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MSR-21-09-006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09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1081106南茜輪散裝船臺中港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09-006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落實引水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訂定及公告我國引水區域,並公布引水人登輪、離船點之位置,以提升港口航行安全。

回覆往來紀錄

110/12/13交航 (一)字第1109800233號

1.交通部航港局刻辦理「引水法制及其子法與相關規範之規劃案」,蒐整各國引水區域、強制引水制度及引水人登離船安全等規範與體例,同時一併考量我國國情與環境條件,期能研析一有助於提升我船舶國航行安全之作法。
2.考量本部歷來已公布部分商港及工業港引水區域或公告實施強制引水制度,本部將持續廣納相關單位意見,作為後續政策參考,並預計於前揭研究案完成階段性成果後,一併啟動修法作業並逐步完備子法及相關公告。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具體工作內容再評估成效。

 

111/07/11交航(一)字第1119900205號

交通部航港局業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邀集各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已就引水人職能訓練及登離輪區域檢討,刻由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邀集當地引水人、航商及船代業者等召會研議,俟各港均獲共識後,將辦理公告事宜;另交通部航港局於111年5月9日函送問卷予各航商船代公協會與業者,由其轉知所屬船長針對我國引水區域及登離輪區位填復,俾作為後續整體劃設之參考。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理由:
1.政企分離後,交通部至今未訂定及公告我國引水區域之劃分或變更。
2.交通部於引水法針對「強制引水」未有明確定義,亦未要求各引水人於強制引水區域內務必在船領航。
3.確認具體工作內容刻由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邀集當地引水人、航商及船代業者等召會研議,俟各港均獲共識後,將辦理公告事宜。
4.建議觀察具體工作內容之成效,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01/16交航(一)字第第1129800005號

1.交通部航港局業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邀集各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已就引水人職能訓練及登離輪區域檢討,刻由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邀集當地引水人、航商及船代業者等召會研議,俟各港均獲共識後,將辦理公告事宜。
2.交通部航港局於111年5月9日函送問卷予各航商船代公協會與業者,由其轉知所屬船長針對我國引水區域及登離輪區位填復,以作為後續整體劃設之參考;該局目前已完成「各港引水人領航作業回饋及精進建議」問卷調查,共回收109份有效問卷;經問卷調查得知,9成以上填答同意,推動分級登離輪規劃有助於提升航安,目前已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以確保我國港口領航作業安全。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理由:
1. 計畫仍在進行中。
2.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一、本部已督責航港局前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邀集各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已就引水人職能訓練及登離輪區域檢討,該局復於同年5月9日函送「各港引水人領航作業回饋及精進建議」問卷予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由所屬船長針對我國引水區域及登離輪區位填復,以作為後續整體劃設之參考,後回收109份有效問卷,9成以上同意依船舶規模與特性推動分級登離輪規劃。
二、經本部督請航港局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港務公司已於112年2月15日前完成修訂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等商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依上開問卷結果重新劃設商港強制引水區之引水人登輪、離輪區,並已向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宣導依修訂之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辦理,同時航港局業督請引水人應依該等登輪、離輪區執行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包含公告引水區域、以及引水人除天候及海象因素外,登、離輪位置須於強制引水區外等部分。建議本項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本部已督責航港局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邀集各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已就引水人職能訓練及登離輪區域檢討,該局復針對航商與船代辦理問卷調查,9成以上同意依船舶規模與特性推動分級登離輪規劃。
二、 本部復督請航港局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港務公司已於112年2月15日前完成修訂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等商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並已向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宣導依修訂之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辦理,同時航港局督請引水人應依該等登輪、離輪區執行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三、 為進一步明確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本部已責請航港局於112年12月12日召開「研商強制引水及登離輪區域討論會議」並由該局所屬各航務中心於112年12月18日、20日召會邀集轄區引水人辦事處、港務公司、航商及船代相關公會初步檢討依引水法辦理 7處國際商港及2 處工業專用港之強制引水範圍公告事宜 後續該局預計於113年1月底前就各港之檢討情形邀集運安會、上開利害關係人等相關單位確認,俟獲有共識後依法報請本部辦理公告作業,並請港務公司同步修訂指南,以進一步明確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俟訂定及公告引水區域,以及引水人除天候及海象因素外,登、離輪位置須於強制引水區外等事項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8
點閱次數 1010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