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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09-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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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90309騏龍輪貨櫃船與永華6號引水船臺北港內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09-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督導有關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之檢討工作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交通部已督導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參照國際航標協會相關規範辦理船舶交通服務操作員訓練計畫,以及研擬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於第8條明確船舶交通服務法律位階相關規定及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並已報請行政院審議,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5年10月1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7/9交航(一)字第1159800181號函

一、本部已督導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研訂「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該條例第8條明確國內船舶交通服務(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目前該草案已於115年5月29日報請行政院審議。

二、港務公司已制定各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且修正內容均已請航港局檢視確認方發布,確保符合航行安全管理需求及港區實務運作。

三、港務公司已配合航港局參照國際航標協會(IALA)相關規範辦理船舶交通服務操作員(VTSO)訓練計畫,VTSO訓練課程情形摘陳如下:

  (一)訓練課程規劃:

  1. 至少辦理3場40小時訓練課程(15人)與2場80小時訓練課程(20人),並提供補課機制。依IALA C0103-1 建議之典範課程,VTSO 訓練課程內容包含以下 7 個模組:溝通協調與互動、法律架構、提供 VTS、航海知識、設備、人員因素、緊急情況。
  2. 教學評量與結業證書:平時上課出席簽到紀錄、7個模組測驗及教育訓練後由至少兩位評估員進行能力面談評估。通過者頒發 VTS 人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二)受訓資格:以VTS服務資歷五年為分界線,五年以下須受訓80小時,以上則為40小時。

  (三)訓練情形:

  1. 第一期教育訓練自114年9月8日開始,為期10天,安排10名資淺人員參訓,完成共80小時之教育訓練與測驗。
  2. 第二期、第三期與第四期教育訓練則分別於114年9月22日、10月13日及11月3日辦理,每期訓練為期5天。安排15名資深人員參訓,共辦理3期,每期不限參訓人數,完成共40小時之教育訓練與測驗。
  3. 因港務公司進用114年度產學合作實習生及新進甄試備取人員,依簡章規定需於實習與試用期間完成港務公司安排之「VTS人員適任訓練課程(共80小時)」,為確保新進人員能依規定取得資格並順利投入業務,港務公司已安排第五期教育訓練自114年11月17日開始,為期10天,安排10名資淺人員參訓,完成共80小時之教育訓練與測驗。

  (四)綜上,本部已督導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檢討強化VTS監理與管理機制,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2

114/7/11交航(一)字第1149800227號

  1.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 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船舶交通服務人員(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2. 有關商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爰已督請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3. 本部已自114年5月7日至5月28日止預告「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期間僅接獲海軍大氣海洋局對本次修正草案提出相關意見,經航港局審慎檢視,該意見內容對草案本身無實質影響,無需修正草案內容;後續該局將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提報本部進行審議作業,預計於114年第3季報請行政院審議。
具體工作內容03

114/12/31交航(一)字第1149800391號

  1.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船舶交通服務人員(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2. 有關商港之船舶交通服務(VTS)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爰已督請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3. 航港局已研訂「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該條例第8條納入前揭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業於114年12月5日召開法規委員會審議原則通過,俟該局依會議決議修正後,本部將循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議。
  4. 綜上,本部已督導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檢討強化VTS監理與管理機制,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4

114/1/9交航 (一)字第1139800419號

一、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 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二、 有關商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爰已督同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三、 本部航港局已於113年5月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113年7月23日報請本部審議及辦理預告作業,本部於9月10日函請航港局依意見檢視修正,該局已於10月25日再報請本部審議,預計114年第1季辦理預告,114年第2季報請行政院審議。

 

具體工作內容05

113/7/31交航 (一)字第1139800238號

一、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 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二、 有關商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爰已督同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具體工作內容06

110/12/24交航 (一)字第1109800242號

交通部於110年9月28日辦理航安督導,請航港局強化監理,研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並建立各商港航管中心定期查核機制;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強化VTS管理機制、人員職能培訓及在職訓練。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6交航 (一)字第1129800005號

交通部於110年9月28日辦理航安督導,請航港局強化監理,研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並建立各商港航管中心定期查核機制,交通部航港局業配合配合國際海事組織(IMO)二○二一年A.1158 (32)決議案有關執行船舶交通服務準則內容,參酌民用航空法、飛航規則、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及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擬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其中包含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指南應包括事項及與屬執行船舶交通服務職員之訓練及考驗,另為持續檢討船舶進出港管制作業,增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之督導考核;同時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強化VTS管理機制、人員職能培訓及在職訓練。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計畫仍在進行中。
2.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本部於110年9月28日辦理航安督導,請航港局強化監理,研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交通部航港局業配合國際海事組織(IMO)2021年發布之A.1158 (32)船舶交通服務準則之決議案,參酌民用航空法及飛航規則,研擬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並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指南應包括事項及所屬執行船舶交通服務職員之訓練;同時亦請港務公司強化VTS管理機制、人員職能培訓及在職訓練。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 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二、 有關商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原規劃檢討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並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監督管理事項。復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本部已督同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完成修訂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事項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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