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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3-06-009


資料發布日期 1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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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611臺鐵第6046次車鳳林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3-06-009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明訂臨時速限感應器設置及慢行控制員審查標準,並納入施工規範要求,以確保列車在速限下駛入慢行區域。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修訂施工規範並納入臨時速限感應器設置及慢行控制員審查標準
主(協)辦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管考狀態
已結案
臺鐵公司已對慢行區間臨時速限感應設備裝設,明訂施工期程達1週以上之區域應設置,並說明慢行控制員審查將視施工現場之軌道環境評估及判斷建議設置區域之慢行速度及防護長度,並於112年10月18日檢送各電務段及工務段據以落實辦理。 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3年09月16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7/11鐵安預字第1130028176號

一、本公司電務處刻正修訂原慢行區間臨時速限感應設備裝設之SOP簽局核准中,明訂慢行區間設立達1週以上時應設立臨時速限感應子,並依本公司工務單位評估之速限參數,擬新增速限使其符合現場實際需求,預訂112年12月完成修訂。
二、各工務段因施工需使列車慢行時,皆依本公司「路線隔斷及路線封鎖須知」第一節第十三條規定,於申請路線封鎖或路線隔斷同時填寫列車慢行申請單送工務處核章後轉送行控處辦理後續慢行相關事宜;並依「行車實施要點」第四章第三節設置臨時號誌機之規定設置臨時號誌機。
三、慢行控制員之職責僅為控管該段及協調鄰段之慢行處所不逾管制數以利本公司行車之準點率。
四、各慢行處所設定之慢行速度及長度需由施工單位(轄管分駐所/道班)視現場軌道、環境等情況評估判斷後建議慢行速度及長度,並經所屬單位主管及處級單位主管核章後,核轉行控處審核辦理後續慢行作業。
五、本公司電務處已於112年10月18日檢送各電務段及工務段有關「路線臨時限速(TSR)ATP地上感應器裝設申請安裝作業程序」及相關文件,請各段落實辦理。

具體工作內容02

112/9/27鐵安預字第1120022912號

一、 本局電務處刻正修訂原慢行區間臨時速限感應設備裝設之SOP簽局核准中,明訂慢行區間設立達1週以上時應設立臨時速限感應子,並依本局工務單位評估之速限參數,擬新增速限使其符合現場實際需求,預訂112年12月完成修訂。
二、 各工務段因施工需使列車慢行時,皆依本局「路線隔斷及路線封鎖須知」第一節第十三條規定,於申請路線封鎖或路線隔斷同時填寫列車慢行申請單送工務處核章後轉送綜合調度所辦理後續慢行相關事宜;並依「行車實施要點」第四章第三節設置臨時號誌機之規定設置臨時號誌機。


管考建議:建議重新提送。

臺鐵局已針對慢行區間臨時速限感應設備裝設之規定進行檢討,惟本項說明未提出慢行控制員一致性之審查標準:
本案施工區域雖有申請列車慢行,惟慢行控制員依其段內審查方式,因同一道岔施工處作業天數未達一週故不須設置之情形發生。

 

112/10/27鐵安預字第1120035797號

一、本局電務處刻正修訂原慢行區間臨時速限感應設備裝設之SOP簽局核、准中,明訂慢行區間設立達1週以上時應設立臨時速限感應子,並依本局工務單位評估之速限參數,擬新增速限使其符合現場實際需求,預訂112年12月完成修訂。
二、各工務段因施工需使列車慢行時,皆依本局「路線隔斷及路線封鎖須知」第一節第十三條規定,於申請路線封鎖或路線隔斷同時填寫列車慢行申請單送工務處核章後轉送綜合調度所辦理後續慢行相關事宜;並依「行車實施要點」第四章第三節設置臨時號誌機之規定設置臨時號誌機。
三、慢行控制員之職責僅為控管該段及協調鄰段之慢行處所不逾管制數以利本局行車之準點率。
四、各慢行處所設定之慢行速度及長度需由施工單位 (轄管分駐所/道班)視現場軌道、環境等情況評估判斷後建議慢行速度及長度,並經所屬單位主管及處級單位主管核章後,核轉綜合調度所審核辦理後續慢行作業。

 

管考建議:列管。

1. 臺鐵局已針對慢行區間臨時速限感應設備裝設之規定進行檢討,明訂施工期程達1週以上之區域應設置,並說明慢行控制員審查將視施工現場之軌道環境評估及判斷建議設置區域之慢行速度及防護長度。
2. 本項俟完成SOP修訂及檢附佐證文件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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