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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0-07-003


資料發布日期 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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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81113友泰一號雜貨船料羅港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0-07-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確實要求國籍船舶營運應符合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之規定。

回覆往來紀錄

109/9/17交航 (一)字第1099800197號

 

  1. 為強化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航港局於106年8月10日訂定「推動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NSM)制度輔導計畫」,於107年間優先輔導自願參加之客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至貨船列為第二階段推動目標,並已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之船舶法增訂第30條之1規定,要求總噸位100、乘客定額150人以上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於108年11月28日前應建立NSM制度,並取得航港局核發之證書。
  2. 友泰1號發生事故時間為108年11月13日,是時尚不適用NSM強制規定,後續航港局已落實督導友泰1號之安全管理機構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船分別於109年4月1日及7日取得初次(正式) 符合證書(DOC)及船舶安全管理證書(SMC),並於109年8月18日再赴該船實施船舶抽查,船方針對本案相關缺失均已提出改善作法,綜整說明如下:
    (1)安全管理文件訂有「使用船舶推進器緊急停俥程序」及「船員管理與訓練作業程序書」、駕駛台附有航海記事簿及操作面板說明書,並由船方加強辦理應急操作訓練(演習)。
    (2)安全管理文件留有本案事故檢討報告,發生事故後檢討船長確有疏失故已替換,後續已加強人員教育訓練並附有相關紀錄。
  3. 航港局經檢討本案相關缺失,已於109年8月14日函各航務中心加強對於轄下船舶NSM執行情形抽查,並提醒如有海員不熟悉應急措施、主機或重要航儀、設備操作等情形致有適航性疑義時,應要求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航港局後續將持續依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落實辦理各項評鑑作業,並利用船舶抽查時機加強NSM執行情形之督導、查核,確保本制度推行有效性。

 

運安會意見: 接受,建議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10-01-26
點閱次數 13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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