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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09-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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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90309騏龍輪貨櫃船與永華6號引水船臺北港內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09-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督導有關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之檢討工作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列管中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解除列管條件 俟完成修訂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事項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114年3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7/31交航 (一)字第1139800238號

一、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 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二、 有關商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爰已督同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具體工作內容02

110/12/24交航 (一)字第1109800242號

交通部於110年9月28日辦理航安督導,請航港局強化監理,研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並建立各商港航管中心定期查核機制;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強化VTS管理機制、人員職能培訓及在職訓練。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6交航 (一)字第1129800005號

交通部於110年9月28日辦理航安督導,請航港局強化監理,研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並建立各商港航管中心定期查核機制,交通部航港局業配合配合國際海事組織(IMO)二○二一年A.1158 (32)決議案有關執行船舶交通服務準則內容,參酌民用航空法、飛航規則、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及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擬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其中包含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指南應包括事項及與屬執行船舶交通服務職員之訓練及考驗,另為持續檢討船舶進出港管制作業,增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之督導考核;同時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強化VTS管理機制、人員職能培訓及在職訓練。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計畫仍在進行中。
2.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本部於110年9月28日辦理航安督導,請航港局強化監理,研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交通部航港局業配合國際海事組織(IMO)2021年發布之A.1158 (32)船舶交通服務準則之決議案,參酌民用航空法及飛航規則,研擬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並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指南應包括事項及所屬執行船舶交通服務職員之訓練;同時亦請港務公司強化VTS管理機制、人員職能培訓及在職訓練。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本部於113年1月2日邀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開會研商,已指示港務公司應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 C0103課程督導各港辦理VTSO訓練,以加強管理機制。
二、 有關商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本部原規劃檢討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並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監督管理事項。復考量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除商港外尚包含航道有設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需求,本部已督同航港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完成修訂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事項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9-18
點閱次數 9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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