鳴笛標及慢行號誌機設置規範,檢視結果如下: (1)本局「行車實施要點」業已於第344至347條明訂慢行號誌機之定義及設置規範。 (2)本局「軌道標誌設置規定」業已於第12條明訂工作鳴笛標設置地點及型式。 (3)本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肆章第三節第五十一點略以…在路線上定點工作時,應在工作地點兩端各為 800-1000 公尺處,但影響聲音傳播之路段,得酌予縮短,惟不得少於 500 公尺處,設立穩固之工作鳴笛標,及在兩端適當地點指派瞭望員,應隨工作進度移動;另指派列車監視聯絡員,於車站運轉室監視列車運轉情形,以確實有效掌握列車之動態,提早連絡通知現場作業負責人待避列車。 (4)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業已明訂臨軌工程瞭望員設置人數、職責、配備、配置位置及講習訓練等規定。 (5)有關瞭望員、鳴笛標及慢行號誌機設置規範,本局皆有明確規範,經檢視暫維持現行規定,無須修正。 2. 為精進臨軌施工作業安全,導入電子輔助瞭望員設備,本局選定7處臨軌工程工區試辦,均已設置完成,並於「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修訂應設置之標準及處置方式。 (1)臺北工務段:111年7月14日完成。 (2)宜蘭工務段:111年3月18日完成。 (3)高雄工務段:111年6月22日完成。 (4)臺中工務段:111年9月29日完成。 (5)嘉義工務段:111年12月26日完成。 (6)臺東工務段:111年12月9日完成。 (7)花蓮工務段:111年12月20日完成。
管考建議: 結案。
臺鐵局已重新檢視瞭望員、鳴笛標及慢行號誌機設置規範,並導入電子輔助瞭望員設備,以精進臨軌施工作業安全。建議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