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8鐵安預字第1120021291號
1. 「臨軌工程地點堆置物料及機具放置地點及方式」部分,已於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内規定,材料堆置區需平坦並妥為規劃動線且不得緊鄰軌道側(臨軌側圍籬2公尺區域内不得堆放物料),避免傾倒或懸吊失敗危及鐵路行車安全。另機具放置於每日收工後,施工單位應就留置現場之施工機具及材料等妥善保管以防止遭人移動或傾倒危及鐵路安全。 2. 「堆置物料拿取或移動方式」部分,本局已於112年8月14日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要點」(如附件),於施工計畫提報時,工程如涉及物料堆置、拿取及吊掛作業或打設鋼軌樁等作業,分項施工計畫應包含其風險評估及風險應對方式。 3. 臨軌工程進場施工前,皆依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要點」指派2名專職專責瞭望員,於工地前、後端可通視列車之適當地點負責警告工作人員避讓列車,且應專責瞭望不得參與任何作業。 4. 另路線旁施工作業高度超過5m以上(如吊掛、施工架、打樁等)或工區距軌道面高度超過5m以上恐有倒塌、滾落翻覆或機具迴轉半徑侵入距最近軌道中心3m處者施工單位應於開工前於施工計畫内,將所需阻隔位置設置適當高度阻隔措施並經監造單位及主辦單位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
管考建議:建議重提。
臺鐵局在「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內強化 (1)臨軌施工地點堆置物料及機具之放置地點及方式 (2) 堆置物料拿取或移動方式
請臺鐵局補充有關新版「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 - 和鐵道局共同研擬之紀錄 - 落實機制 - 是否納入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 再評估是否建議解除列管。
112/10/13鐵安預字第1120034272號
1. 「臨軌工程地點堆置物料及機具放置地點及方式」部分,已於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内規定,材料堆置區需平坦並妥為規劃動線且不得緊鄰軌道側(臨軌側圍籬2公尺區域内不得堆放物料),避免傾倒或懸吊失敗危及鐵路行車安全。另機具放置於每日收工後,施工單位應就留置現場之施工機具及材料等妥善保管以防止遭人移動或傾倒危及鐵路安全。 2. 「堆置物料拿取或移動方式」部分,本局已於112年8月14日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要點」(如附件),於施工計畫提報時,工程如涉及物料堆置、拿取及吊掛作業或打設鋼軌樁等作業,分項施工計畫應包含其風險評估及風險應對方式。 3. 臨軌工程進場施工前,皆依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要點」指派2名專職專責瞭望員,於工地前、後端可通視列車之適當地點負責警告工作人員避讓列車,且應專責瞭望不得參與任何作業。 4. 另路線旁施工作業高度超過5m以上(如吊掛、施工架、打樁等)或工區距軌道面高度超過5m以上恐有倒塌、滾落翻覆或機具迴轉半徑侵入距最近軌道中心3m處者施工單位應於開工前於施工計畫内,將所需阻隔位置設置適當高度阻隔措施並經監造單位及主辦單位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 【新版「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 1. 和鐵道局共同研擬之紀錄: 本案為行政院吳政委111年7月13日召開「臺鐵改革安全檢討第7次會議」,請交通部督導臺鐵局、鐵道局相關單位參考與會單位提出的建議積極改善,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如何落實SOP、俾使同樣問題不再重複發生的具體機制,後續交通部於111年9月20日協調臺鐵局與鐵道局修訂相關臨軌規定。 2. 落實機制: (1) 依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管制規定及工務處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及查證作業工作計畫,工程主辦機關每月進行至少1次工程查證。 (2) 本局工務處於110年11月18日修訂工程施工品質及核及查證工作計畫,以任務指派工務處4位正工程司擔任稽核人員,每月至少2次工程現地稽核。 (3) 針對臨軌工程每週進行重機械施工統計管制,由各工程主辦單位重機械施工作業所屬工程,加強工程查證作業。 (4) 工程採購契約亦已規定施工廠商應辦理施工規劃階段風險評估,並研擬風險對策,經施工廠商辦理施工階段風險評估並提報計畫後,由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再提報主辦單位,並由本局相關人員主持會議審查所提出之風險項目、評估及應對方式是否完整,計畫內容經上開會議審查同意後,主辦單位方可核定。 3. 是否納入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 本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已納入本局制式契約內。
管考建議:結案。
1. 為強化臨軌施工安全管理規範及落實機制,臺鐵局 - 修訂「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並納入臺鐵局制式契約。 - 對施工廠商所提之風險項目、評估及應對方式進行審查,並以現有稽核與查證機制,督導施工廠商落實臨軌施工安全管理。 2. 建議本項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