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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6-03-001


資料發布日期 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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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40420臺鐵R169號柴電機車花蓮機務段調車時撞及停留車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6-03-001
受建議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改善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
改善建議內容

評估增加調車員司於緊急狀況下有效警示司機員或其他可使調車機立即停止運轉之方式。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建立視覺警示 以外第二道 (聽覺)防線
主(協)辦單位 臺鐵公司
管考狀態
已結案
臺鐵公司於現行以號誌旗進行視覺引導之機制外,已優化行調無線電通訊機制,並增加以口笛(聽覺)方式向司機員警示之輔助措施,強化調車作業過程中之緊急狀況之警示效果。該項作法已符合本項改善建議之目的,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5年10月1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一、 臺鐵公司東部營運處(事故責任單位)已就調車作業建立視覺警示外之第二道防線進行評估,並於115年4月10日函復該公司機務處,調車作業時可輔以聽覺(如口笛或無線電)向司機員示警,相關說明如下:
(一) 為確保調車作業安全並建立有效之緊急警示機制,現落實於作業開始前,由調車人員與司機員確實進行行調無線電測試,確保通訊管道暢通無阻。作業期間如遇緊急突發狀況,調車人員將第一時間以無線電呼叫司機員緊急停車。
(二) 調車人員均隨身佩戴口笛,在必要時,可藉由口笛發出聲響作為輔助聽覺警示,提醒司機員注意並立即採取應變作為。
二、 有關口笛警示方式部分,則依據臺鐵公司「行車人員口笛使用須知」辦理,摘錄規定如下:
「三、規定使用口笛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吹鳴口笛號訊:(一)發現工作錯誤,工作應作而未作,促使改正或辦理時,吹鳴適度口笛二聲:……。(二)發生緊急情事或警告危險,促使處理或注意時,吹鳴短急口笛數聲:……。」。

最後異動時間 115-10-18
點閱次數 3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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